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效率 |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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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房屋征收補償 | 出????自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心城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心城區內的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該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經過房屋征收部門專業培訓。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前款所稱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為鼓勵被征收人搬遷,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照顧對象的補助,按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 具有合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予以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已裝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并通過錄音、錄像等方法對評估的標的物做好取證工作,逐戶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現場應派專人做好解釋工作。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房屋評估報告應當逐戶送達,送達回執應當存檔。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5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報告。 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第十四條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從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中的5%付給房屋產權人,95%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12個月以上、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或安置;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發一次性搬遷費和三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六條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證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產權證標注的面積3平方米以上部分,其房屋價值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補償,但其超過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部分,不能作為安置房屋面積和計發搬遷補償的依據。 通過房改獲得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對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市房屋測繪仲裁委員會對其房屋面積重新鑒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鑒定結果對被征收人給予安置或補償。 被征收人應當交納房屋面積鑒定費。
第十七條 自建或自建公助的無證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的,給予安置或補償: (一)建造于2000年以前; (二)獨立開門,檐高在2.2米以上,墻體厚度不低于37厘米; (三)房屋坐落位置與居住人持有的獨立居民戶口標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獨立家庭; (四)未出租或轉借他人; (五)僅用于居住; (六)為居住人唯一住房。 不符合上述規定和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無證房屋,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做好無證住宅房屋確認補償、安置工作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和居民身份證; (二)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 (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戶籍狀況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應當保證提供的證明材料和房屋狀況的真實性。采取虛假手段騙取補償或安置的,一經發現,所訂立的補償協議自行廢止,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分情況,按下列標準補償或安置: (一)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二)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 征收被征收人自接的偏廈、門斗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標準予以補償;非民用煙囪等構筑物,按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的附屬設施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有線電視,每戶300元; (二)電話,每部遷移費100元; (三)動力電,每千瓦270元; (四)燃氣設施,每戶1500元; (五)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門處置。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一次性搬遷費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計發。
第二十四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計發搬遷費: (一)房屋為辦公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計發; (二)房屋為商服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元標準計發; (三)房屋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標準計發。對設備較多的生產加工企業,房屋征收部門也可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費。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遷費,可比照上述標準計發一次搬遷費。
第二十五條 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給一次搬遷費;選擇房屋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準,按月對被征收人計發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為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權的,臨時安置費應當發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七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以原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視實際用途和過渡期限,對被征收人按下列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房屋為辦公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房屋為商服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三)被征收房屋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6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八條 安置多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18個月;安置高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安置商服用房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過渡期限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其超過規定期限部分加倍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商服或生產加工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區分情形,依據過渡期,按下列標準對被征收人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 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的職工人數,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實際用于經營且能夠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證照、手續的,以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區分情形,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標準計發三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對被征收人不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完成搬遷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給予獎勵,按上述標準計算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對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給予獎勵,按上述標準計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發。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非住宅標準予以獎勵。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和住宅改為非住宅,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住宅房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房屋的安置地點應當按規劃要求就地或易地給予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自行選擇多層或者高層住宅安置用房。 本條所稱高層住宅,是指整體建筑為七層(含七層)以上的住宅房屋。 第三十四條 私產有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多層安置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就近靠標準戶型安置,其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征一還一”原則,不結算差價;新安置標準戶型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確定的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多層安置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部分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三十五條 樓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 平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有產權證的被征收房屋按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無產權證的被征收房屋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建筑面積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根據下列標準結算差價: (一)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50元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80元差價; (三)被征收房屋為其它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120元差價。 