累進計件工資制可直接累進,也可分段累進。適用于超額難度大,而又急需增加產量的產品。
累進計件工資激勵作用大,能促進勞動生產率的較快提高。實行這種計件時,必須制定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和預先計算其經濟效益。否則,定額偏低,超額過高、成本加大,造成工資基金增加過多,經濟效益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標。因此,實行累進計件工資必須實行有技術根據的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的遞增比例必須事先要有精確測算,以保證實現預期的經濟效益目標。2100433B
其計算公式:
實得計件工資 = (定額內部分×一般計件單價) ∑(超定額部分×累進計件單價) 例:某廠規定完成產量定額200件以內,計件單價為2.8元,超額完成1%~10%部分累進計件單價3元,超額完成10%~20%部分,累進計件單價3.2元,超額完成20%以上部分累進計件單價3.4元計算,工人甲當月實際完成產量250件,求其實得計件工資。
根據公式,則為:
實得計件工資 =(200×2.8) (20×3) (20×3.2) (10×3.4)= 718(元)
深圳勞動法律師解答讀者法律咨詢: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那要看站在誰的立場上了,要站在老板的立場。計件 站在工人的立場上 計時
就是根據(造價)金額的大小,按照不同的梯段取不同的費率。比如100萬以下費率3%,100萬到500萬,費率2%,則造價金額為350萬的話,計算如下:100萬*3%=3萬,(350-100)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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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桅燈廠是個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生產桅燈的專業廠.全廠分設有沖壓、裝配、機修模具三個車間.現有職工381人.過去,這個廠曾是有名的"老大難"單位,工作組幾進幾出,面貌未能改變.原因在哪里?除了政治思想上的原因之外,問題的癥結是吃"大鍋飯"的思想相當嚴重,無政府主義泛濫,勞動紀律松弛,企業管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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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計件工資制度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 度,按車間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司計件 /計時雙行薪資方案。 第二章 原 則 第二條 按照各司其職,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與車間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同 步,員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與車間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本公司規范合理的薪資 制度。 第四條 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績效的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 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和領頭作用的崗位傾斜。 第五條 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公司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六條、計件工資的目的 公司員工實行計件 /計時雙行工資制能夠準確地反映出勞動者實際付出的勞動量 ,對個人勞動投 入與收入直接掛鉤,激勵作用顯著,同時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定額,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勞動定額基本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生產單位產品消耗的時間,即時間定額;二是單位時間內應當完成的合格產品的數量,即產量定額。計件報酬標準,又稱為計件單價。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合理確定計件單價。計件單價,按照工人在規定的工時內應完成的勞動定額、與工作物等級相應的計時標準工資,并結合工人現行工資水平確定。工作物等級,根據各種工作物的技術復雜程度、勞動繁重程度、責任大小和不同的生產設備狀況等條件確定。勞動定額修改時,計件單價應作相應的修改。
1956年我國國務院在發布的《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各產業都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件工資制的計劃和統一的計件工資規程,凡是能夠計件的工作,應該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實行計件工資制?!?
1958年以后計件工資制的實施受到很大沖擊,特別是在十年內亂其間,計件工資制度幾乎全部停止實行。
1977年國家重申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一樣,都是貫徹按勞分配的有效形式。國務院指出:計時工資制是根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月工資制)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我國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況下,還要實行計件工資,對于符合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作,都應當實行計件工資制。
197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強調,有條件的企業需實行計件工資制。
1980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試行《國營企業計件工資暫行辦法(草案)的通知》,進一步規定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具體要求,并明確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目的和必備的條件。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并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