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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批準機關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18年7月27日 實施時間 2018年9月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6月27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管線是城鄉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其在能源輸送、信息傳遞、群眾生活、排澇減災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市各類管線的種類、數量、敷設范圍和敷設密度快速增長,對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但是,針對管線尤其是地下管線的管理,尚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據分散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住建部等文件中。各類管線的專業性、動態性及現有的管理機制,已難以適應城鄉建設現實需求。因此,制定《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強化各類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對于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完善城鄉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六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倡導性規定等;第二章規劃,主要規定規劃編制、管線敷設要求、綜合管廊規劃、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等;第三章建設,主要規定管線建設計劃、管線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管線建設要求、竣工驗收、遷移改建、廢棄管線處理等;第四章信息管理,主要規定管線信息的收集、存儲、利用和報送等;第五章安全和維護,主要規定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緊急搶修、禁止性規定等;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

由于管線種類多,涉及面廣,為做好管線的保護管理,《條例》力求體現行業全覆蓋、空間全覆蓋和流程全覆蓋。一是行業管理全覆蓋。對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條例》完善管線管理范圍,涵蓋了水、電、氣、通信、廣播電視、熱力、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二是空間管理全覆蓋。體現城鄉一體化的精神,實現城市和農村全覆蓋、地上和地下全覆蓋?!稐l例》根據城鄉空間利用特點,對管線敷設方式作了細化,既明確了“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的原則,又突出敷設架空線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城鎮建成區新建管線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特定區域內由于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線的”,須符合有關要求,并作出授權性規定,“允許采用架空線的區域范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并公布。”三是流程管理全覆蓋。管線管理涵蓋規劃、建設、維護等環節,《條例》進一步完善流程控制,設置專章進行規范,形成管線“閉環”管理。如,第六條明確了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專業職能部門參與把關管理的環節。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緊急搶修情形、廢棄管線清除等內容,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綜合協調機制

管線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涉及單位多,管理存在較大難度,要有牽頭部門加強對管線各管理環節的組織協調。管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等,其中維護環節主要是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而管線管理工作最突出的主要問題在于規劃和建設兩個環節。為此,《條例》規定了政府建立“協調機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規劃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和建設階段的統籌協調。同時,《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規劃、建設環節的統籌協調內容,進一步明確機制的具體內涵和運轉模式,促進法規的落實。

(三)關于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是在城市地下用于敷設電力、燃氣、供熱、通訊等市政公用管線的公用基礎設施,有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是國家明確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不僅可以大大減少道路開挖,集約利用地下空間,也方便管線集中維護管理。綜合管廊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期,國家關于管廊的技術標準還在不斷完善中。從我市實踐看,作為江蘇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已在江北新區、河西南部以及江心洲生態科技島等多個地區建成綜合管廊約20公里,但入駐率不高。市政府2017年制定《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內容作了具體規范?;谝陨显颍稐l例》既要充分體現管廊發展方向,又要實事求是,兼顧現實情況,做好與規章的制度對接。因此,在《條例》中對綜合管廊作了部分重點內容的提示性規定。

(四)關于信息共享

管線信息的準確性,對于管線維護與安全管理至關重要?!稐l例》通過建立管線“數據庫”,促進管線管理的智能化、精細化?!稐l例》第五條規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稐l例》提出建立管線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明確市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共享目錄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議?!稐l例》要求管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并對未及時報送的,分別設置了罰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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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和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并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F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南京市的管線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也越來越復雜。為了加強管線管理,保障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管線的規劃、建設、信息管理以及安全維護等作了具體規范,明確了管理部門的職責和相關單位的義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以上報告,請審議。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文件

蘇人發〔2018〕37號

關于批準《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7月27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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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建設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范管線有序建設,保障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管線管理遵循綜合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管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管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線管理的重大問題。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建設環節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相關管線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內相關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區內管線規劃審批管理權,協調重大管線項目的實施。

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附于新建建(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綜合管廊(以下稱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管線工程的審計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條本市逐步推進管廊建設,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實現城市集約化建設和管線智能化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管線,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后,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管線空間布局,明確管線、管廊的控制標準和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地下管線按照下列要求敷設:

(一)主干路管線優先敷設于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

(二)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設置支管檢查井;

(三)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并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管線隨既有橋梁、隧道敷設的,敷設前應當征詢橋梁、隧道主管單位意見;橋梁、隧道建設前,應當征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并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路東、路北敷設的管線為電力、再生水、供水(輸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設的管線為通信、公共安全、熱力、供水(配水)、燃氣、排水(雨水、污水)。