新安置標準戶型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或無證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上浮8%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三十六條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權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門交納投資款后,可比照本辦法規定,視為私產有證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 第三十七條 多層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分別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高層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89平方米、100平方米、112平方米、123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 凡屬上述上調一個戶型的安置房屋,其新增加建筑面積部分均按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調戶型后,規劃新建安置用房還有剩余面積的,可允許再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5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6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7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8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0平方米、低于89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9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2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九)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超過123平方米的,就近上靠標準戶型,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該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征收人獲上述標準戶型后還可以自愿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后所增建筑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上浮8%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上調戶型后,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新增建筑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靠標準戶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據下列規定免收部分新增面積款: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45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5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56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6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67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7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78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89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00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0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12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23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布局符合分戶條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結構形成兩個獨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許分戶安置;分戶后按規定安置的標準戶型建筑面積減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所增建筑面積部分,按成本價格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不含本數),按照多層住宅安置用房最大標準戶型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不允許上調戶型),其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二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選安置用房樓層順序號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依據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確定順序。順序號相同的,再按各戶人口年齡排列順序,年齡大者順序號在前。 (二)被征收房屋是樓房的,依據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確定順序。順序號相同的,再依據被征收房屋樓層確定順序號;以中間樓層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個樓層,下降一層在前,頂層排在最后。按本條規定方法排列后順序仍相同的,再按戶口簿載明的年齡排列順序,年齡大者,順序號在前。 (三)被征收人家庭主要成員中下肢殘疾達到2級以上,其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排列的順序號相同的,被征收人的自選安置用房順序號應排在最高年齡或原中間樓層的前面。 第四十三條 房屋重置價格、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格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測算并依法定程序確定后,發布執行。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分情形,按下列規定收取差價款: (一)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用途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與新安置房屋本體工程造價結算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為生產加工、辦公或者倉儲等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規劃的商服用房能滿足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允許被征收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應交納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款。 第四十五條 征收生產加工企業房屋,被征收人同意易地安置的,可采取易地遷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遷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易地遷建的費用進行測算并按測算的結果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征收持有營業執照并進行稅務登記的生產加工企業經營性房屋,由于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關手續且在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檐高在3米以上,墻體厚度不低于37厘米,有固定資產帳的,區分被征收房屋結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十七條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應當依據規劃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確定。
第五章 保障與補助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具有城市居民戶口滿兩年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人確定為照顧對象: (一)被征收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已獲得市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家庭主要成員殘疾致使喪失勞動能力并無生活來源的。 照顧對象名單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示,廣泛征求被征收人和住戶意見。 第四十九條 對照顧對象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給予補償或安置: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增加3平方米的補償款;對其中的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增加3平方米補償款。 (二)具有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標準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其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投資款。 (三)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或無證住宅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標準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 (四)平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免收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差價款。 第五十條 征收低收入家庭的有證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標準戶型或上調一個戶型安置后,無力購買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標準建立租賃關系。被征收人租賃一定時間后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的,允許其再購買租賃部分的住房面積。 第五十一條 征收低收入家庭的無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無力購買按50%折算后所得的建筑面積上靠和上調所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可先交納50%的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和交納50%增加面積款折算后的剩余建筑面積部分確認產權,應交納增加面積款未交納部分按成本租金標準建立租賃關系。無證住宅被征收人五年內具備支付能力后,可再按原投資價格購買另一半產權。 第五十二條 照顧對象或低收入家庭有幾處房屋的,允許其中一處房屋享受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他住宅房屋不再享受。 第五十三條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不具備與無證住宅房屋坐落位置相一致的獨立居民戶口,但戶口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中心城區,其他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一)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要求貨幣補償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己;無力購買安置房屋全部產權的,可一次性購買60%產權,剩余的40%產權可以在五年內按原購買的成本價格購買。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未購買全部產權的,按混合產權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居民戶口在本市所轄縣(市)或南四區(富拉爾基、昂昂溪、梅里斯達斡爾族、碾子山)范圍內,被征收人連續在被征收無證住宅房屋居住五年以上且又無其他住房并能夠提供固定崗位用工合同三年以上,同時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無證住宅房屋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確認標準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一)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要求貨幣補償,以被征收無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依據,每平方米補償180元; (二)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應當按安置房屋成本價格上浮15%后的價格標準購買,產權歸己;無力購買全部產權的,可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購買部分產權。 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和本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間。 第五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按本辦法規定獲得安置房屋后,除繼承之外不允許交易、轉讓、贈予等行為。 第五十六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或重新購買房屋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部分可免交契稅。 第五十七條 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昂昂溪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 符合本地實際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低于”均含本數。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實施。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規定》、2009年3月18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補充規定》、2010年4月30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建設安置暫行辦法》、2010年7月22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高層住宅暫行辦法》不再適用本辦法實施后房屋征收活動。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執行原有規定辦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您好,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我國現行的條例、條款等都是不定期地進行更新的。所以,同一個條例,不同時間看到的版本不一樣,信息有所差池也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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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務院令 第 590 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二條 中心城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要堅持 “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的指導思想, 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 ”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 “市征收辦 ”),負責中心 城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并對各縣 (市、區)和宜春經濟開發區、 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袁州區和宜春經濟開發區、 宜陽新區、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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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 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 作。 市經濟開發區、市高新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區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門為本級房屋征收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管、物價、工商、稅務等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通訊、供電、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業經201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屆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市長 韓冬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由市政府與區政府簽訂工作責任書,明確相關責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擬征收地段進行封閉;
