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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2年2月28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防政辦發〔2012〕3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設置原則和要求、設置管理、規范現有大型戶外廣告的管理、法律責任、 附 則6章35條,自4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美化市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建(構)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造型、充氣裝置、彩旗、條幅、繪畫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懸掛、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涂寫、刻畫、繪制的廣告。

第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五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許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行為進行查處;

工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置原則和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利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大型戶外廣告(單幅版面≥30㎡)須經過規劃確定建設點位,小型戶外廣告(單幅版面<30㎡)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戶外廣告總體規劃設置導則,結合交通、市容等因素確定;

(二)內容真實、合法、健康,書寫規范準確;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計、設置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四)應規劃設置有足夠的公益廣告宣傳陣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使用;

(二)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的;

(三)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違法建筑物、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利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交通工具設置車身廣告的,須符合公安、交通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類招貼廣告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隨意張貼、涂寫、散發各類廣告。

第十一條 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和場地上設置戶外廣告的,需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設置。

第十二條 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等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設置經營權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等市場競爭方式特許經營,其收益全額上繳財政,優先用于公益廣告牌、公共廣告欄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但屬于利用政府融資平臺建設的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在道路或公共設施移交政府前,收益可暫由相關融資平臺所有。

第十三條 大型公益戶外廣告的建設,應采取政府投資的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建設、維護,各機關單位需發布公益廣告的,統一到宣傳部門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權的拍賣,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規劃,擬定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方案,拍賣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筑物、設施的名稱和具體位置;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期限;

(三)戶外廣告的規格、形式、材料、藝術效果、照明設施等設計要求;

(四)拍賣底價;

(五)委托的拍賣機構;

(六)競買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 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門前亂貼、亂涂、亂畫的廣告,有義務及時制止和清除。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舉報。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六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須在三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置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規格、材質等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在批準使用期限內確需變更廣告設置內容的,應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涂改、遷移、損壞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整治等原因需要拆除和遷移廣告設施的,廣告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利用公共產權資源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權,不得私自轉讓、買賣。使用期限屆滿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回并重新組織公開拍賣。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維護,保持戶外廣告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區容貌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巡查,發現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市區容貌的戶外廣告,應及時向廣告設置單位和個人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設置單位和個人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按要求整改完畢。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電子顯示牌(屏)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可適當延長設置期限,但最多不能超過八年。大型文化、體育、宣傳教育等公益活動和臨時性商業廣告,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時間確定。

第四章 規范現有大型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戶外廣告設置登記備案制度,對在市區內設立的戶外廣告,全部重新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重新備案,確定為發布公益廣告的戶外廣告,不允許出現商業性質廣告(市人民政府有特別批示的除外),否則,收回廣告發布權并實施公開拍賣。

第二十五條 對現有的大型戶外廣告,應充分尊重已存在事實,手續齊全的,重新審定審批內容;沒有審批手續但符合規劃要求的,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和審批不通過的,限期拆除或限期收回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對采取市場運作方式設立的戶外廣告,根據廣告收益情況,設定經營權回收年限,總使用年限一般不能超過五年,對個別投資巨大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第二十七條 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出臺后,使用年限到期的戶外廣告,符合規劃的收回經營權重新組織拍賣,不符合規劃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戶外廣告整治過程中,公安、住建、市政、工商等相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盜竊、故意損毀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阻撓、妨礙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情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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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2〕31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文獻

昆明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辦法 昆明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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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戶外廣告管理, 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 :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及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 (屏 )、燈箱、 櫥窗等廣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 (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其他公共 設施,設置、繪制、張貼以及散發的商業性和社會服務信息類廣告; (三 )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戶外廣告登記的管理機關。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協調與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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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嘉興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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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嘉政辦發〔 2007〕18號 關于印發嘉興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嘉興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環境,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 管理辦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設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區域為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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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進戶外廣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保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用于發布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而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所、公共空間、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閱報欄、公告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彩旗、實物造型等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發布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筑物,利用各種布幅、彩旗、空飄物、充氣物、遮陽傘等形式發布的短時期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確保安全,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利用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實行特許經營。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核準

第七條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本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應當符合《騰沖市城鄉總體規劃》要求。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國道、省道、縣道及以下公路沿線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戶外廣告登記、內容審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非城市道路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由市住建部門規劃,經對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外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住建部門審核(結構風貌規劃),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第十條通過審批后設置大型或重要的獨立式戶外廣告的,應當先規劃后設置,由市規劃部門牽頭,市國土、城鎮管理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路政等部門配合,審定選址、規模、布局、形式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置單位聘請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構)筑物使用性質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實行分區控制,并根據不同類型的戶外廣告設施,對設置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進行分類控制。

