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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guī)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制定。由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7月4日發(f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布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布日期 2014年7月4日 實施日期 2014年10月1日

一、制定《信用辦法》的主要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的“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規(guī)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稅務總局制定和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簡稱《信用辦法》),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更好地服務于納稅人。

二、《信用辦法》的主要內容

《信用辦法》共六章34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信用辦法》制定的依據(jù)、納稅信用管理的內容、適用對象、管理原則、信息化及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原則性內容,是《信用辦法》的基礎。第二章《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明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內容、信用信息的組成、數(shù)據(jù)采集來源等,旨在統(tǒng)一納稅信用信息的構成和數(shù)據(jù)采集來源。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主要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的方式、年度指標得分、直接判級的方法、納稅信用級別的設定、不參加本期評價、不能評為A級、直接判為D級以及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情形。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fā)布》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和發(fā)布的責任與時間、分級分類依法有序開放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動態(tài)調整和申請復評等事項。第五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明確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的相關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信用辦法》的施行時間。

三、《信用辦法》部分條款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對象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關于管理原則

《信用辦法》第五條明確對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tǒng)一、分級分類、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客觀公正指納稅信用評價主要依據(jù)納稅人稅法遵從的客觀記錄和積累;標準統(tǒng)一指納稅信用評價在國稅局、地稅局采用統(tǒng)一的評價指標和扣分標準;分級分類指區(qū)分納稅人的信用級別,規(guī)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務措施;動態(tài)調整指稅務機關可根據(jù)信用信息的變化調整納稅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或者復核后調整當期的信用評價結果,稅務總局可根據(jù)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的改變對全國統(tǒng)一的評價指標適時調整和修訂。

(三)關于管理方式

《信用辦法》第六條明確稅務總局推進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guī)范統(tǒng)一納稅信用管理,盡量減少人為干預,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負擔。

(四)關于經(jīng)常性指標和非經(jīng)常性指標及扣分基礎

經(jīng)常性指標是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jīng)常產(chǎn)生的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fā)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非經(jīng)常性指標是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jīng)常產(chǎn)生的稅務檢查等指標信息,主要指稅務部門開展的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和稅務稽查信息。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jīng)常性指標和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扣起;非經(jīng)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扣起。

(五)關于納稅信用評價周期

《信用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參照企業(yè)所得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信用辦法》所稱“納稅年度”為自然年,從1月1日到12月31日。

(六)關于不參加本期信用評價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如果有6種情形之一,則不參加本期的信用評價。其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是指在評價年度內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業(yè)務收入的”是指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無主營業(yè)務收入申報的,此類情形常見于籌建中、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納稅人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包括稅務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或是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情形,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調查。因相關部門檢查(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審計或者處于復議、訴訟階段尚未結案的納稅人,在當期評價年度內不參與信用評價,但《信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稅務機關應補錄納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

(七)關于不能評為A級納稅人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不能評價為A級納稅人的4種情形。第一項“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不滿3年”的限定,主要考慮信用是長期積累的結果。經(jīng)統(tǒng)計分析,納稅人經(jīng)營存續(xù)期平均在3-5年,納稅人實際經(jīng)營后有一個適應期和成長期,依法遵從能力隨存續(xù)時間會逐步提升。“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自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yè)務收入和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計算。第二項“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與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項對應,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一項管理措施。主要考慮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對納稅人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狀況的評價,評價后對納稅人的管理措施應有一定的持續(xù)時間。第三項“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納稅人正常經(jīng)營,包括季節(jié)性生產(chǎn)經(jīng)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情況之外的其他原因。

(八)關于直接判為D級納稅人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二十條明確了10種可以直接判為D級納稅人的情形。第一至四項的邏輯是:第一項指納稅人行為被法院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第二項指納稅人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由于情節(jié)較為嚴重,被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定性”處理,即使已按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也應該直接判為D級;第三項指不論情節(jié)是否嚴重,不按稅務機關(包括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部門)處理結論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都直接判為D級;第四項指抗稅和拒絕稅務稽查的行為。

另外,第一項用“逃避繳納稅款”概念是與刑法銜接,第二項用“偷稅”概念是與稅收征管法銜接;明確偷稅金額10萬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線,一是參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關規(guī)定,二是對納稅人行為給予一定的容錯率。第八項“有非正常戶記錄或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是為了防范非正常戶以重新注冊新企業(yè)的方式來逃避稅務監(jiān)管,“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經(jīng)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jīng)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xiàn)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guī)定驗銷發(fā)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方面,稅務機關應該對其加強管理力度。第九項“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對應,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一項管理措施。

(九)關于不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不影響納稅人信用評價的情形,其中,第二項“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據(jù)的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

(十)關于納稅人信用信息公開的依據(jù)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8〕93號)第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以披露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信用等級以及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信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fā)〔2014〕12號)強調要“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推動公共監(jiān)管信息公開”,特別是“依法公開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務誠信示范引領全社會誠信建設”。因此,《信用辦法》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和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是有依據(jù)的。“有序開放”并非指全部主動向社會公開,納稅信用信息的發(fā)布主要有四種渠道:社會共享、政務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請查詢。稅務機關將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并根據(j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xié)議等規(guī)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規(guī)定,是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銜接。

(十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復評

納稅信用管理是一項為納稅人、為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服務舉措。《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中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復核。

(十二)關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措施,同時,按照國務院“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A、D級納稅人還將適用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信用辦法》第二十九條具體規(guī)定了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第三十二條具體規(guī)定了對D級納稅人的懲戒措施,其中第一項規(guī)定與第二十條第九項規(guī)定對應。第六項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jiān)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規(guī)定,參照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lián)席會議發(fā)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和國務院4月23日常務會議研究的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精神。第七項“D級評價保留2年”的規(guī)定,主要考慮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對納稅人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狀況的評價,評價后對納稅人的管理措施應有一定的持續(xù)時間。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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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發(fā)布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現(xiàn)將《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內容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fā)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qū)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tǒng)一、分級分類、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guī)范統(tǒng)一納稅信用管理。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lián)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

