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外延釘缺陷的檢驗方法 | 標準號 | YS/T 24-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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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4-05 | 制修訂 | 修訂 |
實施日期 | 2016-09-01 | 代替標準 | YS/T 24-1992 |
標準類別 | 方法標準 | 行業分類 | 制造業 |
備案信息
備案號:54465-2016
備案公告: 2016年第6號(總第198號) 。
一般我們看鉚釘有以下幾個方面:1:材質。(鉚釘其實對材質要求很高的,材質不好,頭部可能開裂)2:表面。(看表面有無劃痕)3:尺寸。(看尺寸是否符合圖紙要求,頭部是否圓,頭部是否開裂)4:表面處理是否到...
灌注樁樁身質量檢驗和樁基承載力檢驗(1)樁端持力層檢驗 1)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重點檢驗持力層的巖土特征。應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
灌注樁樁身質量檢驗和樁基承載力檢驗 (1)樁端持力層檢驗 1)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重點檢驗持力層的巖土特征。應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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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6頁
評分: 4.6
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 1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45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80μm篩篩析法) GB/T 1346 水泥標 準稠度用水 量、 凝結時 間、 安定 性檢驗 方法 (eqv 150 9597:1989)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劑 GB/T 8077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 GB/T 17671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ISO法)( idt ISO 679:1989)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 2分類 按照產品等級分為:一等品與合格品。 3要求 3.1 勻質性指標 勻質性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實驗項目 指標 細度 80μm篩余量 % ≦ 15 含 水 量 % ≦ 2 一等品 合格品 初 凝 時 間 m i n 3 5 ≦ 終 凝 時 間 m i n ≦ 8 12 一等品 合格品 1 d 抗 壓強度 / M P a ≧
鉚釘的檢驗方法見下表:
項目 |
示意圖 |
偏差原因 |
檢驗方法 |
鉚釘頭的周圍全部與被鉚邊不密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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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釘頭和釘桿在連接處有凸起部分 鉚釘頭未頂緊 |
外觀檢查 用厚0.1mm塞尺檢查 |
鉚釘頭部分周邊與被鉚板貼不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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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把位置歪斜 |
外觀檢查 用厚0.1mm塞尺檢查 |
鉚釘頭磕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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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釘不良 |
外觀檢查 |
鉚釘頭裂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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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過度 鉚釘鋼材質量不良 |
外觀檢查 |
鉚釘頭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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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接不良 |
外觀檢查 |
鉚釘頭過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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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模過小 |
外觀檢查,或用樣板檢查 |
鉚釘周圍有壓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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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桿過長 |
外觀檢查 |
鉚釘頭周圍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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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釘桿長度不夠 鉚釘頭頂壓不正 |
外觀檢查,并用樣板檢查 |
鉚釘歪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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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孔不正 |
外觀檢查 測量相鄰鉚釘的中心距離 |
埋頭不密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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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邊不準確 釘桿過短 |
外觀檢查 |