(二)負責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進行房屋征收成本測算;
(三)負責全市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對全市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
區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政府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征收除外);區房屋征收工作辦公室負責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該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征收部門應當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征收部門專業培訓。
第七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市、區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區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做好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工作,并對提供的相關手續和證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辦理遷入戶口和分戶;
(四)搶種、搶栽果樹等經濟樹木;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對房屋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前款所稱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為鼓勵被征收人搬遷,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 具有合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予以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已裝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并通過錄音、錄像等方法對評估的標的物做好取證工作,逐戶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派專人在房屋征收現場做好解釋工作。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房屋評估報告應當逐戶送達,送達回執應當存檔。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報告。
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第二十條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從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中的5%付給房屋產權人,95%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12個月以上、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或安置;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計發一次性搬遷費、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獎勵。
第二十二條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證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產權證標注的面積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但其超過產權證標注的面積部分,不能作為安置房屋面積和計發搬遷補償的依據。
通過房改獲得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對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市房屋測繪仲裁委員會對其房屋面積重新鑒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鑒定結果對被征收人給予安置或補償。
被征收人應當交納房屋面積鑒定費。
第二十三條 無證住宅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2008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圖記載為準);
(二)獨立開門,檐高在2.2米以上,墻體厚度不低于37厘米;
(三)房屋座落位置與居住人持有的獨立居民戶口標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獨立家庭;
(四)未出租或轉借他人;
(五)僅用于居住;
(六)為居住人唯一住房。
第二十四條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做好無證住宅確認補償、安置工作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和居民身份證;
(二)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
(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戶籍狀況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應當保證提供的證明材料和房屋狀況的真實性。采取虛假手段騙取補償或安置的,一經發現,所訂立的補償協議自行廢止,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無證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根據無證住宅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給予貨幣補償或安置: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標準,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原房屋重置價格予以補償;選擇多層住宅安置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部分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2011年9月3日前建造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無證住宅,按原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予以補償;確實在此房長期居住且為唯一住房的,可提供一套廉租住房予以安置,原房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被征收人自接的偏廈、門斗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標準予以補償;非民用煙囪等構筑物,按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附屬設施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有線電視,每戶300元;
(二)電話,每部遷移費100元;
(三)動力電,每千瓦270元;
(四)燃氣設施,每戶1500元;
(五)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門處置。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一次性搬遷費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計發。
第三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計發搬遷費:
(一)房屋為辦公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計發;
(二)房屋為商服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元標準計發;
(三)房屋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標準計發;對設備較多的生產加工企業,房屋征收部門也可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費。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遷費,可比照上述標準計發一次搬遷費。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和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應當發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一條 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給一次搬遷費;選擇房屋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準,按月對被征收人計發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為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權的,臨時安置費應當發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以原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視實際用途和過渡期限,對被征收人按下列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房屋為辦公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房屋為商服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三)被征收房屋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6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四條 安置多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18個月;安置高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安置商服用房的,其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過渡期限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其超過規定期限部分加倍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商服或生產加工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并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區分情形,依據過渡期,按下列標準對被征收人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 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的職工人數,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實際用于經營且能夠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證照、手續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區分情形,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標準計發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標準計發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并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標準計發搬遷獎勵。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進行補償;沒有約定的,分別對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各付50%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獎勵。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按上述辦法補償,并對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月計發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對被征收人不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完成搬遷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給予獎勵,按上述標準計算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對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給予獎勵,按上述標準計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發。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非住宅標準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四章 住宅房屋安置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按規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易地給予安置。
