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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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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產及其他供水,保證安全供水、用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設施向用戶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供水企業,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利用公共供水設施,從事公共供水生產經營,承擔供水的法人。

政府對供水實行特許經營。

第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供水、用水、節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用水、節水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水、用水應當以統一規劃、發展供水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為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優質服務,并保障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節約用水遵循計劃用水、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供水設施建設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設施建設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優質供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的意識。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供水設施建設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及用戶供水設施建設。公共供水設施是指水庫、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用戶供水設施是指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九條 公共供水設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業組織投資建設。

用戶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建設。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投資建設二次供水加壓設施。

二次供水是指通過水箱、水池、加壓設備等二次設施向用戶供水的行為。

第十條 公共供水設施的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供水設施竣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并按規定報備案,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庫等重要水源設施的建設,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劃分:

(一)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設施(含結算水表及住宅小區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

(二)結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除供水企業因更新改造而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

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批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搶修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于開工前向城建檔案館或者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工程建設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后,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用戶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設施,不得擅自將自建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六條 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機構檢定。對擅自安裝未經檢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設施,供水企業不予辦理用水手續。

第十七條 用戶有保護水表的義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動、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換表工作;

(三)拒絕、阻礙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拆換水表。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實行水表定期更換制度,保證水表的正常運作。

水表自然損壞由供水企業負責拆換,有關費用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企業應定期將水表更換情況匯總,并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用戶與供水企業因水表準確度發生糾紛,可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機構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不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供水企業按水表快慢比例追收或者退還水費,但只以發生爭議前最近一個抄表周期為限。

對水表準確度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機構申請檢定。

第二十條 消防供水設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單位專用消防供水設施和住宅小區公用消防供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市政府負責建設,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單位專用消防供水設施由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住宅小區公用消防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物業管理單位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維護和管理。消防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消防供水,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征得供水企業的同意,并由供水企業通報消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火警用水、消防演習用水等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列支。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水壓、水量、水質等供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水質、水壓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主管網壓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服務水壓。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不間斷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供水:

(一)工程施工;

(二)設施維修;

(三)其他確需暫停供水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將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通過公共傳播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向用戶發出通知。

如遇重大停水事故,應當及時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供水搶修。

第二十八條 對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自行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水質、水壓和不間斷供水。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年應當不少于兩次,并建立檔案備查。居民二次生活用水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清洗、消毒,并建立檔案備查。其他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可以委托供水企業進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檔案備查。

二次供水加壓產生的電費由受益用戶按用水量分攤。

第三十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并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兩次清洗不合格的清洗單位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用戶二次用水水質受污染時,應當及時向供水企業報告,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向用戶供水,并及時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水質受污染的居民二次生活用水供水設施應當由供水企業及時進行清洗、消毒,其他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管理單位、產權人或者受委托的供水企業及時進行清洗、消毒,經市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計量結果、水價標準和定額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三十三條 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戶共用水表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不同性質用水量確定比例收費。

第三十四條 用戶需要改變用水性質、更改戶名或者終止用水的,應當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手續。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轉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按戶計量。

階梯式計量水價以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綜合價格為基礎,分為三級,級差在國家、省規定的有關范圍內確定。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量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和全市水資源以及用水狀況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七條 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水價調整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抄表到戶。新建住宅的供水應當分戶設表計量,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已建成住宅小區和有住宅功能的樓宇因供水設施原因達不到抄表到戶的,必須進行供水設施改造,改造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九條 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因用戶原因導致無法抄表時,供水企業可與用戶協商選擇下列辦法之一計收水費:

(一)上期用水量;

(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

(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第四十條 用戶對用水繳費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水費繳納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異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供水企業應在接到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

用戶對供水企業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水費繳納通知繳納水費,并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對于供水企業向用戶多收取的水費,應當在一個月內返還給用戶。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生干旱、咸潮等突發事件時,為保證居民生活優先供水,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臨時性供水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園林綠化、建筑施工、沖廁、道路保潔、洗車、景觀、設備冷卻水等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從事再生水經營的單位,應當定期化驗再生水水質,保證水質達到國家相關使用標準。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和檢查。

再生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四十三條 單位用水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方式。

第四十四條 用水單位行業定額執行國家或者省的標準,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額的行業,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用水定額在水量平衡測試確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礎上編制,同時用水定額標準應當根據用水需求的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情況及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水量平衡測試的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單位用水大戶應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行業定額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核定單位用水大戶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并公布下一年度單位用水大戶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單位用水大戶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實行分級累進加價制度。

超出計劃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部分按標準水價的一點五倍征收;超出計劃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標準水價的兩倍征收。征收的超計劃用水加收部分(稅后)委托供水企業代收并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用于節水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九條 單位用水大戶首次年度用水計劃的核定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十條 單位用水大戶需在年度內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答復。

第五十一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單位用水大戶執行計劃用水的情況,對因設備陳舊、管網老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計劃用水的,應當下達書面通知,給予其合理的整改期限,并指導其進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加價水費。

第五十二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單位用戶和居民生活用戶采用或者使用名錄所列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三條 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管理、維修和保養,降低漏失率,供水設施的漏失率應達到或者低于國家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停水未履行通知義務的;

(四)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飲用水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戶應在供用水合同約定的繳費日期內足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繳后連續六十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繳足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發生干旱、咸潮等突發事件時,不執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臨時性供水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通知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加裝、遷裝、改裝、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停止供水。損壞消防供水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使用消防用水的,依法予以處罰,違法行為人還應向供水企業補交水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供水、用水和節水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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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基本信息文獻

