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 部????門 | 審計署 |
---|---|---|---|
屬????性 | 文件 | 詞????性 | 名詞 |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審計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級派出機構、下級審計機關完成審計項目質量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 審計署領導全國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事項。
第四條 審計署負責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必要時,可以對其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實行計劃管理。
審計署制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制定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第六條 審計機關組成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組,并在實施檢查前,向被檢查審計機關送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通知書。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派出機構、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內容是:
(一)審計工作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執行各項審計準則的情況;
(四)審計項目成果反映的客觀性、真實性以及成果所發揮作用的情況;
(五)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實施和反映情況。
(六)其他有關審計項目質量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主要通過檢查審計檔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到被審計單位核查。
第九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束后,向被檢查審計機關下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論。
第十條 上級審計機關認為被檢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較好的,可以給予表揚;有問題的,應當責成被檢查審計機關予以糾正或者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質量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被檢查審計機關對于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當將對本地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審計署。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我市審計局加大審計力度,全面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我們咨詢公司做過的結算也要審,說必須經審計才可結算。 而且不是資金審計,連造價也要審,說是只有他們審過才有效, 不知他們是不是有依據,我們做過的...
審計風險的組成要素: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可見,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要素構成。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建立風險責任制度 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事務所內部的全...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
格式:pdf
大?。?span id="e0oqyqm" class="single-tag-height">244KB
頁數: 10頁
評分: 4.4
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 發布者:錄入員審計局 發布時間: :2007-12-15 來源:本站原創 【實施時間】 1996-04-05 【發布單位】審計署、國家計委等 審投發〔 1996〕105號 )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 第二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 專項資金、國家計劃安排的銀行貸款和利 用外資等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各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中, 發現有違反 國家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者, 應當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處 第三條 凡屬國家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 未取得審計機關出 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 并 履行審計手續;不按規定時限履行審計手續的,視情節處以總投資 1%以下的罰 第四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中發現有以下問題的, 不予出具同意開工的審 (一)項
格式:pdf
大?。?span id="csasiaq" class="single-tag-height">244KB
頁數: 1頁
評分: 4.7
審計質量是審計機關的立身之本,而開展審計項目審理則是審計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審理工作正在縣級審計機關穩步實施和推進,但還面臨的不少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本文從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創新審理模式、加強審理人員能力建設等方面入手,闡述縣級審計機關要持之以恒推進審計項目審理工作,為提高審計質量和防范審計風險堵漏增效。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外發表意見的法律文書。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從而取消了“審計意見書”,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
第3號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計長 李金華
二○○一年八月一日
審計署關于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計機關在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事項時,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黨委、政府書面通知要求辦理交辦事項。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黨委、政府交辦的法定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按照法定
審計程序辦理;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辦理的事項,按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黨委、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按照授權要求辦理。辦理終結后,向授權的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者建議。
審計署駐地方派出機構不辦理地方黨委、政府及其他部門交辦的事項,但經審計署批準的除外。
第五條 由黨委、政府統一組織,要求審計機關參與辦理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專項經濟審查事項,審計機關應當派出審計人員,按照要求參與辦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黨委、政府要求,與有關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審計機關為主辦理的事項,按照法定審計程序或者黨委、政府的要求辦理;
(二)與政府其他部門共同辦理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檢查事項,按照黨委、政府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程序辦理;
(三)協助紀檢、監察部門辦理的經濟違紀案件,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和共同商定的程序,進行審計查證。
第七條 審計機關辦理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事項時,委托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商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可以建議該部門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查證;也可以派出審計人員協助進行審計查證。對重大的委托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在委托部門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后,按照政府的批示要求,進行審計查證。
審計機關駐部門派出機構接受駐在部門有關單位委托辦理有關事項,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八條 司法機關需要審計機關協助查證經濟案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司法機關商本級政府同意后,按照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和共同商定的程序,進行審計查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審計機關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應當區別情況,按照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一)獨立辦理或者以審計機關為主辦理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與政府其他部門共同辦理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檢查事項,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共同承擔責任;
(三)協助紀檢、監察部門辦理的經濟違紀案件,審計機關對所辦事項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查證結果承擔責任。
審計機關駐部門派出機構根據駐在部門授權辦理有關事項,應當對駐在部門負責,并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委托審計機關辦理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對所辦理事項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查證結果承擔責任。涉及到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事宜,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獨立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
審計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共同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檢查事項,有關單位對審計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審計機關辦理黨委、政府授權交辦或者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發生的其它爭議,由交辦人或者委托人負責解決。
審計機關駐部門派出機構辦理駐在部門授權交辦或者駐在部門有關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發生的爭議,參照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接受審計機關指派,參與辦理有關事項時,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派出的審計機關匯報請示,辦理終結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交工作情況報告,但黨委、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參與辦理有關事項時,與該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該事項公正辦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接受指派,參與辦理有關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