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 市????長 | 王小青 |
---|---|---|---|
屬????性 | 文件 | 發布時間 |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2號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在工程建設中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生產、銷售和使用預拌混凝土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所稱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保、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共同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企業,在立項批復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征得市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企業的資質等級按建設部預拌混凝土資質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其布點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第九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混凝土用量超過30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在本市東至共和路,南至玉樹路、西至黃河路,北至濱河路范圍內的建設工地,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和建設工程項目混凝土用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未答復的可視為許可。
(一) 屬物種類型 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 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 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四) 現揚攪拌混凝土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第四章 質量與造價管理
第十二第 企業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應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混凝土檢驗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做好取樣、抽樣檢驗、留制試塊和評定等級工作,使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部門檢舉、控告、投拆。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售出混凝土的質量負責,但在預拌混凝土按時運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摻入外加劑或添加劑等后,其質量應當由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負責;兩者的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劃分。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向無《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接班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六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編制審查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以及建設過程中審查施工預算,竣工后審查決算時,均應將預拌混凝土價格列入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當執行本市現行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 拌混凝土企業可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規定范圍內合理浮動。
第五章 使用與運輸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保持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及泵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證明,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工程專用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禁止治路滴漏。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規定的區域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現場攪拌,并按現場實際澆筑的混凝土量對其處以每立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建筑施工企業向無《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并按購買的混凝土量對其處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出現質量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你好:是的商品混凝土。
格式:pdf
大小:7KB
頁數: 3頁
評分: 4.3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 32號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 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小青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在工程建設中全 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生產、銷售和使用預拌混凝土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監 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所稱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 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 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
格式:pdf
大?。?span id="96ekxgy" class="single-tag-height">7KB
頁數: 4頁
評分: 4.8
《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全省正式推廣施行。此次《辦法》的實施,是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及治理違規海砂專項行動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建立長效機制,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掇k法》共七章43條,包括總則、企業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綠色生產管理、市場行為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督管
佛岡縣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預拌混凝土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56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6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稱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監督管理,負責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政許可的具體業務。
縣發改、物價、公安、交通、水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在縣城區、鎮區、旅游區、工業園區的;
(二)經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市政工程項目和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裝飾裝修工程、或者使用總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確需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應當辦理行政許可。
農村興建的陂頭和水圳、集資修建的村道和巷道、農民自建自用房屋等農村建設項目,暫不列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范圍。
第五條辦理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30公里路程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預拌混凝土不能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要求,以及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特定建設工程項目。
第六條施工企業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應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施工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項目時,應當征求縣人民政府和省散裝水泥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縣轄區內從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專項建設工程項目,設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的,須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針對各種用途的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
其產品應用到建設工程的,應當納入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管理。建設工程屬于不同的質監部門管理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所屬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一條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行為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及時制定、調整并發布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定額和造價信息。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單位以及相關設備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推進散裝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改進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設備租賃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使用袋裝水泥,按照每噸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使用袋裝水泥數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設項目規模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使用混凝土數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設項目規模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配合或不接受建設工程相應的質量監督部門檢查管理的,依法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禁止該企業向該建設工程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的,由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統計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斗饘h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100433B
【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1986]131號 【發布日期】1986-08-21 【生效日期】1986-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西寧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二十一日寧政〔1986〕131號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契稅條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我市房產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區范圍內的城鎮房屋,不論單位或個人買賣房產、對換房屋產權、繼承、析產、贈與房產,必須到西寧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禁止私買私賣或利用交易進行牟利等非法活動。
第三條房產交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房屋產權歸屬應當清楚,并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2.凡經改建、擴建的房屋,產權所有者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妥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3.繼承人出售房屋,應先取得合法的繼承權證書,方能出售。