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干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已建設管廊且在廊內已預留管線位置的區域,預留管線應當全部入廊。

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應當入廊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

第十四條管廊規劃區域內不能入廊的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地貌、水文等自然條件和管線性質,按照技術、經濟、環保、安全、維護管理等要求進行科學論證。

經論證確實無法入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范圍的,應當報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城鎮建成區新建管線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特定區域內由于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線的,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

(三)與既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并架設;

(四)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不超過兩個廊道,影響安全的除外。

允許采用架空線的區域范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轉入地下敷設。

第十七條因執行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任務需要敷設架空線的,可以架設臨時線路。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管線的性質、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兩類以上管線同步建設的,應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有關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與建(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并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一并辦理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后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或者提前通過網絡在線申請;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在線受理的即時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調整管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管線工程基礎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驗、核準簽章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施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和復驗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管線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管線進行跟蹤測量。

第二十二條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持規劃驗線合格單、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或者通過網絡在線申請,提交相關電子材料。

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一并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一并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二十三條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和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報送城鄉建設、規劃、水務、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線建設計劃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進行優化調整、統籌協調。

第二十四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前對施工區域進行管線調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既有管線交底和監護工作;

(三)施工前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工作;

(五)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由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協調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

第二十五條管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調查管線工程范圍內的管線現狀,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設計管線間距,不符合安全間距的,明確相應管理措施。設計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

第二十六條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擋,向社會公示施工信息,并按照規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未標注或者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況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施工中損壞管線發生事故的,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通知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

(五)配合做好驗線、規劃核實等工作;

(六)涉及橋梁的,按照橋梁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現場實行全程監理;

(二)發現管線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保護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四)發現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的,制止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五)發現存在管線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報告建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并建設的,應當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九條新建城鄉基礎設施應當同步敷設管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管線敷設工作,及時通知相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規劃和管線敷設要求預留管線支管和接口。

不能同步敷設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暫緩敷設,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管位。

第三十條因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筑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敷設管線。因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挖掘敷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屬于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范圍的,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線敷設標準和規范,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置管線標識。敷設輸送高壓天然氣、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質的高危管線,應當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

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置地下管線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第三十二條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備案。

第三十三條因城鄉建設需要遷移、改建管線的,建設單位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批準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廢棄管線;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封填管道和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明確斷開點位,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地理空間信息(以下稱管線信息)的收集、存儲、利用工作,實時錄入管線普查、補測、竣工測量成果以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信息。

第三十六條市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共享目錄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議。

第三十七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統一的數據標準和共享機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做好管線運行信息的存儲和維護,按照相關規定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及時、準確報送管線信息。

第三十八條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咨詢和管線供圖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咨詢服務。

涉及政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管線信息查詢、咨詢和管線供圖,實行無償服務。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搶修以及廢棄管線的,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分別自竣工測量完成和批準廢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并對管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按照普查和竣工測量成果,對管線信息進行動態維護,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安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編制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共建區范圍內的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并定期組織開展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三條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管線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導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四條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運營管理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管廊的管線維護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支付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管廊管理單位是管廊維護、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管廊本體及共用設施設備,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三)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四)統籌安排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巡查、養護、更換和專業維修;

(五)組織制定、執行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搶修;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安全運行,加強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相關記錄;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做好管線專項普查、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修,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五)管線周邊工程施工前,對既有管線敷設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和書面交底;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管線進行監護;

(六)宣傳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工業開發區、化工產業園區、化工企業應當制定本區域、本企業的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對于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和檢測、檢查,監測重點場所和區域,修復受損的管線標識和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因緊急搶修管線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筑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施工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報告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在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樁、基坑開挖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三)建設建(構)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禁止下列危害管線的行為:

(一)侵占管線;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損壞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等物質,可能危害管線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線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有危害管線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或者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五)利用職權牟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良信用行為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管線,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電力(含照明)、通信、廣播電視、熱力、燃氣、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交通安全技術設施)、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地下管線,是指建設在地下的管線,包括用于敷設地下管線的管廊;