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選擇多層或者高層住宅安置用房。
本條所稱高層住宅,是指整體建筑為七層以上的住宅房屋。
第三十九條 私產有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多層安置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就近靠標準戶型安置,其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征一還一”原則,不結算差價;新安置標準戶型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條 樓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
平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有產權證的被征收房屋按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建筑面積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根據下列標準結算差價:
(一)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50元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80元差價;
(三)被征收房屋為其他結構的,每平方米結算120元差價。
新安置標準戶型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或無證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上浮8%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一條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權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門交納投資款后,可比照本辦法規定,視為私產有證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
第四十二條 多層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分別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
高層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89平方米、100平方米、112平方米、123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9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再上調到建筑面積不低于110平方米的房屋。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110平方米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10平方米的,剩余建筑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其所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多層的成本價格購買;被征收人對剩余建筑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凡屬上述上調一個戶型的安置房屋,其新增加建筑面積部分均按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調戶型后,規劃新建安置用房還有剩余面積的,可允許再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5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6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7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8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0平方米、低于89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9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九)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超過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該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征收人獲得上述標準戶型后還可以自愿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后所增建筑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上浮8%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上調戶型后,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新增建筑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靠標準戶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下列規定免收部分新增面積款: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45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5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56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6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67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7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78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89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00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0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12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123平方米標準戶型的,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平房布局符合分戶條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結構形成兩個獨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許分戶安置。分戶后按規定安置的標準戶型建筑面積減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所增建筑面積部分,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應按成本價格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上浮8%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10平方米(不含本數),按照多層住宅安置用房最大標準戶型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不允許上調戶型),其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第四十七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選安置用房樓層順序號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依據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確定順序。順序號相同的,再按各戶人口年齡排列順序,年齡大者順序號在前。
(二)被征收房屋是樓房的,依據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確定順序。順序號相同的,再依據被征收房屋樓層確定順序號;以中間樓層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個樓層,下降一層在前,頂層排在最后。按本條規定方法排列后順序仍相同的,再按戶口簿載明的年齡排列順序,年齡大者,順序號在前。
(三)被征收人家庭主要成員中下肢殘疾達到2級以上,其搬遷和交齊投資款時間排列的順序號相同的,被征收人的自選安置用房順序號應排在最高年齡或原中間樓層的前面。
第四十八條 房屋重置價格、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格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測算并依法定程序確定后,發布執行。
第五章 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九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分情形,按下列規定收取差價款:
(一)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用途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與新安置房屋本體工程造價結算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為生產加工、辦公或者倉儲等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規劃的商服用房能滿足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允許被征收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應交納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款。
第五十條 征收生產加工企業房屋,被征收人同意易地安置的,可采取易地遷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遷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易地遷建的費用進行測算并按測算的結果予以補償。
第五十一條 征收持有營業執照并進行稅務登記的生產加工企業經營性房屋,由于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關手續且在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檐高在3米以上,墻體厚度不低于37厘米,有固定資產帳的,區分被征收房屋結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應當依據規劃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確定。
第六章 保障對象補償與安置
第五十三條 被征收人具有城市居民戶口滿兩年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人確定為照顧對象:
(一)被征收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已獲得市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家庭主要成員殘疾致使喪失勞動能力并無生活來源的。
照顧對象名單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示,廣泛征求被征收人和住戶意見。
第五十四條 對照顧對象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給予補償或安置: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增加3平方米的補償款;對其中的無證住宅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3平方米補償款。
(二)具有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標準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多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其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投資款。
(三)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標準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
(四)平房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免收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差價款。
第五十五條 征收低收入家庭的有證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靠標準戶型或上調一個戶型安置后,無力購買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標準建立租賃關系。被征收人租賃一定時間后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的,允許其再購買租賃部分的住房面積。
第五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安置多層或高層安置用房的無證房住戶無力購買全部產權的,可先購買50%產權,五年內具備支付能力的,可再按原價格標準交納增加的面積款購買另一半產權。
第五十七條 照顧對象或低收入家庭有幾處房屋的,允許其中一處房屋享受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他住宅房屋不再享受。
第五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獲得的安置房屋,除繼承之外不允許交易、轉讓、贈予等行為。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或重新購買房屋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部分可免交契稅。
第六十條 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補償決定