鉚模磕傷鋼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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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接不良 |
外觀檢查 |
埋頭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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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桿過長 |
外觀檢查 |
埋頭釘周圍有部分缺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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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桿過短 劃邊不準確 |
外觀檢查 |
埋頭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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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桿過短 |
外觀檢查 |
鉚釘頭表面不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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鉚釘鋼材質量不良 加熱過度 |
外觀檢查 |
除了進行上述檢驗外,對于公稱直徑至6.4mm的抽芯鉚釘和擊芯鉚釘,還要進行力學性能試驗,包括剪切試驗、拉力試驗、釘頭保持能力試驗、釘芯拆卸力試驗和釘芯斷裂載荷試驗,試驗方法按GB/T 3098.18《緊固件機械性能 盲鉚釘試驗方法》進行 。
LED外延片簡介
LED外延片生長的基本原理是:在一塊加熱至適當溫度的襯底基片(主要有藍寶石和、SiC、Si)上,氣態物質InGaAlP有控制的輸送到襯底表面,生長出特定單晶薄膜。目前LED外延片生長技術主要采用有機金屬化學氣相沉積方法。
LED外延片襯底材料是半導體照明產業技術發展的基石。不同的襯底材料,需要不同的LED外延片生長技術、芯片加工技術和器件封裝技術,襯底材料決定了半導體照明技術的發展路線。
LED外延片襯底材料選擇特點:
1、結構特性好,外延材料與襯底的晶體結構相同或相近、晶格常數失配度小、結晶性能好、缺陷密度小
2、界面特性好,有利于外延材料成核且黏附性強
3、化學穩定性好,在外延生長的溫度和氣氛中不容易分解和腐蝕
4、熱學性能好,包括導熱性好和熱失配度小
5、導電性好,能制成上下結構 6、光學性能好,制作的器件所發出的光被襯底吸收小
7、機械性能好,器件容易加工,包括減薄、拋光和切割等
8、價格低廉。
9、大尺寸,一般要求直徑不小于2英吋。
10、容易得到規則形狀襯底(除非有其他特殊要求),與外延設備托盤孔相似的襯底形狀才不容易形成不規則渦流,以至于影響外延質量。
11、在不影響外延質量的前提下,襯底的可加工性盡量滿足后續芯片和封裝加工工藝要求。
襯底的選擇要同時滿足以上十一個方面是非常困難的。所以,目前只能通過外延生長技術的變更和器件加工工藝的調整來適應不同襯底上的半導體發光器件的研發和生產。用于氮化鎵研究的襯底材料比較多,但是能用于生產的襯底目前只有二種,即藍寶石Al2O3和碳化硅SiC襯底。表2-4對五種用于氮化鎵生長的襯底材料性能的優劣進行了定性比較。
LED外延片的襯底材料考慮的因素:
1、襯底與外延膜的結構匹配:外延材料與襯底材料的晶體結構相同或相近、晶格常數失配小、結晶性能好、缺陷密度低;
2、襯底與外延膜的熱膨脹系數匹配:熱膨脹系數的匹配非常重要,外延膜與襯底材料在熱膨脹系數上相差過大不僅可能使外延膜質量下降,還會在器件工作過程中,由于發熱而造成器件的損壞;
3、襯底與外延膜的化學穩定性匹配:襯底材料要有好的化學穩定性,在外延生長的溫度和氣氛中不易分解和腐蝕,不能因為與外延膜的化學反應使外延膜質量下降;
4、材料制備的難易程度及成本的高低:考慮到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襯底材料的制備要求簡潔,成本不宜很高。襯底尺寸一般不小于2英寸。
目前LED外延片襯底材料
當前用于GaN基LED的襯底材料比較多,但是能用于商品化的襯底目前只有兩種,即藍寶石和碳化硅襯底。其它諸如GaN、Si、ZnO襯底還處于研發階段,離產業化還有一段距離。
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對象類,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適用范圍。由于證明標準在外延上只是與證明要求和證明責任概念發生混亂,下面本文僅就這兩個方面分別進行闡述,以求達到郭清證明標準概念外延之目的。
(一)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證明標準是否等同于證明要求?
首先可以從“要求”的基本含義來理解。“要求”,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賦予兩種含義:“①提出具體愿望或條件,希望得到滿足或實現:要求轉學;嚴格要求自己。②所提出的具體愿望或條件:滿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規定的要求。”在①中,“要求”是動詞,與證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詞屬性不同;而“要求”在②具有“愿望”或“條件”兩種含義。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種心理活動,也不是我們所說的證明要求中的“要求”,因為證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條件,而不是心理活動。顯然,“證明要求”與“證明條件”的含義接近。反過來,再來比較證明標準與證明條件,一目了然地是,兩者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當然,這只是從語義上進行的解析,在法律專業領域并不一定成立。下面,我們將在法律專業術語的意義上進行另一番分析。
從上文列出的證明標準的第1個定義來看,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辦法,把它縮短為:“證明標準是要求?!憋@然,這個句子在內部邏輯上說不通,是個病句。套用第2個定義的話來說,“證明要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在何種狀態下可以采取某一訴訟行為,啟動某一訴訟程序或者實現某一訴訟結果……證明狀態體現為一定質的和量的證據所能達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边@正說明證明要求所關注的是證明活動的內容。由此可見,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前者是證明要求的一個內容,兩者有著非常大的區別。具體說來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證明要求具有明顯的主觀性;而證明標準具有客觀性。具體說來,證明要求往往由多項具體內容組合而成,一種尺度,更準確地說是一把抽象意義上的尺子,用來衡量這些具體的證明活動。它既不容過分夸大,也不容過分縮小,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在訴訟證明主體的靈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聯串的證明活動。