(三)架空線,是指通過地面支撐設施在空中布設的管線。

第五十九條企業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工業物料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政府委托,現就《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各類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我市管線種類繁多,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管理存在較大難度。雖然市政府于2008年、2011年、2017年分別出臺了《南京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對管線和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信息與檔案管理、安全與維護管理等活動進行規范,構建了管線管理的基本制度,形成了南京市管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的基本框架,但由于管線主體不一、投資多元,管線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如管線建設過程中,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等管理程序執行不到位;管線覆土前的竣工測量基本沒有實施;管線各管理環節協同不夠,尚未形成“閉環”管理;后期維護管養重視不足,管線隱患排查沒有全面落實;道路挖掘頻繁,“馬路拉鏈”現象仍然存在;以及管線的政府規章中缺失資料匯交的相關要求。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把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要求“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法規”,因此,從完善管線管理體制機制、細化管線工程許可類型與條件、科學設定行政相對人義務、加大對違法行為懲戒力度、進一步推進南京市地下管廊建設保障、規范管線規劃建設程序、提升城市精細化建設管理水平以及提升南京市城市首位度等方面出發,非常有必要制訂管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盡管國務院辦公廳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各地要盡快制訂地下管線的地方性法規,但住建部起草的《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送審稿)》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尚未頒布實施,故本《條例》的制訂缺少上位法的指導,是一部創設性的法。

二、制訂《條例》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4、《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三、起草經過

《條例》起草共兩個階段。2017年,完成了立法調研報告及《條例》(草案建議稿),2018年,開展了部門征求意見工作,并配合市法制辦召開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意見征求會。

在《條例》制訂過程中,充分調研了杭州、昆明、青島等城市的管線管理地方性法規,并根據行政相對人、專家及部門意見反復修改。4月16日,《條例》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全范圍、全類型的管線管理

在全國范圍內,地方性法規中首創性地推行全域范圍的管線管理,管線管理種類上實現地上、地下管線的全覆蓋,將地下管線、架空線納入立法規范范圍。同時,空間上從城市空間到城鄉統籌實現全覆蓋,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信息、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規劃、計劃科學管理

明確管線專業專項規劃與管線綜合規劃編制主體。由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通信、照明、公共安全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經批準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通過不同層次規劃的編制,發揮規劃統籌引領作用。

基于管線建設科學管理需要,實行管線建設計劃管理,明確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建設計劃和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業管線五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報送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線建設計劃對道路建設計劃進行優化調整。

(三)部門協同,實現管線“閉環”管理

在規劃管理環節,強化驗線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經核驗后方可開工。并明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線工程復驗合格后,方可組織道路挖掘工程驗收。

針對管線工程規劃核實不到位的情況,明確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同步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了未按規定驗線和規劃核實的法律責任。

(四)明確管線工程規劃審批要件

針對管線工程特性及管理實踐,明確管線建設工程在沒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可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保障管線工程的依法建設。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有關項目的批準文件、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即可辦理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明確管線敷設原則與架空線入地要求

規定地下管線敷設原則:主干路管線優先敷設于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外一米處,排水管線末端設置支管檢查井;隨橋梁、隧道敷設的,建設前征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附屬設施的設置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規定既有架空線敷設原則,要求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入地。

規定新建架空線敷設原則: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與現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并架設;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不超過兩個通道,影響架空線安全的除外。

(六)創新工作機制

《條例》提出建立兩個機制,即管線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和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明確市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共享目錄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議;以及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提高我市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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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925 【實施日期】 19940903 1994年5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 1994年9月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 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 修改〈南京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產權人、經營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 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國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為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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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1997 年 7 月 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1997年 8 月 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 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維護燃氣用戶和供應單位的合法權益, 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 是指供給生活、 生產使用的人工煤氣、 液化石油氣 (簡稱液化氣 )、 天然氣等用作燃料的氣體。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供應和使用以及燃氣器具的銷 售、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政公用部門 )是本市燃氣行業的主管部 門,其所屬的南京市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行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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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二章

地下管線規劃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三章

地下管線建設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四章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五章

地下管線維護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六章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七章

法律責任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筑物。

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地下管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政府職責〕城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

第七條〔管線單位職責〕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九條〔支持創新〕政府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鼓勵民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設施,可以采用成立經營公司的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地下管線。

第二章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要求〕地下管線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合并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放線驗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后方可動工。

第十六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建設計劃〕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互相銜接。

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社會意見,并重點征求道路沿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道路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部門,擬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并通知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制定本單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批準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預留管道〕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一米范圍以外。

第二十二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審批和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特別職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遷移變更管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廢棄管線處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予以拆除。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三十二條〔新區域建設〕城市新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采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三條〔舊城區改造〕城市舊城區改造,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內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規劃和設計〕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建設的管線位置。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綜合管廊建設標準,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三十五條〔建設和使用〕各類地下管線在規劃中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的,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已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

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單位,以租賃或者購買的方式取得綜合管廊的使用權。具體指導價格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維護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或者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取維護管理單位進行。

