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過程控制是指加強從審計項目的建立、實施到結束的全過程的管理和控制,審計項目控制包括審計準備階段的質量控制、審計實施階段質量控制、審計完成階段質量控制等內容。
全過程管理的內容 1)、正確定位項目市場目標:根據市場調查情況,決定項目的市場定位包括項目的產品定位,建筑產品的質量定位,建設環境的品質定位。有了項目正確的定位目標,可以周期性地對投資實際發生值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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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樓主:第1個問題:一般預算的價格是根據預算時間的最新造價信息和市場價格確定的,至于竣工結算的材料價格是根據工程施工期間的造價信息和市場價及期間詢價的價格確定,如果施工工期較長,信息價格差別大,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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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質量形成于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強化過程控制與管理,對于提高項目整體質量就顯得至關重要。本文從項目的實施過程入手,從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過程階段、施工驗收階段三個階段入手,探討如何強化過程控制,提高項目整體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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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過程控制的目標主要是質量、進度和投資,三大目標相互作用,形成統一的整體,實現于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一、項目過程控制的重點(一)項目決策階段主要進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評估與審批,
一般準則是指對審計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行為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于對訓練與能力、獨立性、職業道德方面的約束。
工作準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行為時應遵守的規則,也稱為審計的實施準則或審計的外勤準則,主要用于制定審計計劃,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收集甄別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報告準則是指對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報告的原則、形式、內容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于編寫審計報告,運用審計報告的形式,規定審計報告的內容。
在此階段,審計人員應做的工作主要有:下達審計通知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民間審計組織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后,考慮自身的業務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并與委托人就審計業務的性質、審計范圍達成共識后,才可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
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民間審計組織與被審計單位共同簽署的,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雙方應負責任等事項的書面文件。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性質,雙方一經簽字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予以執行。
有人認為審計(AUDIT)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其本質還是與會計有關。事實上,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系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審計的主要對象是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活動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我國古代的“聽其會計”和西方國家的“聽審”,都含有審查會計之意,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法。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
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于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兩者對象不同
會計的對象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方法程序不同
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和報賬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信息;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準評價,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審計任務。
職能不同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會計檢查或查賬,只是檢查賬目的意思,主要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審核稽查計算之意;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于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檢查范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于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系人;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系人;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系人。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第一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于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