第八條 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lián)動管理。

第二章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yōu)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fā)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jīng)常產(chǎn)生的指標信息;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jīng)常產(chǎn)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yōu)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一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采集,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暫缺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yōu)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國家統(tǒng)一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稅務內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采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tǒng)、國家統(tǒng)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wǎng)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jīng)常性指標和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jīng)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lián)動機制。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業(yè)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yè)稅連續(xù)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行為,經(jīng)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zhí)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其他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fā)布

第二十二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fā)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fā)布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tài)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fā)現(xiàn)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j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xié)議等規(guī)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fā)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fā)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fā)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xù)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lián)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guī)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fā)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jiān)控對象,提高監(jiān)督檢查頻次,發(fā)現(xiàn)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得適用規(guī)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jīng)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chǎn)許可、從業(yè)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lián)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fā)〔2003〕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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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務 管 理 辦 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單位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維護公司建筑市場 經(jīng)濟秩序,依據(jù)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關于建立和 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 ,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公司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jiān)管,需遵循 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務作業(yè)分包的定義及范圍 勞務作業(yè)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者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 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活動。 其范圍包括:作業(yè)砌筑作業(yè)、抹灰作 業(yè)、鋼筋作業(yè)、混凝土作業(yè)、木工作業(yè)、腳手架作業(yè)、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作業(yè)、鈑金 作業(yè)、石制作業(yè)、油漆作、架線作等類別的施工作業(yè)。 第四條 勞務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總經(jīng)理為組長的勞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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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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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 《山東 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執(zhí)字 [2013] 2 號 各市住房 城鄉(xiāng)建 委(建 設局) 、中 央駐魯 及省屬 企業(yè): 為加 強我省 注冊建 造師信 用管 理,進一 步規(guī)范 注冊 建造師執(zhí) 業(yè)行為 ,制定 了《山 東省注 冊建造 師信用 管理 辦法》, 現(xiàn)印發(fā) 給你們 ,請遵 照執(zhí) 行。 山東 省住房 和城鄉(xiāng) 建設廳 2013 年 1 月 14 日 - - 2 -- 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 注冊建 造師個 人信 用行為, 加快推 進我省注 冊建造 師信用 管理工 作全 面開展, 以信用 管理 為抓手,建立和 完善建 筑市場 信用體 系,營 造誠實 守信 的市場環(huán) 境,依據(jù)《建筑法 》、《注冊 建造師 管理 規(guī)定》 、 《注冊建 造師執(zhí) 業(yè)管理 辦法》以及《 山東省 注冊建 造師 執(zhí)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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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納稅信用報告》內容包括中國社會信用建設,納稅信用建設,重要文件,各地稅務機關發(fā)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涉稅違法案件,全國部分A級納稅信用企業(yè)名錄,全國部分A級納稅企業(yè)巡禮等。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 稅務機關依據(j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tǒng)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二章

評定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j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稅務登記情況

1.開業(yè)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3.稅務變更登記;

4.登記證件使用;

5.年檢和換證;

6.銀行賬號報告;

7.納稅認定情況(包括一般納稅人認定等)。

(二)納稅申報情況

1.按期納稅申報率;

2.按期納稅申報準確率;

3.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4.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準確率;

5.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三)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2.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3.發(fā)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

4.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安裝、保管、使用。

(四)稅款繳納情況

1.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2.欠繳稅款情況;

3.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處理情況

1.涉稅違法犯罪記錄;

2.稅務行政處罰記錄;

3.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前款指標累計值為100分,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15分;納稅申報情況25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5分;稅款繳納情況25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處理情況20分。各地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各項內容分值進行分解細化。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

(一)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fā)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七條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fā)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fā)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第八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定為C級:

(一)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九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yōu)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

激勵與監(jiān)控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以鼓勵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遵從度。

第十一條 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xié)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放寬發(fā)票領購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guī)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xù);

(五)各地可以根據(jù)當?shù)厍闆r采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第十二條 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guī)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對象;

(三)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可根據(jù)需要進行實地復核;

(四)發(fā)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

(五)增值稅實行專用發(fā)票和稅款先比對、后抵扣;

(六)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從嚴審核、審批;

(七)各地根據(jù)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D級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jiān)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jiān)控對象,強化管理,并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二)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四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十五條 省一級或者市(地)一級或者縣(市)一級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評定其所管轄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兩個年度評定一次。

第十六條 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以日常納稅評估和稅源監(jiān)控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和驗審,初步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以聯(lián)席會議的形式加強本項工作的協(xié)作,對各自初步確定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按照從低原則共同核定。

稅收征管改革后,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設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各自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從低原則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分別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征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重大異議的,即可確定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研究后予以確定并告知有關各方。

第二十條 省一級或者市(地)一級或者縣(市)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選擇適當方式將A級納稅人的名單予以公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提供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查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實施動態(tài)管理。A、B、C級納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即降低為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評定完畢,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均不含本數(shù),所稱“以上”、“日內”、“年內”均含本數(shù)。

第二十五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確定開展此項工作的范圍和進程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3〕9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xiàn)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tǒng)籌安排,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搞好學習、宣傳和輔導,使廣大稅務干部、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廣為知曉本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具體操作規(guī)定,積極爭取當?shù)攸h政領導、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樹立全局意識和系統(tǒng)觀念,積極協(xié)調、溝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各地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的精神,確定開展此項工作的范圍和進程,認真總結經(jīng)驗,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報告總局。

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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