4.買賣單位自管的公房,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經西寧市房管局批準,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5.出售商品房屋,賣方須具備房屋開發和營業資格,所出售的房屋報市房管局備案,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6.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須經市房管局批準;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則上應在租期屆滿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8.出售共有房屋,須取得共有人同意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9.出售享受國家或單位補貼購買,建造的私有房屋,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進行房產交易:
1.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準,違章自建、擴建的房屋;
2.房屋產權未經確認為合法的或產權有糾紛未予處理的;
3.落實私房政策已發還產權,而騰退問題尚未解決的;
4.房屋有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尚未清理的;
5.征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領取了全部補償費或部分補償費,而沒有辦理解除征用手續的;
6.已被批準列為國家建設征用地段內的房屋;
7.經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屋。
第五條房產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紹,買賣雙方洽商,也可由買賣雙方自由商議。經市交易所審查批準,方能辦理過戶手續。嚴禁黑市經紀活動。
第六條房產交易價格:
1.凡符合第三條規定,準許交易的房屋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西寧市各類房屋現值定價標準》,由市交易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丈量面積,評定房屋價格;
2.私房買賣,允許買賣雙方在評定價的基礎上商議成交價。但成交價最高不得高于評定價的1.5倍;
3.單位自管的公房,房管部門和房屋建設開發公司經營的公房及商品房,出售價格均按批準的價格標準執行;
4.產權對換、析產、贈與房產,仍按房屋質級評定現值,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
第七條房產交易的雙方須按下列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1.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交易所申請登記,并填寫“出售房屋申請表”;
2.買方應持身份證明,到市交易所申請登記,并填寫“購買房屋申請表”;
3.交易雙方應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時,可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須持有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4.房產買賣,雙方必須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市交易所審查允許成交前,必要時須公告聲明。
第八條房產交易、過戶更名,須交納下列稅費:
1.私房買賣,由買方按成交價的6%交納契稅。同時按成交價的2.5%交納交易管理費(買方1.5%、賣方1%)。對成交價超出評定價允許幅度的部分,須交納5%規費(由買賣雙方分攤)。
2.贈與更名,由受贈人按房屋現值價的6%交納契稅,同時按現值價的1%交納管理費。
3.析產更名立戶,按分得的房屋現值價,各自交納1%的管理費,免交契稅。
4.購買單位或房管部門出售的舊戶,免交契稅,只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交納管理費。
5.個人購買全價出售或補貼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稅,免交管理費。
6.單位之間的房產買賣,免交契稅,只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交納管理費。
7.對換房屋產權,兩方價值相等者免交契稅,只按房屋現值價,各自交納1%的管理費,兩方價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買賣稅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納稅。
8.單位經批準購買私房,按本條第1款規定交納契稅和管理費。
第九條處罰與獎勵
1.凡違犯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私買私賣房屋,隱匿房產交易,不辦交易手續者,按應交納稅費總額的一至五倍交納契稅和管理費。否則,房屋產權監理部門不予承認產權,不發權證,國家建設征用時無償拆除,財政、銀行部門不予撥付款項或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利用房產交易進行牟利活動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應按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2.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黑市經紀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還應按其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3.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隱瞞的金額外,還應按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4.利用房產交易行賄、受賄的,除沒收行賄物外,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雙方當事人一百元到五百元的處罰,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5.凡單位違反本辦法,除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法定代表人處以按單位被罰款額1~5%的罰款。個人罰款,單位不予報銷。
6.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違法交易活動經查實處理后,可按有關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購買之房產,不論當時成交價的高低多少,今后因國家建設需要拆時,產權所有者必須服從和遵守國家的征拆規定和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代征的契稅,全部上交市財政,收取的管理費報市財政備案,用于房產交易之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市房產交易所具體實施,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西寧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障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由集中熱源所產生的蒸氣、熱水通過管網供給城市部分地區生活和生產使用的供熱方式。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用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市計劃、規劃、環保、勞動、物價、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熱推行集中供熱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廣開熱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嚴格限制新建分散鍋爐房,對現有分散鍋爐房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熱的普及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集中供熱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
第六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房,必須征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經規劃、勞動、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審批后方可建設。
第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八條 對城市現有的分散、低效、浪費燃料、污染嚴重的小鍋爐,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加倍收取環境污染治理費,用于城市集中供熱建設。
第九條 城市集中供熱應當選用高效率、高質量、經濟可靠,并經勞動部門批準的國家定型產品;除塵設備應當符合環保部門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 城市集中供熱項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集資。集資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經物價、計劃部門批準后執行,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具有自備熱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需提供余熱資源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聯并、工業民用相結合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組織熱能的生產與供應。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后,方可向社會供熱。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向社會集中供熱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名稱;
(二)有確定的供熱對象、場所和有效的機械設備;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和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司爐、維修、化驗工作人員;
(四)能滿足供熱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能對供熱成本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四條 從事向社會集中供熱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轄供熱系統管網的平衡,控制熱媒參數,使單位能耗、設備完好率、補水率和用戶室溫合格率等均符合規定的標準;
(二)計劃檢修或平衡熱量需要暫停供熱時,應當提前3天通知用戶,遇有計劃外停水、停電、突發性故障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三)西寧地區采暖期自當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采暖期內,應當實行晝夜值班,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四)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向用戶收繳供暖費用;
(五)遵守環保、勞動、節能、節水、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做好設備的年檢和維修保養,各項指標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用戶庭院管網及其室內供暖設施,產權歸用戶所有,用戶應當負責維修、更新改造;并接受供熱單位監督,以保證供熱效果。
第十六條 為保證供熱管網等設施正常運轉,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熱力管溝內排放污水及工業廢液、易燃易爆等有機溶劑;
(二)擅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三)擅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四)擅自取用供熱管網軟化水。
第十七條 在熱力管網周圍1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各種建筑物或構筑物,堆放各種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樹埋桿;
(三)挖掘溝渠或埋設管道;
(四)進行各種爆破活動。
第十八條 確需在供熱設施和管網附近施工作業,應當征得供熱單位同意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五章 用熱管理
第十九條 用戶應當做好供熱設施的保護,禁止擅自改動管網、增掛暖氣片、排放供熱管網中的循環水,不得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
第二十條 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共同做好供熱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對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的檢查維修和走訪工作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采暖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采暖費收取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一次性繳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熱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房分散供熱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集中供熱單位因管理不善,不按期檢查、維修供熱設備,造成供熱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供熱規程供熱,給用戶采暖設備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對責任人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熱。
第二十八條 集中供熱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