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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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2004 年 10 月 27 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 年 11月 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04 年 11月 26 日撫 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3號公布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 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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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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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義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條例》總則具有方向性、原則性、 統領性作用 ,對整個《條例》具有普遍約束力,是《條 例》的核心。《條例》中其它章節的規定必須與總則 的規定相符。本章中對立法依據、立法原則、適用范 圍、規范對象、管理主體及相關制度做出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對立法依據的規定。 2006年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沈陽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是沈陽市關于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實施為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對規 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2年, 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十八次會 議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沈陽市的城市供 水、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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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說明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對《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2008年制定施行《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距今已經12年,該條例對規范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來看,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為保障全市人民用水安全、促進供水用水行業發展,重新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現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定了政府對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實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

(二)明確了供水設施建設要求。規定了供水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制定和資金籌措方式,鼓勵城市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統建統管。規定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加強智能化建設。

(三)明確了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對公共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用水計量器具和用戶側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進行了合理劃分。

(四)體現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為了更好地規范節約用水,貫徹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我們對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

(五)規定了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對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特別是對既有占壓物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作出了相應管理規定。

(六)依法設定罰則。我們按照相關上位法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設定了相應罰則。例如,為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我們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未按時清洗、消毒、檢測、公示,設定了相應處罰。

三、條例主要依據和制定過程

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借鑒了其他地市的立法經驗。

條例于2018年開始起草,并開展了立法調研。2019年11月,經市政府十六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年初經我市人大常委會一審通過。作為今年市委確定的重點立法項目,我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組織成立了供水用水立法工作專班,專班成員協同配合,穩步推進立法進程。我們先后組織召開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立法咨詢專家等方面參加的六次立法論證會,征求了縣(市)區人大、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深入縣區就條例存在的焦點問題開展調研征求意見。同時,我們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齊齊哈爾日報》和我市人大機關網站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提請我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前,先后兩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并得到了法工委備案審查室的大力支持。今年11月19日,我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現提請本次會議審查批準。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文本,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2016年3月16日召開會議,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自2005年3月實施以來,對于規范供水用水行為,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加快,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上位法也相繼進行了修改,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與上位法不相一致。撫順市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條例(修訂)》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抵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準。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修訂)》,事先征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維護用戶和城市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供水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和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證供水安全。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務、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制定城市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及老舊小區供水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關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嚴格限制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的原則,對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實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拆除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方式籌集資金,建設和改造城市供水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應當根據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供水設施。

鼓勵城市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統建統管。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加強智能化建設。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者設置不符合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征求城市供水企業意見;工程竣工后,應當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組織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產品應當具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戶用水計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二)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未移交供水企業的,由二次供水設施出資建設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三)用水計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戶處(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老舊小區分支立管在用戶室內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

(四)非居民用戶總閥門后(含總閥門)的專用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五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核定城市供水價格。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當同步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額基礎上,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企業應當將運行維護費用支付給實際維護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相關管理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并承擔搶修費用,賠付水費。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城市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輸配水管網干線邊緣3米以內,支線及其附屬設施邊緣1米以內,為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掩埋、穿鑿、損毀、盜竊城市供水設施及其電纜等附屬配套設施;

(二)在城市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種植深根樹木、埋設線桿、安裝各類基樁;

(三)圈占、覆蓋、堵塞供水檢查井和管道進出口;

(四)建設占壓城市供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采掘、挖窯、墓葬、采砂和取土;

(六)向城市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既有占壓物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占壓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應當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拆除決定;無法拆除的,應當采取城市供水設施改線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移動城市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電力等配套設施;

(二)啟閉城市供水設施閥門;

(三)穿越城市供水設施敷設工程管線;

(四)改建、改裝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 用水計量器具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定,檢定合格方可使用。城市供水單位或者用戶對用水計量器具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檢定。

因計量造成的差額水費,按照用水計量器具快慢的百分比進行退還或者追收,城市供水單位和用戶按照抄表周期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用水計量器具的安裝應當便于讀數、維修和更換。禁止在用水計量器具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占壓物。

非居民用戶專用供水設施的用水計量器具,應當安裝在城市供水主干管道與專用供水管道的連接處。

第二十四條 新裝、改裝、遷移用水計量器具以及改變用戶信息和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檢測,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并按照規定向當地城市供水、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貯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檢測,并將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監測工作,確保供水壓力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發現城市供水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發展或者擴大,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發生水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因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導致大面積停止供水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關用戶,在搶修完成后立即恢復正常供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停止他人依法用水。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付。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抄表到戶并且按照計量收費。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同一用戶用水涉及分類繳費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多類別用水,供水企業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計量收費。未事先向供水企業申請多類別用水的,從高適用水價;因供水企業原因不能分開計量的,從低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節水宣傳,鼓勵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三十二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

(二)跨越用水計量器具設旁通管道;

(三)偽造或擅自拆除、開啟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器具封印;

(四)改裝、損壞、倒裝、拆除、回撥、封閉用水計量器具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

(五)對卡式用水計量器具非法充值;

(六)對智能用水計量器具屏蔽信號、損壞傳輸線路;

(七)非火警擅自啟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八)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盜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補繳水費。損失水量無法認定的,按照用戶入戶管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擅自接管管徑的平均流量乘以損失水時間計算;損失水日數無法認定的,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每日損失水時間,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計算;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供熱、工業生產用水等管道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洗浴、洗車等非居民用戶用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的,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合城市供水單位設置專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公開、公正、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立用戶服務電話,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用水問題。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移動、拆除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標、警示標志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涉水產品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城市供水單位未按照規定檢修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未定期清洗、消毒、檢測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未將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結果及時公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單位,包括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城市供水單位的供水進行儲存、加壓或者深度處理和消毒的設施,包括增壓泵、貯水池(箱)、供水管道、電控裝置、消毒設備等。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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