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8日2100433B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維護保養由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道路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全市各縣(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城區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內道路、居民住宅小區內道路、高速公路、城鄉公路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問題,對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供水行政主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將消防方面重大事項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考慮。
財政部門應當對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經費予以保障,并負責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審查新建市政道路方案時,應當統籌考慮市政消火栓設置等相關內容,并充分征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并與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范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實施消火栓的動態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單位建設、維護、管理市政消火栓,對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設置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負責組織實施補建,將其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抽查,及時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設、變更、維護和完好情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應當在移民安置點和人員密居區建設市政消火栓或取水設施。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鄉(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水池、水井等設置消防車取水設施或者配備機動消防水泵,并將設置點、數量等情況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車取水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裝應規范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并設置統一的明顯標志。在易碰撞路段應當設置防碰撞護欄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 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竣工驗收范圍,并在驗收通過后,將市政消火栓設置地點、數量、規格、壓力、分布圖等相關資料書面報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存閱備查。
第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政消火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委托、檢查、督促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設主體承擔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
第九條 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檢查記錄檔案。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的,在24小時內進行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試水一次,并清除栓內污水;
(五)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條(一)、(二)、(三)項等規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單位應當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并及時組織維修。
第十二條 因道路改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臨時取水相關手續,定點取水;發生火災事故時,臨時取水應當立即停止。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及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邊堆物、設攤、停車、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
(四)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發現消火栓損壞,應當及時報告消火栓供水單位。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規劃和建設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標、任務等內容,定期進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條 未按要求安裝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四川省公共消防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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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攀枝花市鳳凰木衰退病發生原因的調查研究表明 :該病的發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歸納為誘發因子 (predisposingfactors) ,如空氣污染嚴重、年降雨量分布不均勻、土壤粘重板結、土壤瘠薄等惡劣環境因素。激化因子 (Incitingfactors) ,受干旱嚴重重復發生的脅迫、霜凍及鳳凰木夜蛾 (Pericymacruegeri)、尺蠖 (Buzurasup pressaria)等食葉害蟲的年年嚴重危害。促進因子 (Contributingfactors)受鳳凰木根腐病、端齒材小蠹 (Xyleborusapi calis)、跗虎天牛 (Perissusloetus)和吉丁蟲 (Coraebussp )等病蟲危害。衰退的癥狀包括生長緩慢 ,葉稀疏、小型及歪曲 ,經常有缺綠的現象 ,葉脈變褐色 ,葉片過早變黃 ,過早脫落 ,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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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 65 號 《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已經 2004 年 8月 31 日市政府第 44次常務會通過, 現予發布。 市長:趙愛明 二 00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增進人民身心健 康,美化攀枝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城市 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攀枝花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攀枝花 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區、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
日前,《貴陽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審議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實施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實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時督促相關單位對市政消火栓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維護等工作。
《辦法》規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屬管線建設審批時,應當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相關技術規范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進行審查,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和審查等階段,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列入項目總投資;市政消火栓的設計、建設、施工,應當按照建設程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經費納入其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財政預算,實行??顚S?。 2100433B
遵義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保障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用水,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專門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附屬設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維護保養由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道路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全市各縣(市、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城區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及居民住宅小區內道路、高速公路、城鄉公路不包括在內。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由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具體負責,管理維護由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公安消防、城管、規劃、住建、國土、交通等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交通、住建、水務、規劃、國土等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應當征詢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列入市政道路項目建設投資總額。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維護保養可以由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轄區供水企業落實。各縣(市、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費預算方案,報同級政府同意后撥付。
第七條城市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消火栓項目建成后,規劃、住建、城管、水務、公安消防及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應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與其主體工程進行同步竣工驗收。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在轄區的消火栓管理維護單位建立健全管護工作制度,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因故障、損壞等造成市政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維護管理單位應急搶修完畢后,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到現場驗收。驗收合格予以銷項,不合格應當予以整改。
第九條因道路改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項目業主在申請審批相關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書面向本轄區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備案。由于特殊原因延時恢復或嚴重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項目業主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上報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各縣(市、區)政府應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領域。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份根據現有市政道路規劃建設情況,在征詢公安消防部門意見后,制定市政消火栓年度新增和補建計劃,報本級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將其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任何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市政消火栓原則上不得用于與消防救援無關事項。發現消火栓損壞,應當及時報告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凡導致消火栓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關修復費用、漏水損失賠償等。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取得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辦理臨時用水相關手續后,在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所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繳納用水基本費用。若因操作使用不當導致消火栓毀壞或損傷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任何破壞和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例如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改動、拆除、遷移、停用、開啟消火栓;損壞、盜竊消火栓;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火栓;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如發生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消火栓管理維護單位不按照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造成消火栓無水或無法使用,致使火災補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依法追究養護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遵義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遵府發〔2005〕24號)和《遵義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5年版)同時廢止。
無錫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錫市消防條例》《無錫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設置于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水總表或者總閥以外的道路上,與城市供水管網或者再生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于火災預防以及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問題,確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標和責任,并納入市、區消防工作考核體系。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市政消火栓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市政和園林、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原則,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經費。
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納入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在城市維護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明確市政消火栓布局、設置等內容,并與供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市政和園林、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供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設置等內容的,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項目設計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其設計應當包含市政消火栓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結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設置規范,對城市道路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施工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第十條 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竣工驗收范圍,并在驗收通過后7日內,將市政消火栓施工圖紙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相關道路管理主體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負責委托、檢查、督促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設主體承擔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檢查記錄檔案。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的,在24小時內進行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試水一次,并清除栓內污水;
(五)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等規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相關維修信息應當經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確認。
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消防訓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發生火災事故時,臨時取水應當立即停止。
第十六條 供水管線因故大范圍降壓或者停水時,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壞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損壞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遷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設攤、停車;
(四)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車輛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損毀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復費用以及相關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設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設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增補、改造和維修。
市政消火栓增補計劃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供水單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確定,并經發展和改革部門立項批復后,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提出計劃,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后組織實施。改裝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
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市政消火栓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統計編號、建檔等工作,供水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數字化城管系統和網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火災事故時,未立即停止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損壞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