第六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按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六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市、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私建、亂建房屋、構筑物和房屋封閉公告后搶栽、搶種等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予以制止、清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樓房被征收人獲得安置房屋產權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第七十三條 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昂昂溪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的應用解釋由市政府授權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低于”均含本數。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2011年4月15日實施的《齊齊哈爾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征收決定》的建設項目,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令〔2011〕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市所轄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補充規定。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昂昂溪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后,征收部門與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數量達到一定比例后,可以實施房屋征收。
第四條 原有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為基數,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浮補償價格。原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上浮10%。
第五條 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無證房住戶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原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上浮80%予以補償。
第六條 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封閉前已實際經營12個月以上,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的住宅房屋價值給予增加20%的補償款,原房按住宅房屋補償和安置標準予以補償或安置。
被征收人要求安置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在滿足本征收范圍非住宅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尚有剩余安置房源的,可優先允許其購買。被征收人應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再與提供房源主體簽訂購買房屋協議書,其過渡期間不計發停產停業損失和臨時安置費。
第七條 安置多層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安置高層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安置非住宅用房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
過渡期限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部分上浮50%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八條 高層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分別為:58平方米、69平方米、81平方米、92平方米、103平方米、115平方米、127平方米。
第九條 有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與新安置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款;新安置房屋面積超過原房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下浮20%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還可以自愿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面積部分,樓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下浮20%交納增加面積款;平房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的,原房建筑面積按50%折算后面積與新安置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交納差價款;新安置房屋面積超過原房50%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多層住宅的本體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還可以自愿上調一個戶型,上調戶型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應按多層住宅成本價交納增加面積款。
被征收人上調戶型后,還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其新增建筑面積部分,按高層住宅市場價格購買。
第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高層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辦法進行安置和免收部分新增面積款: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5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6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81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1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9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8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10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9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5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7平方米增加面積款。
第十一條 符合《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照顧對象,選擇高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上靠標準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
第十二條 無證房住戶不具備與無證住宅坐落位置相一致的獨立居民戶口,具備居住5年以上證明,其他條件又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并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無證房住戶要求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一套多層住宅建筑面積不高于50平方米戶型或高層住宅建筑面積不高于58平方米戶型的安置用房,無證房住戶應按安置房屋的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己,原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過渡期不計發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就地安置,也可以選擇易地安置。
(一)被征收人選擇就地安置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安置。
(二)被征收人選擇易地安置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安置后,被征收人再按照回遷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結算就地安置用房與易地安置用房區域類別的差價款。
第十四條 房屋重置價格、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格、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無證房補償、附屬物補償由市征收辦組織相關部門測算,經市政府批準后適時發布執行。
第十五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補償辦法。
第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情形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類似的,可參照本規定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補充規定的應用解釋由市政府授權市征收辦負責。
第十八條 本補充規定所稱“以上”“低于”“不低于”“不高于”均含本數;“高于”“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補充規定自2015年7月25日起實施,與原《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本補充規定實施前已依法公告《房屋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執行原有法規政策規定。
運城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中心城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建局為中心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對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業務指導等日常工作。
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政府委托的單位(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受委托單位)具體負責。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規劃、國土、發改、財政、公安、工商、稅務等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重大項目受委托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負責。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市發改、國土、規劃等單位應當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并應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活動提請市人民政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范圍、征收實施時間、征收期限;
(二)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三)裝飾裝潢和附屬物補償參照標準;
(四)生產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和補償辦法;
(五)過渡方式和期限,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安置房地點及安置面積;
(七)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2/3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由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較多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房屋征收部門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和住房困難補助。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內無法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以多數人的意見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則在上述期限后10日內,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抽號的方式隨機選定。
第十七條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做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屬于住宅房屋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屬于住改非和營業性用房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的辦法。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重大項目受委托單位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過渡費或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征收經營性、生產性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經濟補償,沒有納稅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住房有困難的,經被征收人提供相關資料核實后,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給予安置。對征收范圍內生活特殊困難戶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重大項目受委托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或重大項目受委托單位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一并繳回,征收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注銷手續。房屋征收工作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由受委托實施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并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監督、指導,項目結束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漫天要價,采取暴力、使用易燃易爆腐蝕物等方式對人身構成威脅,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應嚴格履行職責,按本暫行辦法開展征收與補償工作,嚴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禁違反規定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嚴禁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嚴禁房地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