第三十七條〔制度制定〕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具體實施規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地下管線維護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行業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運行維護職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故障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禁止行為〕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六章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原則和責任〕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管線信息系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管線信息標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數據,建設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行業信息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建檔手續〕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建檔手續。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四十七條〔檔案預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驗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檔案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取得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九條〔檔案信息納入〕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歸檔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竣工備案查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五十一條〔檔案補交〕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五十二條〔變更檔案移交〕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十三條〔檔案移交要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第五十四條〔管線普查〕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五條〔檔案查閱〕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于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于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規劃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竣工測量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計劃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施工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管線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竣工驗收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遷移變更管線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拆除責任〕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或者架空線路改為地下管線后三十日內未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檔案移交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測量資料,或者移交有關檔案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檔案真實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援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聽證規定〕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公職人員責任〕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參照和排除〕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就《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實施以來,在推進我市城市市容管理、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城市建設的快速推進,市民對市容的要求不斷提高,市容管理面臨新的問題,尤其是“破墻”開店、違規處置建筑垃圾及違法建設等問題比較突出,《條例》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市容管理需求。為進一步解決好這些問題,對《條例》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關于《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修改:

(一)修改《條例》的適用范圍。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增加一些管理規定。根據我市市容管理的需要,依據相關上位法,對“破墻”開店、公共建筑物亮化、安裝遮陽棚及空調室外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倚門”開店、占道經營、擺攤設點、臨時占用公共場地、機動車輛清洗、建筑垃圾處置、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新的規定或補充完善。

(三)刪去一些不符合現行管理體制的內容。因我市城市管理早已實行了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因此市容部門有的工作機構被撤銷,有的行政處罰權被依法集中行使。為此,刪去《條例》第五條關于“市容監察機構”的相關規定,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由區市容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款額超過一千元的,報市市容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修改《條例》把握的原則

1、重點針對實體性內容進行修改。本次重點針對政府修正案草案中,對《條例》增加的新的管理事項、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進行了修改。對修正案草案未涉及的條款,明顯不妥或不符合立法技術規范的內容,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調整、修改。盡管如此,因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增加了專章規定,共五條,考慮可操作性還規定了一些具體管理措施,并對關聯性條款作了修改,總的修改面較大。

2、注重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修改后進一步明晰市容管理事項及主體職責,理順城市管理中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法律責任,在保持與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立足本市實際,盡量突出條例的操作性,提高管理效率。

(二)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修改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農村除外)”。隨著城市市容管理范圍不斷擴大,原適用范圍已滿足不了現實需求:首先,對“市區”、“農村”的概念難以明確界定;其次,原適用范圍解決不了我市市區內城郊結合區域的市容管理問題,而這些區域恰恰是近年市容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為此,根據市容管理實際執法情況,參考兄弟城市的立法經驗,將《條例》適用范圍修改為:“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轄區內需要進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更符合市容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關于設定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規范渣土等各類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是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目前,多數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為了最大限度贏利,經?!岸嗬炫堋薄ⅰ耙靶U”作業,超載超速、拋灑滴漏現象較為普遍,不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還損壞了道路,對城市整體形象及市容市貌產生嚴重不良影響,市民反映強烈。

為解決這些問題,增加或重申規定:1、處置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2、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3、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隨車攜帶相關證件,按規定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運輸車輛嚴禁超載,放大號牌必須清晰,不得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不得遺灑、飄散建筑垃圾。4、施工場地應當設置專門設施沖洗車輛,運輸車輛出場必須符合市容管理的有關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是國務院第412號令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在此予以細化,進一步加強監管,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現象。

(四)關于增設“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專章

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是我市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違法建設侵蝕有限的國土資源,破壞城市整體規劃和布局,影響了市容市貌,還會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此,《條例》新增一章,專門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作出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 “進行建筑物、道路、市政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作為程序規范。其次,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并要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制止和查處。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予審議。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各類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設計橫向過街管和接戶管,并與主管道同步實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工程竣工后5年內不得開挖。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敷設非金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布設地下管線示蹤線。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敷設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城市地下管線遷改的,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按照規劃批準的要求完成遷改工作。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與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地下管線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權屬、使用單位通報擬實施項目有關情況,并要求有關管線單位提交與本項目同步實施的建設方案。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安排地下管線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工作,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探測、竣工測量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含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應當征求管線權屬、使用單位的意見。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管線權屬、使用單位備案。施工組織設計中未含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及應急預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對施工范圍內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

管線權屬、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工程建設,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及建設單位。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進行地質勘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獲取施工現場管線資料。

無地下管線資料或者不能確認地下管線準確位置的,建設單位應當探明地下管線情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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