第三章設置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規范準確書寫。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嚴格執行安全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批準。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違反云南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和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筑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內設置獨立式商業性廣告牌;

(三)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范圍內;

(四)利用風景園林古樹、名木,公共綠地;

(五)利用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道閘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利用居民小區和單位的圍墻、圍欄;

(七)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

(八)在公共場所、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上亂發、亂貼、亂涂、亂掛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區域和情形。

第十五條下列區域和情形未經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的控制地帶;

(二)城市河湖等水體水面;

(三)空中設置懸浮物或飛行器;

(四)設立立柱式戶外廣告;

(五)在已建成建(構)筑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六)利用道路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等設施;

(七)利用路名牌、公共客運站臺等公共設施、市政設施;

(八)其他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的場所。

第十六條在道路兩側、市政設施及綠化設施上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主要窗口區域、門戶節點及公共開敞空間的商業性廣告設施,應當無償提供廣告位,用于每年不少于60日的公益廣告發布。

第十八條經市交通管理、市場監管、城鎮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批準,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合法經營的公共汽車、出租車、長途客車、專業運輸車上適當設置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后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置。設置車身廣告不得對原車身顏色全部遮蓋。設置的車身廣告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其他車輛禁止在車身設置廣告。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粉飾建設施工工地圍墻(擋),可設置施工安全、質量等公益廣告,嚴禁設置商業廣告。

第二十條在建(構)筑物上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鑲嵌或者依附于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壞建(構)筑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征、輪廓線、天際線等的;

(二)妨礙建(構)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風等功能;

(三)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構)筑物高度;

(四)除公共信息標識和建(構)筑物名稱外,利用住宅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五)利用建(構)筑物玻璃窗、陽臺粘貼、繪制、懸掛戶外廣告設施;

(六)未征得建(構)筑物產權人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七)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合法的經營、辦公場所或者建(構)筑物上設置招牌。

招牌包含的名稱、字號和標志等應當與其取得的合法注冊登記相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構)筑物名稱標識應當設置在建(構)筑物的外立面;

(二)嚴格控制建(構)筑物屋頂,已建成建(構)筑物未預留廣告位的屋頂可適當設置店招店牌,應當與建(構)筑物融為一體,整體垂直拔高。店招店牌自身結構不得外挑,保持與原有建(構)筑物的建筑風格和尺寸協調,按照設計要求設置通風道并進行裝飾。屋頂店招店牌設置尺寸限制為:6米以下建(構)筑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6米以上12米以下建(構)筑物,高度不得超過4米;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構)筑物,高度不得超過6米;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構)筑物,高度不得超過8米;24米以上平面建(構)筑物頂部和斜面建(構)筑物頂部嚴禁設置戶外廣告,特殊情況需設置的,必須采取集體研究、專家論證的方式確定;

(三)招牌的設置不得超出建筑物控制紅線,遵循以橫式為主,立式嚴格限制、適當考慮的原則;

(四)招牌設置底邊離室外地面不低于2.5米,不得外露鋼架等結構,新建建筑應當充分考慮應用透漏式底板,老建筑物可適當采用噴繪,底板畫面應當采用騰沖風景畫;

(五)同一建(構)筑物臨街商鋪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使用材質應趨于一致;

(六)招牌的設置材料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

(七)招牌不得多層、重疊設置,禁止一店多牌、異地設置;

(八)多個單位共用一幢建(構)筑物的,可在建(構)筑物控制紅線內的入口處統一設置指示牌;

第二十二條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等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電子顯示裝置、霓虹燈、燈箱等涉電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技術規范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及市內高速公路(含匝道)、國道、省道、縣道公路沿線設置的獨立式廣告牌,原則上采用立柱式噴畫廣告,大型戶外廣告(含電子顯示屏)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置,具體要求為:

(一)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設計使用年限;

(二)不得設置棚架式廣告;

(三)廣告牌沿城區道路設置間距應當在300米以上,沿公路設置間距應當在500米以上;

(四)城區獨立式廣告牌設施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低于4.5米,公路沿線設置的獨立式廣告牌,應當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要求;

(五)公路沿線地名標志,所用地名必須是民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名稱,具體要求按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由市有關主管部門設計,并取得市城鎮管理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設置。

禁止擅自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用途,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六條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宣傳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假日、重大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按市城鎮管理執法部門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設置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日,并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1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在主要城市道路嚴禁設置商業臨時性戶外廣告,屬公益性的,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設置。

