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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13修訂)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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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13修訂)第四章 人員安置常見問題

  •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是怎么回事了?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補助費是指...

  •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如何補償?

    每個地方不一樣   以山西為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

  • 求解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如何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確定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自貢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9號

【發布日期】2013-02-02

【生效日期】2013-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13修訂)

自貢市政府令第69號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9年9月2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2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

3.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管道補償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補償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房屋重置價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準

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2013修訂)第四章 人員安置文獻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2)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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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 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 2008〕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 維護征地拆遷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 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 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 負責全市集體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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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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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2008 年 04月 16 日 15 時 49分 2426 主題分類 : 財稅審計 土地房產 “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 [2008]15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 維護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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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確定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對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鄉(鎮)、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自貢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自貢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按規定程序報批和實施;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民政、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折算。一年兩季的大春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補償,小春(旱地)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補償;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電桿(包括附屬設施)和電線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管道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執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耕地被全部征收的除外)。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補助,參與土地補償分配: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100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主依據規劃統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限內騰空搬遷或拆除房屋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征地承辦單位計發提前拆遷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縣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過渡周轉費的發放,應從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騰空并拆除房屋之日起按季實發。待交付安置房簽訂交房確認書之日起計算,由征地承辦單位一次性再計發6個月過渡周轉費后,終止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簡易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實施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89號)規定標準,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省政府批準的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富順縣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8日發布的《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富府發﹝2010﹞46號)同時廢止。

征收土地的補償和安置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

征用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的概念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為補償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單位的經濟損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對農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質,長期投工和投資的補償。

“土地征用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楊在明說。

2.土地補償費的計算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費用收取標準

菜地,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菜或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魚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縣人口,僅指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下同)百萬以上的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萬~100萬的市,每征用1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在京、津、滬所管轄縣征用為供應直轄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該標準繳納。城市人口不足50萬的城市,每畝繳納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對中央和地方的建設項目征地,按同一標準收取。

征用土地補助費

1.安置補助費的概念

所謂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所需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

2.安置補助費的計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安置補助費=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補償倍數

特殊情況下,計算所得的補償和安置費不能維持原有生活和生產水平時,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但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30倍。

3.剩余勞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辦法是支持被征地單位從事農業開發、興辦企業或采用貨幣安置或自謀職業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員安置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到建設用地單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單位就業。若由建設單位負責安置,則建設用地單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補償費,否則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單位。

(2)將安置補助費金額發給需要安置的人員,由他們自己自謀職業。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與自謀職業的農民簽訂協議。

(3)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安置補償費由該組織使用與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開墾新的土地,重新分給土地被征用的農戶,經雙方協調簽訂協議。

(4)大中型建設項目或連片征地的,在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統一規劃,可以從征用土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被征單位和農民,支持其開發經營、興辦企業,所需征地費用,由被征地單位負擔。

(5)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數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過程中,除解決補償安置問題外,還要解決移民安置問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移民安置,應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則,首先在本鄉本縣內安置;在本鄉本縣內安置不了的,應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協調的原則外遷安置。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協商,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

(6)通過將國營農場土地調劑給被征地單位。

征用土地補償費

凡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1.青苗補償標準

辦理征用手續時,應明確移交土地的時間,使當地村組及早準備,以免造成過多的損失。損壞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設施需要拆遷時,必須在申請征用土地的同時,一并編制計劃,上報批準。在國家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當地政府幫助拆遷戶安排好住房。拆遷房屋按“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補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對所拆遷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標準按各地區現行價格分別制定。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征用土地其他規定

(1)關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辦法的特殊規定。 (2)《土地管理法》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臨時占地及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過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的合同, 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使用期滿之后,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原有土地的耕作條件,對土地采取妥善的復墾措施;若用地單位一時無力直接承擔這部分土地的復墾工作時,可以按恢復土地工作量向當地村組支付土地恢復費,交村組自行恢復。有的地區可以向用地單位直接收取土地復墾費,以統一進行該地區的土地復墾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設工程的空地或廢棄地,經過平整可以耕種或開展多種經營的,不按征地處理,仍歸農村集體所有,建設單位承擔平整土地的費用,并補償該耕地一年的產值。

需要指出的是:①征地是國家的行政行為,而不是土地買賣。征地既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征用土地再出讓時,原土地與出讓時的土地的地價差異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歸國家所有。因此,國家對農民的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制定征地補償標準。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過補償、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超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準,最高可提高到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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