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審計信息管理系統 | 外文名 | Management System Of Audit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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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形式 | 是審計信息網絡系統 | 簡????介 | 完整體系 |
(一)審計信息活動自身的需要。信息量急劇增加是當今世界的特征之一,僅以人類擁有的知識量看,以公元初到本世紀60年代共翻了四番,而且速度越來越快,正如英國科學家詹姆斯·馬丁推測的一樣,人類的科學知識在19世紀是50年增加1倍。20世紀中葉是每10年增加1倍,70年代每5年增加1倍。有的科學家估計,每3年增加1倍。審計信息也不例外,不僅由于審計環境以及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信息在迅速增長,使得對審計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輸出,反饋和儲存的業務量也隨之增長。除此而外,審計信息的來源和內容也越來越復雜,使得審計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輸出、反饋和儲存也變得日趨復雜。由于這種原因,建立專門從事審計信息管理的系統,就顯得日益必要。否則,如此浩繁和復雜的簾計信息就很難得到及時、正確膾處理。
(二)審計決策層次化的需要。審計監督業務是否及時,準確,審計管理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決策是否切實可行。而達到這一要求,必須以大量的審計組織內外部信息為依據。從審計組織內部看,審計決策一般在審計組織最高負責部門與下屬的各職能部門兩個層次進行。這兩個層次所需要的決策信息、要求不一,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各職能部門多從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需要出發,收集、處理信息,不予考慮審計組織最高負責部門的需要,即使是其決策十分需要的信息,只要與決策部門的決策沒有直接關系,各職能部門就不會搜集和提供。而有些審計信息雖然與審計組織的最高負責部門的決策無關,但只要與各種職能部門的業務與管理有關,各職能部門都會搜集和提供。另外,各職能部門之間,由于決策的類同性和相關性,而大最重復地搜集和提供內容相同的信息。為了使審計信息適合不同層次的決策的需要,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審計信息活動,減少重復業務,提高信息工作效率,也需要建立審計信息管理系統。
(三)審計信息現代化的需要。審計信息管理現代化的標志,就是電子計算機審計管理系統的建立。在手工信息處理方式下,審計信息的搜集,加工整理、輸出、反饋和儲存業務是分散進行的,它不能適應審計信息管理的計算機化。為此,應通過審計信息管理系統之建立,逐步強化審計信息管理系統的集中、統一和專業性,為審計信息管理現代化鋪平道路。
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由四部分組成。即獲取、加工、存貯和傳輸。
1.審計信息的獲取
這是審計管理系統運行的第一步,在信息的采集上必須堅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證信息加工的需要。
2.審計信息的加工
信息的加工是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的第二步,是關鍵環節。它要求對收集到的大量的原始信息有針對性地篩選、分析、歸類,提煉出審計管理工作中的指令信息,提出校正政策法規執行中的偏差疏漏信息,提煉出宏觀方面失控的信息,微觀方面違規違紀信息,確立新政策信息。
3.審計信息的存貯
審計信息經過加工以后,它的價值有兩部分:一部分信息只能起暫時作用,反映出及時性,另一部分信息具有時間上的價值,它不僅僅是一次性的價值。而且具有價值的多次性,必須加以存貯。通過存貯來研究審計管理活動規律,把握審計工作發展趨勢,提高審計管理水平。
4.審計信息的傳輸
就是審計信息靠通暢的傳輸系統送達需要有關信息的地方。一般而言,管理的組織機構和體系,決定著信息系統的傳輸通道。
審計管理信息系統具有四個基本功能,即確定信息的需要,收集和加工信息,提供信息,系統管理。
(1)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首要的功能在于確定整個審計管理需要的信息的范圍、內容、數量、質量、時間等。
(2)收集和加工管理信息審計管理信息系統的收集與加工,包括收集、檢核、加工、編制索引、傳遞和存貯等工作。其目的在于提高信息的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準確、及時。
(3)審計管理信息的提供過程,由分析、檢索、再加工和輸出等環節組成。
(4)為了使審計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與審計管理工作相適應且緊密配合,還要對有關信息工作進行管理。具體包括:設計、運行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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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是通過對審計體系現有審計資源、條件、環境、系統目標進行分析、研究,對比,提出政策方案,從中選擇使資源利用,信息獲取達到最佳效果方案的過程。
1.系統信息分析
即對審計組織體系活動的全過程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包括系統目標、計劃方面的信息,審計實施過程的信息、審計終結以后反饋的信息,審計人員信息,審計技術方面的信息等。系統信息的分析,是建立審計管理信息的重要依據。
2.合理確定子系統
即建立哪些主要子系統,建立多少,進一步開發時又增加哪些子系統。子系統是較低一級的信息系統,是整個審計管理信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子系統的建立取分解法,就是把大系統按照一定的要求分解成若干子系統,并按照先分解后協調的原則,求得整個系統上下、左右、內外的相互協調。
3.建立審計管理信息系統
是指建立總體系統模型,繪制總系統與各子系統關系流程圖,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以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轉和信息的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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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6.3 出錯信息:
本系統中可能出錯的情況: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1)登錄時用戶名和密碼出錯,根據組合計算有四種情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況。
2)非會員用戶使用會員功能,非管理員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用戶使用管理員功能。
3)資料輸入出錯。
房產信息管理系統4)操作系列的順序錯。
6. 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4出錯處理方法及補救措施
1)根據出錯的種類提示注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冊或做忘記密碼處理
2)提示注冊。
房產信息管理系統3)提示資料錯誤類型。
4)系統提示正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確的操作序列。
6.5 模塊設計說明
系統共房產信息管理系統 分為五大模塊,分別為:非會員模
一般準則是指對審計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行為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于對訓練與能力、獨立性、職業道德方面的約束。
工作準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行為時應遵守的規則,也稱為審計的實施準則或審計的外勤準則,主要用于制定審計計劃,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收集甄別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報告準則是指對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報告的原則、形式、內容所作出的規則,主要用于編寫審計報告,運用審計報告的形式,規定審計報告的內容。
在此階段,審計人員應做的工作主要有:下達審計通知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民間審計組織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后,考慮自身的業務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并與委托人就審計業務的性質、審計范圍達成共識后,才可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
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民間審計組織與被審計單位共同簽署的,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雙方應負責任等事項的書面文件。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性質,雙方一經簽字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予以執行。
有人認為審計(AUDIT)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其本質還是與會計有關。事實上,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系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審計的主要對象是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活動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我國古代的“聽其會計”和西方國家的“聽審”,都含有審查會計之意,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法。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
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于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兩者對象不同
會計的對象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方法程序不同
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和報賬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信息;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準評價,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審計任務。
職能不同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會計檢查或查賬,只是檢查賬目的意思,主要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審核稽查計算之意;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于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檢查范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于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系人;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系人;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系人。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第一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于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