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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適應廈門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城建總局《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福建省市政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和同安縣建城區。
第三條 城市供水要認真貫徹開源與節流并重的方針和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三統一。
第四條 廈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廈門市供水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城市的計劃、節約用水工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及《廈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簡稱用戶),必須按照規定有償使用自來水,愛護供水設施,節約用水。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條 水資源應全面規劃,嚴格保護,加強管理,合理利用。
第八條 廈門坂頭水庫、上里水庫是城市供水專用水庫,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托市自來水公司管理。北溪引水水源、同安縣汀溪水庫由水利部門管理,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應積極配合供水調度。水源分配要在優先滿足城鎮人民生活飲用水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
第九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應優先選擇地面水源,穩妥開發地下水源,按照規劃積極研究和開發新水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打井取水,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損害城市水源的活動。
第十條 供城鎮使用的水源必須嚴格保護,坂頭水庫、上里水庫的集雨區域為衛生防護地帶。北溪引水渠及取水點和汀溪水庫要會同省水源主管部門制訂衛生防護地帶。嚴禁在水源衛生防護地帶范圍內排入或滲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三章 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供水規劃必須納入廈門市總體規劃范圍。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的建設應與城市的總體建設保持相應的比例,使供水能力的增長適應廈門經濟特區發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在設備挖潛、更新改造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建設供水設施,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綜含供水能力和水質。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和有關部門對供水工程要嚴格技術審查和峻工驗收工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產和運轉。
第十五條 供水工程的投資采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銀行貸款或集資統建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凡是申請用水或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戶,必須繳納開戶費或增容建設費,其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提出,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后執行,增容建設費用于供水設施的建設,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補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廈門市供水范圍為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同安縣城,供水范圍以外的用水單位應自行建設獨立的供水系統;需由城市供水的,應上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批,并另核定水價。
第十八條 廈門市自來水公司和同安縣自來水公司是公用服務性的供水企業。廈門本島、鼓浪嶼區、集美區、杏林區由廈門市自來水公司負責供水。同安縣由同安自來水公司負責供水。
在城市供水范圍內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其自用有余部分不得自行對外銷售,應由供水企業統一安排,有償調用。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做好供水設施的建、修、管和自來水的產、供、銷,做到水質好、水壓夠、計量準、維修及時、收費合理。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和用戶產權劃分以總水表為界。從總水表到用戶的管道及其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單位)所有,由用戶管理;總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屬供水企業所有,由供水企業管理。
凡由供水企業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供水設施,竣工后均應將總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必須加強對水源水、沉淀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檢測和管理,管網水水質的檢測要有足夠和合理的取水樣點,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降低水質標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戶再自行處理。
由水利部門管理和供應的水源水,水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和管理,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供水管網要有足夠的服務壓力,供水管網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測壓點,壓力合格率要達到國家要求。對高地、邊遠地區的水壓服務,應進行合理的供水調度,并盡量采取中間加壓措施,保證供水。
高層樓房、高地單位等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可以自行采取加壓措施,但不得從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必須設置中間水池,間接抽水加壓。中間水池的儲水應避開白天高峰供水時間。凡由供水部門負責另行裝設加壓設施供水的,應另繳納加壓費。
要求不間斷供水的單位,應自行設置儲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宇群、單位設置高、低中間儲水池(不包括住戶內的儲水池)進行二次供水的,其產權所有者應向供水部門登記備案。儲水池應定期清洗,并記錄備查,其水質管理由市衛生防疫部門和供水部門負責監督執行,防止水體污染。發現水體污染,供水部門有權予以暫停供水。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要嚴格計量管理,源水管、出廠管和用戶均應配齊合格的計量儀表,實行售水憑表計量,按量收費。
用戶必須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1天另加收水費額3%的滯納金,逾期1個月不交者,供水部門可簽發“限期繳納水費通知單”,再逾期不交者,供水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但應記錄在案備查。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對用戶按總水表計量收費,用戶以每一門牌號、每一幢樓房或每個樓梯為裝表單位。多單元住宅,原則上應安裝分水表。
第二十六條 申請接水的用戶,必須在施工前向供水部門提供內部供水設施的圖紙、用水量、水質水壓要求等資料。經供水部門實地檢查,符合供水要求后,才能予以接水。
第二十七條 用戶在總水表以外新裝、改裝、遷移用水設施,過戶、退戶或改變用水性質,都必須向供水部門辦理手續,不得自行安裝、變更、拆除、轉接、轉讓用戶總水表以外的用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除供水企業設置的供水站點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批準,不得轉供和轉售自來水。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噴灑道路等公共用水,有關單位應與供水部門商定設置供水點,并裝表計費,其供水設施由所有者自行管理。
公用消防設施由消防部門投資建設和使用,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和消防用水作為消防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的價格分質、分類核定,水價由供水企業根據價格政策結合制水成本提出,報市物價局批準執行。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廈門市供水的專用水庫、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翻水站、泵站、加壓設施、水廠、井群、管網、閘門、消火栓、水表等公用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嚴加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安全與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愛護公用供水設施,嚴禁擅自啟閉、損壞、竊取公用供水設施或其他危害公用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兩側(口徑300毫米以下兩側各2米,口徑300毫米以上管道兩側各3米內)嚴禁修建建筑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1米以內,不準堆放物料、植樹,不得進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必須與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建設其他地下管線及設施時,應嚴格執行城市管理設計規范的規定,不得影響和危及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用戶的自備水源管網系統,嚴禁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對于使用或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內部用水管道嚴禁與城市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應采取間接取水的方法,嚴防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城市供水管網。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資金,由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開支;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予以補助。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檢查維修,臨時故障檢修,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攔。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進行施工和維修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護措施,盡量不停水作業,確需臨時停水時,必須提前2天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對于處理意外緊急事故需停水時,應盡快通知有關用戶,停水應盡量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保護水源、維護供水設施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依照《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福建省市政管理暫行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扣留違章物、拆除違章筑物、罰款、停止供水等處罰。
