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刊刊名由錢正英題詞。
《設備監理》以宣傳設備監理行業先進科技成果和有效管理措施,促進行業技術交流和信息傳播,推動設備監理事業健康發展,服務國家經濟建設為宗旨。
一、稿件應資料可靠、數據準確、具有創造性、科學性、實用性。應立論新穎、論據充分、數據可靠,文責自負(嚴禁抄襲),文字要精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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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題目、作者及單位、郵編、內容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等。文章標題字符要求在2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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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縮短刊出周期和減少錯誤,稿件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請詳細注明本人詳細聯系方式。
六、該刊編輯部對稿件有刪修權,不同意刪修的稿件請在稿件中聲明。該刊同時被國內多家學術期刊數據庫收錄,不同意收錄的稿件,請在稿件中聲明。
《設備監理》被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國家科技學術期刊開放平臺等收錄。
據2020年11月15日中國知網顯示,《設備監理》共出版文獻1644篇。
據2020年11月15日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臺顯示,《設備監理》載文量為1291篇,基金論文量為2。
據2020年11月15日中國知網顯示,《設備監理》總被下載40387次、總被引729次。
據2020年11月15日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臺顯示,《設備監理》被引量為708次、下載量為10296次;據2018年中國期刊引證報告(擴刊版)數據顯示,《設備監理》影響因子為0.21,在全部統計源期刊(6719種)中排第5928名。
據2020年11月15日維普網顯示,《設備監理》被引量260次,影響因子0.049。
主要欄目
《設備監理》設有要聞、焦點、探索、實務、視野、資訊等欄目。
據2020年第3期《設備監理》期刊內頁顯示,《設備監理》編委會有委員37人;編輯部有編輯6人、英文翻譯2人、美編1人。
職務 |
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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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王建庭、江華、劉鳳奎、劉瑞華、呂文學、孫東曉、孫寧、湯紫德、許以儷、許松林、閆獻軍、余建國、宋亞東、張小毅、張文泉、張漢亞、張麗英、張連營、張建梅、張瑞杰、李長燕、束國剛、辛海燕、陳琳、楊新民、周國、周丙濤、孟慶發、林逸川、金潔、姚建斌、趙兵、袁小玲、郭有榮、高艷玲、崔成、程志虎 |
編輯 |
王春娥、劉峰峰、鄒長宏、韓曉璐、陳碩穎、張文燕 |
英文翻譯 |
鄒長宏、秦毅 |
美編 |
連坤杰 |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
14個工程類別里面沒有設備!
(1)設備監理師沒有取消。(2)大年三十的燈籠-照舊。
2011年,《設備監理》創刊。
2014年12月,該刊成為中國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一批認定學術期刊。
2019年,該刊由雙月刊變更為月刊。
職務 |
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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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
張瑞杰 |
副主編 |
郇淑萍 |
編委會主任 |
李強 |
編委會副主任 |
許可達、錢仲裘、白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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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本文分析了中國建筑文化傳統的三個方面,即"末"與"本"、"多元"與"一體"和"道"與"象",提出中國建筑文化傳統是一個多方面系統,并試圖從反求諸己的過程中真正實現文化傳統的"傳承——轉換——創新"。
其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梁紐帶和服務作用,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設備投資效益,促進設備監理活動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中國設備監理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縮寫:CAPE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設備監理單位、注冊設備監理師及相關單位和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梁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會員權益,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自律,保證設備質量,提高投資效益,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設備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西街甲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設備監理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提高設備質量的重要意義。
(二)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國家設備監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依據法律、法規 ,參照國際準則和通行做法以及行業特點,研究、提出設備監理活動的有關規范、辦法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整體競爭力;總結經驗,完善我國設備監理制度;推廣設備監理的科學方法。
(三)根據政府委托受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并組織審查,做出評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資格評定報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取得資格證書的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監督。
(四)根據設備監理業務的需要進行有關人力資源的組織與開發;組織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種形式的設備監理技術服務,開展設備監理的經驗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設備監理服務的質量。
(五)組織編寫設備監理培訓資料,根據委托組織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等管理工作,組織設備監理人員培訓單位的審查認可。
(六)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系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監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提高我國設備質量水平。
(七)建立設備監理信息系統。根據授權,對設備監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和社會提供服務。
(八)開展設備監理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制訂設備監理標準,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會員通訊、期刊、書籍,翻譯文集、資料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設備監理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于設備監理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參與行業內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則的制定;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 、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理事會制定促進設備監理健康有序發展的有關工作方針,并監督實施落實;
(四)處理其它與本團體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部(室)、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各部(室)、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18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郵編:1000292100433B
《設備監理實務指南》總結了我國10多年來設備監理理論的實踐經驗,主要從八個不同的方面和視角,系統介紹設備監理的整個實務內涵和全部實施過程。為了使讀者對設備監理制度有完整深刻的理解,書中精心選擇了43個監理案例,涉及設備監理的所有10個主要內容,即:監理人員,監理機構,招投標市場,監理計劃,項目組織、協調和溝通,質量管理,成本管理,時間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績效評估。內容具體形象,極具指導性和參考價值。
《設備監理實務指南》適合于廣大設備項目業主、監理機構、咨詢機構、承包企業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參考和使用,亦可作為相關培訓機構的培訓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