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咸陽市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試行辦法 | 所屬地區 | 咸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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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水質、水壓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和《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生產、建設、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咸陽市水利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咸陽市城市供水建設管理處負責對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具體辦理二次供水報建申請、二次供水的立戶登記、設施驗收、資格審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咸陽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咸陽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對二次供水的衛生行政監督。本市的房管、規劃、消防、工商、物價、勞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按各自職責范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1)通過二次供水設施的儲存、加壓,向用戶給水或自用的行為。(2)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自來水或其他原水做進一步深度凈化處理后,通過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戶給水或自用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供水水質、水壓而設置的水箱(池)、水處理設備、氣壓罐、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及控制柜等。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國家的建筑規范,便于防護和清洗保潔,并應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池容積及水管管徑滿足用水要求。
(二) 水池壁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水池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墳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三) 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四) 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五) 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管道安裝、機電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安裝竣工后,經市水利、衛生部門驗收合格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二次供水資質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憑《二次供水資質證》和《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市自來水公司辦理裝表供水手續;憑《二次供水資質證》和《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憑《二次供水資質證》和《衛生許可證》辦理整體樓宇和建筑物竣工驗收。《二次供水資質證》和《衛生許可證》每年年審一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條 樓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權單位負責;已有管理部門的,由管理部門負責;已出售給住戶的,由住戶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池應每年清洗兩次以上,如發現水質已受污染應及時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設施各管理單位應制訂保潔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的清潔。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一般應由專業隊伍清洗,并可簽訂保潔合同。
第十三條 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員,有健全的組織和財務制 度,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的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設施的衛生要求。
(一) 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應有很好的排水條件,供水設施應運轉正常。
(二) 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
(三) 通過設施所供給居民的飲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產生不良影響,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
第十五條 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一) 設計水箱或蓄水池: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于 80cm,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 48h的用水量。
(二) 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有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 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如必須連接時,應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設施管道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接,須用沖洗水箱或用空氣隔斷沖洗閥。
(三 ) 設施須有安裝消毒器的位置,有條件的單位設施應設有消毒器。
(四) 設計中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涂料, 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
(五) 蓄水池周圍 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 2m內不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它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
水箱清洗關系到百姓日常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是誰的職責。有法律條款嗎?謝謝!
重慶市對于二次供水有專門的立法。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該辦法中明確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及二次供水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由維護管理該建筑公共設施的單位(以下稱管理單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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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市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 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 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根 據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與《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 法》,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 (以下簡稱二次供水 ),是指用水單位將城市公 共 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而設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 (箱 )及附 屬 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配套的構筑物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市區范圍內的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條 溫州市市政園林局是本市市區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市區二次供水的 管 理與監督。 溫州市衛生局負責本市市區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監測與監督。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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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1998 年 6 月 13 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 26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合國家生活飲 用水衛生標準, 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傳染病 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 (以下簡稱二次供水 ),系指建設加壓供水系統, 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壓、管網等設施,將供水企業或自備水廠的自來 水廠的轉供給用戶的供水形式。 第四條 重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稱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 負責二次供 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
西寧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和幸福西寧建設,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筑物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檢測檢驗系統、安防系統、監控系統、電力設施、通風排污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
規劃和建設、房產、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應用高效、環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二次供水服務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供水、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參加。
第十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制定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由供水企業在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把關。
第十二條新建工程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具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工程技術規程,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
(二)供水設施獨立設置,有建筑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
(四)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筑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五)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具備供電和用電計量、消毒、水質在線監測、安防預警和遠程控制系統,滿足信息化管理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質監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后,按照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托給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委托給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的,業主或管理單位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并移交。
第十七條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衛生計生、房產、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擬定市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協調工作。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建筑物所有權人籌集。
第十九條居住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籌集資金。對于“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居民小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需要使用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共有資金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由居民負擔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相關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管理、維修、保養、更新二次供水設施;
(三)二次供水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
(四)處理二次供水服務質量問題;
(五)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和水質管理制度,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六)設施、設備間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保存不得少于90天;
(七)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動需要暫停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并及時恢復正常供水。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二次供水設施或者違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二次供水設施;
(二)擅自啟閉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二次供水設施連接;
(三)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妨害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行為。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不得少于1次,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并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二十七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國家、省有關二次供水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的情況。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建立健全并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監測;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查明情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計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房產等相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治安防范主體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設施未獨立設置,無建筑圍護結構,無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的;
(二)儲水設施未加蓋加鎖,與消防儲水設施未分離設置,有滲漏現象,不符合防凍保暖要求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未具備供電和用電計量、消毒、水質在線監測、安防預警和遠程控制系統,未滿足信息化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設置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筑物、滲水井、污水管、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或者污染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二次供水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和水質管理制度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監控系統并保存監控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于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工作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水質檢測結果未向用戶公布、未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報告衛生計生、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供水、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咸陽市渭城區
文件全文
銀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8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1月23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確保用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清洗、消毒、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供水企業供給的自來水、自備井自給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設施,通過加壓供水系統,轉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設置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屬設施(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氣壓罐等)。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銀川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檢測和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變更,應當向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邀請市衛生主管部門、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和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規范進行,材質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范。
禁止使用混凝土澆注式水箱(池)和鋼板水箱等對水質有影響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使用二次供水無負壓設備造成公共管網泄壓,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用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通水測試和水質檢測時,應當通知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到場監督。水質檢測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八條 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二次供水設施由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接,溢水管管口應當加設防護網。排污口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建立檢修、清洗、消毒檔案,實行卡片制度,對檢修、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
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質化驗每季度一次,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示。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選擇在不影響居民或單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時段進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后,應當進行水質化驗,水質化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單位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間,定期對清洗、消毒工具進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潔、維修人員應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市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并到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應當保存30天。
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應當采取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應當及時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每日對水箱水質進行檢測,做好運行記錄,并向市衛生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發事件除外)。因設備維護檢修確需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30米范圍內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水箱、水泵房等設施周圍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存放雜物,不得將食品帶入設施、設備間。
第十七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必要時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專人查明原因,清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化驗水質,造成水質污染的;
(三)委托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
(四)將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接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水質檢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水質檢測數據的;
(六)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按規定向用戶公示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及水箱沒有采取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未設立專管人員或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未及時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的;
(三)在水箱、水泵房等設施周圍存放雜物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