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 | 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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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介紹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
發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
二.《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意義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將自來水轉供用戶生活飲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計、施工的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涂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 (設施竣工的衛生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 (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凈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檔案;
(四)對凈水設施視凈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房屋管理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 (清洗消毒人員的健康檢查)
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 (水質檢測)
衛生防疫機構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用戶權利)
二次供水的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為和自然災害毀壞的,用戶有權要求房屋管理單位及時處理;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處理。
房屋管理單位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用戶發現二次供水的水質受到污染的,有權要求衛生防疫機構及時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進行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是誰的職責。有法律條款嗎?謝謝!
重慶市對于二次供水有專門的立法。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該辦法中明確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及二次供水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由維護管理該建筑公共設施的單位(以下稱管理單位)負...
?????它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
1.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專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2.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及操作技能培訓才能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3.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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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規范》 (征求意見稿) http://www.rednet.com.cn 2003-6-16 13:26:51 紅網 衛法監食便函 [2002]141 號 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征求對《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規范》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有關單位: 我司組織有關人員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17052-1997)的基礎上,起草制訂 了《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規范》 (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任何單位 和個人通過下列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 2002 年 7 月 10日。 傳真: 010-68792408 電子郵件: chenr@chsi.moh.gov.cn 二 O 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保證二次 供水的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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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州市市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州市建設規劃局椒江、路橋分局,黃巖區建設局: 為加強市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 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 保障居民身體健康, 根據《浙 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等規定,結合實際, 我們起草了 《臺州市市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 設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州市市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 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 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根 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 辦法》,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 是指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而設置的高、 中、低位蓄水 池(箱)及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配套的構筑物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市區范圍內的二次供
《海口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貯存、加壓,再送至用戶的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市衛生防疫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測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給飲用水《衛生合格證》: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供(管)水人員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三)有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設施周圍衛生狀況好,無工業及生活污染源。
《衛生合格證》每兩年審核一次。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其設計、使用材料、涂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及有關衛生標準,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由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市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系統必須嚴密,防止倒虹吸;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低位水池方圓10米范圍內不得有廁所、垃圾堆、污水溝等工業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須加蓋上鎖。
第七條 市供水企業負責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取得《衛生許可證》: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衛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檢修設備和藥品;
(四)有衛生專業人員或經過衛生部門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應當記錄備案,并由市供水企業、市衛生防疫機構和產權單位分別存檔備查。
市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清洗消毒效果的監測工作。對監測水質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負責。
第九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檢修人員必須每年到市衛生防疫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于飲用水衛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檢查工作。
第十條 當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時內向市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從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人員及專業人員中聘任,并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市衛生防疫機構要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每半年進行一次現場采水抽檢,并將檢測結果定期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作為審核發放二次供水《衛生合格證》的依據。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測和清洗、消毒費用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支付。
衛生監督測收費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費標準和方法由市供水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處理。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或致人傷殘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府〔1992〕80號文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號
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2011年8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空氣傳播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
(一)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公共浴室、公用事業及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等商業建筑;
(二)行政辦公樓、商務寫字樓等辦公建筑;
(三)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體育館、音樂廳、影劇院、游藝廳、歌舞廳、網吧等文化體育娛樂建筑;
(四)機場、鐵路客運站、長途客運站、軌道交通站、港口客運站等交通建筑;
(五)學校、醫療機構等教育衛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會公共活動的建筑。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質量技監、交通港口、出入境檢驗檢疫、鐵路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范;
(二)開展建設項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審核;
(三)組織開展防治空氣傳播性疾病的宣傳教育;
(四)指導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信息服務;
(六)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業協會)
本市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知識,推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第六條(設計衛生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進行設計,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定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
第七條(衛生學評價報告的提供)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建筑設計文件審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和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的內容。
前款規定的衛生學評價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衛生學評價機構出具。衛生學評價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八條(衛生學評價報告的要求)
衛生學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九條(衛生管理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定期清洗、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明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人員,組織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符合衛生管理標準。
第十條(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衛生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空調機房保持清潔、干燥;
(二)冷卻(加熱)盤管不得出現積塵和霉斑;
(三)凝結水盤不得出現漏水、腐蝕、積垢、積塵、霉斑,排水管應當保持通暢;
(四)冷卻塔內部保持清潔,做好過濾、緩蝕、阻垢、殺菌和滅藻(除藻)等日常性水處理工作;
(五)風管管體保持完好無損、檢修口能正常開啟和使用,風管內不得有垃圾、動物尸體及排泄物;
(六)新風口、送風口、回風口和排風口的風口及周邊區域不得出現積塵、潮濕、霉斑或者滴水現象,保持周邊區域清潔;
(七)加濕、除濕設備不得出現結垢、積塵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登記報告制度)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登記制度。
管理單位應當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投入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清洗要求)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定期清洗。
管理單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專業清洗機構進行清洗。
第十三條(日常運行的衛生指標)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的新風量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致病微生物、細菌總數、真菌總數、可吸入顆粒物、積塵量等指標,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
第十四條(定期檢測要求)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要求,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的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具有相關計量認證資質的管理單位也可以自行檢測。
第十五條(檢測指標不合格的處置)
檢測結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標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3日內,委托專業清洗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并使其達到有關衛生標準。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檢測結果中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或者積塵量指標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管理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清洗機構在45日內,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并使其達到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應急衛生措施)
裝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筑內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管理單位關閉相關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七條(預防性衛生措施)
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時,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檔案,衛生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說明書、竣工驗收資料等;
(二)從業人員培訓、設備設施維護、維修、現場檢查記錄;
(三)衛生學檢測、評價報告;
(四)清洗、消毒記錄。
衛生管理檔案應當由專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點檢測等監督管理制度,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運行進行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在執法監督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指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清洗。
第二十條(信息服務)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服務管理的信息平臺,及時公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標準、衛生監督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反衛生學評價要求或者違反清洗、檢測規定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衛生學評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三)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開展檢測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日常運行衛生要求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管理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冷卻塔內部未保持清潔,未做好過濾、緩蝕、阻垢、殺菌和滅藻(除藻)等日常性水處理工作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風管管體有損壞、檢修口不能正常開啟或者使用、風管內有垃圾、動物尸體或者排泄物的;
(三)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新風口、送風口、回風口和排風口的風口及周邊區域出現積塵、潮濕、霉斑或者滴水現象,未保持周邊區域清潔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衛生標準未清洗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檢測結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或者積塵量指標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又不按照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