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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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文????號 | 建標〔2016〕15號 |
印發時間 | 2016年1月13日 | 施行時間 | 2016年1月13日 |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水平,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規范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標識是指對自愿申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評價、確認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評價標識。
第四條 評價標識遵循自愿申請原則,并應做到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標識評價的技術依據應符合《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負責全國評價標識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兩部門明確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評價標識日常實施和服務工作,以及兩部門委托的具體事項。
第七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組織開展本地區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省級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對評價標識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報兩部門;
(三)監管本地區評價標識應用;
(四)在兩部門建立的統一信息平臺上發布本地區評價標識信息等。
第八條 評價標識工作的具體實施由評價標識機構負責。評價標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混凝土行業研究、開發、推廣、應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國混凝土行業生產工藝、標準規范和產業政策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辦公場所和其他必要辦公設施;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五)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 評價標識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評價標識的申請受理、申報資料審查、生產現場核查、公示、出具評價報告及頒發證書。評價報告應經評審專家簽字并加蓋評價標識機構公章;
(二)負責對取得標識企業開展隨時抽查和評定性復核;
(三)建立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技術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真實和有效,并進行歸檔管理;
(四)提交年度評價標識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評價標識機構的評價結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評價報告。
評審專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得低于2人。外單位專家應從兩部門聯合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廣應用技術指導組中聘請。
本單位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熟悉《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規定;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沒有參與被評審的評價項目;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通過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申請,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從業資質;
(二)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內未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五)申報材料真實、完整并符合相關格式要求。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向評價標識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評價標識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標識等級,并進行生產現場核查。
評價標識機構對通過評審的,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向省級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向省級部門申請證書編號,給申請企業頒發標識。
第十三條 省級部門對評價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時可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省級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送兩部門。
第十五條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可申請評定性復核,評定性復核程序與初次申請標識程序一致。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六條 取得標識企業每年年底前應向評價標識機構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評價標識機構對企業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并將自查報告和復核結果報省級部門。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評價標識監督管理要求以及社會監督等情況,對取得標識的企業開展隨機抽查。對于不滿足相應星級要求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要求評價標識機構降低標識等級或撤銷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已取得標識的企業自降低或取消標識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標識。
第十九條 相關機構或企業對評審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部門申訴。省級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60天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給相關機構或企業。
第二十條 評價標識機構應接受省級部門監督和管理。評價標識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有關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申報資料審查和生產現場核查;
(二)泄露申請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偽造評審報告或者出具虛假評審報告;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識包括標志和證書。由兩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與格式、編號和管理,根據省級部門申請進行發放。
第二十二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評定性復核時,應將原標志和證書交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其標識:
(一)實際生產控制指標與要求指標不一致;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標識: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質量事故的,或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轉讓標識或超范圍使用的;
(三)以虛假材料獲得評價標識的;
(四)拒絕相應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評價標識結果可作為申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依據。各地應統籌協調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兩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組織修訂。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標〔201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我們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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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T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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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T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如何成為一家綠色建材標識評價機構?近日,省建設科技發展中心公布了《四川省綠色建材標識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根據該辦法,要申請成為綠色建材標識評價機構,需滿足具有與所申請評價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等6項條件。申請成功后,將接受每年各1次的動態核查、能力對比和誠信檢查,出現問題者將接受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評價資格的處罰。
根據規定,我省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資或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1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項目,應當使用獲得標識的綠色建材。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綠色建材推廣應用,規范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更好地支撐綠色建筑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開展評價的建材產品進行評價,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具有可追溯性。標識的式樣與格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企業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三)評價依據;
(四)綠色建材等級;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發證機構;
(七)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八)證書編號;
(九)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四條 每類建材產品按照綠色建材內涵和生產使用特性,分別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標識等級依據技術要求和評價結果,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 評價標識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原則,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六條 鼓勵企業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開展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和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色建材標識產品信息發布平臺,動態發布管理所有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三星級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工作,負責在全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省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九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和相應的技術要求,負責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工作,包括受理生產企業申請,評價、公示、確認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三章 申請和評價
第十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由生產企業向相應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評價技術要求申請相應星級的標識。
第十二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相符的生產能力和知識產權;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五)申請的建材產品符合綠色建材的技術要求,并在綠色建筑中有實際工程應用;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價申報書,提供相關證書、檢測報告、使用報告、影像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每類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進行獨立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產品抽檢。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由綠色建材評價機構進行公示,依據公示結果確定標識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可申請延期復評。
第十六條 取得標識的企業,可將標識用于相應綠色建材產品的包裝和宣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標識持有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假冒。
第十九條 對綠色建材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標識,并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標識產品經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領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標識產品與申請企業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