第二十八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提交《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廣告牌設置審批依據。

第二十九條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營業活動。

從事廣告業務的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領取的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營業活動。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位分為公共陣地和非公共陣地。公共陣地指市(路)政設施、公用設施,街道、廣場、道路以及其設施和其它政府投資建設的建(構)筑物;非公共陣地指企業、單位或個人,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社會團體所有或使用的建(構)筑物、場地等。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或其它方式取得,由市住建、城鎮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實施,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的,不得非法轉讓給第三方。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征得其產權人的同意,并簽訂同意占用書面協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屬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的道路應當向相對應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和技術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利用公共陣地設置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所有權嚴格按照《騰沖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區廣告牌管理的通知》(騰政發〔2010〕165號)文件執行;其經營權采用拍賣、招標方式發包給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屬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的道路,嚴格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審批設置。

第三十二條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批準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模、材質以及其它技術標準進行制作、設置。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形式、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5個工作日內報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批,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屬于交通行政部門審批的,應當向相對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申請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場地使用權屬證明、設計施工圖、平面位置圖和彩色實景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

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市住建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具體規劃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依法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和標準完成設置。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報經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不設置的,其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自行失效,應當重新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重新提出設置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城市戶外廣告、招牌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范圍及其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設置城市戶外廣告,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確需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市城市規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覆蓋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四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在批準的設置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戶外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0日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和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四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竣工后,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組織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住建部門負責對設置單位或個人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四十二條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范,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安全和牢固。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施工完成后,應由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出具質檢報告,并經市住建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或者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應定期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并與屬地主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因戶外廣告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產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產權人應加強對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檢查和維修。

第四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由產權人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條按照“誰設置、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批準、誰監管”的原則,建立安全使用保障制度,對出現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第四十七條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產權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或拆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十九條在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設置廣告的產權人承擔。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產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逾期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收回設置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2100433B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別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9號)、《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指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下同)戶外廣告的設置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對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外型進行核準,并負責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大隊)負責對轄區內戶外廣告實施具體執法監管。

市工商、規劃、建設、交通、質監、安監、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置要求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及規劃指引。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會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批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及色彩等具體要求。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安全,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戶外廣告設置規范按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隔聲墻)等設置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和城市標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利用危房、違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設置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侵占、損毀綠地設置的;

(六)利用臨街建筑物、玻璃幕墻或窗戶設置的;

(七)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礙殘疾人專用設施使用的;

(九)在內環線以內設置大型高立柱廣告和燈桿廣告的;

(十)設置過街橫幅廣告的;

(十一)有悖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或有損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設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規定應在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九條 利用廣場、市政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招標、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公共資源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申請辦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書,未辦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置人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真實彩色環境效果圖,A4大圖2張、5寸小圖2張(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區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提供市規劃局根據《市區廣告規劃導則》出具的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置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窗口提出設置申請,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三)受理申請后,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設置場所進行現場勘察,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設置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核發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書;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書之日起,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置,并將驗收資料與相關文件合并為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交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窗口備案。

同時,申請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發布戶外廣告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及交通部門列養的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事先經有批準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進一步規范市區公益宣傳廣告設置管理,主要公共場所公益宣傳廣告達到廣告總量的20%以上。

廣告設置人、經營業主都有支持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發布公益廣告需征用廣告位時應給予配合。

第十六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等公益活動或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二)、(三)、(五)項材料外,還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舉辦活動或交易會、展銷會的文件及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時間的,應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辦理延期手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設置人應于期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舉辦臨時性活動,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于活動結束后2日內拆除。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未滿,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變更批準設置事項的,設置人應當到原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書。

第四章 設計、施工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相關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邊環境要求進行設計。

戶外廣告設施一般采用鋼結構形式,其鋼結構的選型、布置和構造應便于制作、安裝和維護。

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防火、抗震、電氣等安全要求。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聲響等,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燈光、噪聲等污染。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建筑、鋼結構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形式、規格、材質等要求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許可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施工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戶外廣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書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書的證號、設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由設置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窗口申請驗收,由市城管局會同工商、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驗收應由設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參與。在驗收時應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要求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的記錄并簽字確認。

驗收資料及提交的申請資料合并為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一式兩套),由設置人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分別保存。

中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大隊)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第五章 檢測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

設置人在設置期內,應每年進行安全檢測,以確保在使用期內的安全。未經檢測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可繼續使用。對設置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進行變動后,設置人應重新進行安全檢測。

設置人應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在可能出現惡劣氣象條件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不出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由于設置人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或阻撓戶外廣告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或者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門店招牌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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