2.內容不同證明要求比較抽象、籠統,而證明標準相對具體。比如,證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訴訟證明活動要達到客觀真實或是法律真實的程度,但在何種類型的案件中應當達到何種程度,則它在所不問,而是由證明標準來解決。相反,只有通過諸如證明標準等證明要求的具體內容,訴訟證明活動的證明要求才能實現。
3.導致的結果不同證明要求導致的結果是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導致的是實體責任的承擔。這可以用一個案例來說明。比如在民事訴訟中,甲舉證證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層小洋樓下經過時被樓上掉下來的花盆砸傷,當時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陽臺上激烈爭吵,而花盆不知是誰不小心碰落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甲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首先應當分配給乙、丙、丁三人。該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擺脫此責任就必須證明自己無過錯,這是民法中過錯推定責任規則設定的證明要求。與證明要求不同的是,證明標準只過問事實的清晰程度。在本案中,甲只須證明自己的傷害是乙家的花盆砸傷的就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而對甲的損害賠償責任首先應當認定由乙、丙、丁三人來承擔;如果三人都不能證實自己無過錯,則責任由三人共同承擔;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夠證實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則可以以他已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梢姡景钢凶C明要求導致證明責任的分配,而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證明標準是確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擔損害責任的最直接依據。
(二)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區分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遠遠沒有區分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困難
因為大多數學者并沒有把兩者完全混同起來。但是由于這兩者的關系非同尋常,故而區分兩者更有利于理清證明標準概念的外延。本文以為這兩個概念存在以下區別:1.在訴訟法中的地位不同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主體按照法律規定證明案件事實所應當達到的程度。這一尺度的意義在于衡量當事人的證明活動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勝訴的標準:越過這一標準,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就會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則將承擔敗訴責任。并且相當特別的是,證明標準在許多情況下只針對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而設。比如,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的證明活動惟有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法庭才會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相反,被告人無須承擔自證其罪的責任與義務,“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反而可以成為其一個擺脫刑事責任追究的積極抗辯理由??梢?,在訴訟過程中證明標準是法庭的判決依據,是形成判決的前提條件,必不可少。
而證明責任的訴訟法地位則不同?!白C明責任的設置與當事人的提供證據責任沒有任何關系,即不論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否實施了提供證據行為,也不論當事人是否證明了該要件事實的真偽……,它作為一種法律規定都是存在著的,只是在一個具體的訴訟中,當該要件事實上處于真偽不明時,它才被實際運用?!笨梢?,證明責任雖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個案件中都實際性的起作用的,從而不是判決的必然前提。原因就在于證明責任的實質性依據有多樣性,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不是正確的實質性依據問題,而是一個立法者的抉擇取舍問題。
2.內涵不同證明責任是一種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制,當法律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是對當事人證明義務的一種風險分配。分配的結果將決定是由原、被告或是第三人來承擔證明義務,證明不能承擔不利益的裁判后果。這說明證明責任至少有兩部分內容:一是具體事項的證明義務由誰來承擔;二是有證明義務而不承擔或承擔不能的承擔敗訴風險。而證明標準是一個工具,它的功用是衡量證明義務人對案件事實證明所達到的清晰程度。是10%,49%,51%,70%,還是90%以上?這才是證明標準所規制的內容。可見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的內涵根本不一致。
3.性質不同在性質上說來,證明標準只是衡量當事人訴訟證明活動對案件事實證實程度的一個法律標尺。法官運用什么樣的證明尺度去衡量案件事實在現代訴訟中的典型方式有兩種:一是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與形式進行自由證明,達到一定的法律規定性(即形式證明標準);二是完整的自由心證,即由法官依據自己的良心與理智進行判斷(實質證明標準)。至于法官到底如何運用有關證明標準的法律條文或是自由心證法則,則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無論公權力還是私權利都無法介入??梢姡V訟證明標準在屬性上是一個相對客觀的工具,是法官憑借來衡量案件事實的一把尺子。這把尺子既可能是一個法律規范,也可能是為世人所迷信的公正與良心。但不管它的表現形式如何,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它是相對確定的,并且是可以說服人的。
證明標準在外延上的混亂局面基本上與證明要求與證明責任概念相混淆而產生的,區別開來三者也就基本上掃清了證明標準概念外延上的混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