(一)污染水源及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擅自啟閉、改移、安裝、拆除、損壞和竊取城市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轉接、轉讓供水設施,轉供、轉賣和偷用自來水的;
(四)內部用水管道私自與供水管網連接或直接裝泵抽水加壓的;
(五)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違章建設、違章堆放物料、植樹,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
(七)阻撓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執行修檢任務和其他公務的。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處罰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供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無故、借故停水或以水謀私刁難用戶的,以及玩忽職守造成停水事故的,由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1年7月15日起執行。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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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 5月 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 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 6月 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 153號公布,自 2013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 公用事業單位、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以及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經批準舉借,由 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償還的債務,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資金以及符合規定的國內金融機構貸款 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政府性債務的編制、舉借、使用、償還和監 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遵循舉債適度、風險可控的原則,實行分級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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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工業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工業區建設, 科學配置土地資源, 合理調整產業布局, 有效改善投資環 境,積極引導產業集聚,推動海灣型城市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經濟發展局是全市工業區產業規劃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相協調, 與社會、 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工業區建設總體規劃,并進行科學的論證,報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工業區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各區及開發區按照產業規劃,引導相關企 業進入工業區發展。 (三)協調全市工業區的整合、建設工作。 (四)加強行業政策指導,協調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實施工業區的 招商引資工作,引導產業集聚。 (五)協調解決工業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為加大全市工業區統一規劃和指導協調力度, 成立廈門市工業區規劃建設管理 領導小組。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95-10-11
【生效日期】1995-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會計
池政〔2009〕5號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9-2-9
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業經第45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村莊(含居民點)、集鎮、建制鎮建設供水工程,并從事經營性供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為村鎮供水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村鎮供水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衛生、物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村鎮供水的規劃建設、水源保護、水質檢測、經營服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引導供水企業自愿成立供水協會,供水協會的工作接受市、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開工建設:
(一)符合當地供水水資源規劃,并通過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水資源論證;
(二)符合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取得規劃建設部門的《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環評手續。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進行勘測設計和施工,并經水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七條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營業:
(一)供水工程通過水行政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二)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三)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衛生審核合格意見書和衛生許可證;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村鎮供水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水資源,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二)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提供符合標準的自來水;
(三)依照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收費;
(四)加強自來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正常供水。
第九條村鎮供水企業應對用水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協議。
第十條村鎮供水企業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提出定價方案,報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村鎮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嚴格操作規程;建立安全預警制度,在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供水水源保護區由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環保、衛生部門共同劃定。以庫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時,應在取水區設置明顯標志和保護告示,水源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礦企業和廁所等設施;以地下水為水源時,取水建筑物應設保護設施,并以取水井的影響半徑為水源保護地。
第十三條對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給予賠償,并且由承擔村鎮供水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村鎮供水水源的衛生保護、管理及監督,按《安徽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和取得衛生部門頒發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
村鎮供水單位要認真做好水質監測工作,定期對水源水質、凈化水質、配水水質等進行必要地檢測,并且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常規指標分析檢測,每年進行一次水質全面分析檢測。檢驗結果要存檔。
第十五條村鎮供水企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涉及的有關收費比照實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08〕51號)精神,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