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農田水利條例(草案)》是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中發布,《農田水利條例》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農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則。規定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二是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制度。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廣泛征求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三是強化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強化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四是完善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機制…… 2100433B
是的
農村飲水工程不屬于農田水利,準確的說應該屬于給排水工程。農田水利工程包括有電力工程、滴灌工程、道路工程(包括橋涵)如果是河灌還有渠道(包括閘門、系統管理房及沉沙池),飲水工程就少了很多項目。項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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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實施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 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 包括納入預算 管理的資金和法律、法規規定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接待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 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部分, 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 統 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 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和部門 集中采購目錄。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入集中 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入;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 購的項目,列入部門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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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1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 (根據 2010年 5月 13日會議情況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效運營,保護城市公 共交通活動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 內,利用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和保障 其運營的設施、設備,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票價、時間運營, 滿足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要的運輸活動。 第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國家保障城市公 共交通優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資金安排、城市規劃、 用地保障、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 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四條 國家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 2 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安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使表述更為準確,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因地制宜或者集中連片地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修改為“因地制宜地集中連片推進農田水利建設”。
二、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制訂農作物灌溉定額主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部門的職責,因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會同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修改為“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
三、根據委員意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使條款內容更為嚴謹,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質監測。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用于農田灌溉。”
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補充對在農田水利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進行明晰,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農田水利科研和技術推廣等內容。鑒于近年來國家和省里對涉及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多次進行清理,設置獎勵條款宜慎重;目前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的時機不成熟,以及國家對設立專項基金有嚴格限制等原因,因此,草案表決稿未作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并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水利部起草了《農田水利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略),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5年1月26日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9月16日,省人大農委召開全體會議,就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草案)進行了審議。為做好初審工作,省人大農委提前介入,加強與草案起草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條例草案的調研論證情況。8月上旬,會同省水利廳赴湖南等省學習考察立法經驗;下旬赴南昌、宜春市及安義、宜豐等縣開展立法調研。9月3日,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草案的基本看法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非常重視農田水利工作。2011年,中央召開了水利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1號文件,指出農田水利建設滯后仍然是影響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大硬傷,水利基礎設施薄弱仍然是國家基礎設施的明顯短板。提出要突出加強農田水利等薄弱環節建設。近年來,國家和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大對農田水利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方興未艾,投入逐年增長,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不斷加強。在長期的水利工作中,我省農田水利工作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方法。條例的制定,對進一步加強全省農田水利工作,全面落實農田水利規劃、加快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落實管護責任、形成長效管理機制等方面,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省人大農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多次論證修改,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兄弟省市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為了與法規名稱相對應,內容更全面,有關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護應納入條例的適用范圍,因此建議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實行分類管理。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界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以及用于灌溉排水的小型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其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
(二)關于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修改后的第二條相對應,草案缺少有關農田水利工程特別是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方面規定,建議在第十三條后增加有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一條,內容為:“屬于基本建設項目范圍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和有關規程規范,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關于農田水利工程確權。農田水利工程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確權,既有所有權又有使用權,實際情況較為復雜,因此建議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四)關于農田水利工程流轉。目前土地流轉現象較為普遍,農田水利工程流轉現象逐步增多,草案在這方面沒有作具體規定,建議在第十八條后增加一條,內容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可以通過拍賣、承包、租賃、代管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流轉,但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保證灌溉用水”。
(五)關于農田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為使表述更完整,建議第十九條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大、中型灌區、泵站保護范圍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農田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關于供水價格。為與現行的有關供水價格管理規定相一致,建議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建議第七條在“扶貧和移民”后增加“環保”;建議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建議第二十條禁止性規定中增加“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容,作為第二項。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