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防洪工程設計洪水標準。設計洪水的表述方法有頻率分析法與推算可能最大洪水的水文氣象法,而以前者應用較廣,如歐洲的一些國家,亞洲的日本、土耳其、菲律賓等國均采用此法。在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對不允許失事的重要大壩都采用水文氣象法推算可能最大洪水作為設計洪水標準。總過基本上用頻率分析法,必要時也用水文氣象法。中國的堤防、水庫等類防洪工程線性的防洪標準規定于1994年頒布的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簡稱防洪標準。防洪保護對象包括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和旅游設施等。中國現行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規定于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防洪運用要考慮兩種標準,有防洪工程本身安全所采用的洪水標準和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
工程規模、效益、失事后影響均較大的工程,其防洪運用標準高,即所采用的設計洪水重現期長;反之,其防洪運用標準相對較低,即所采用的設計洪水重現期相對較短。
其高低與防護對象的重要性、以往洪水災害嚴重性及其影響、防洪工程的具體條件等直接相關。一般來說,保護的城市、工礦區的級別高,保護農田面積大,而防洪工程又有能力將標準提得較高者,其防洪標準可適當取高,反之則取低些。不同河段或河段兩岸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不同,也可采用不同標準。
在水利工程的設計文件中,對工程本身安全所采用的洪水標準及所涉及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均應有明確的規定。水利工程建成后實際運行中采用的防洪標準可能有3種情況:(1)若工程已按設計完建并運行正常,一般即可以工程設計所用標準作為防洪運用標準。(2)若工程受地質、結構、施工等方面條件的限制,不能按原設計、校核洪水位運用,則防洪運用標準實際上比原設計降低。(3)若由于洪水資料系列的增長或發生特大洪水后進行洪水復核,水文統計參數及洪水有較大變化(例如中國1963年8月河北省大水后復核了全國范圍的洪水,經洪水復核使設計洪水普遍加大),則應進行防洪運用標準復核,重新確定實際能達到的標準。對于防洪運用標準未達到規范要求的水利工程,應進行除險加固及其他旨在提高防洪運用標準的措施,使之復核規范要求。在除險加固工程未全部完成前,應實事求是地做出實際能達到的防洪運用保準的分析論證,降低標準運用。
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一重現期的設計洪水位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防洪標準的高低,與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洪水災害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直接有關,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系...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防洪標準》的通知建標[1994]3...
1、三峽水電站三峽水電站,即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又稱三峽工程。中國湖北省宜昌市境內的長江西陵峽段與下游的葛洲壩水電站構成梯級電站。三峽水電站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水電站,也是中國有史以來建設最大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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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 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 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 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 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 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 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 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 單一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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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標準常識 一、防洪標準及工程分等標準 要制定某一河段、水庫或地區的防御洪水方案,首先要確定 以防御多大的洪水為目標,即確定防洪標準。 眾所周知,洪水的量級愈大愈是稀遇,所以人們常以洪水的 重現期來表示洪水量級的大小。一個地點不同重現期洪水的 數值是水文部門以一定數量的實測洪水資料為基礎,通過頻 率分析法求得的。 防洪標準的確定,一般要根據防洪保護對象在遭受洪災時造 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劃分若干等級。 1.水庫分等標準 根據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 ",水利水電樞 紐工程的分等、 水工建筑物的分級以及設計洪水標準如表 1、 2、3所示。 表 1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分等指標 1.0 ~0.1 工程 等別 水 庫 防 洪 治 澇 灌 溉 供 水 水電站 工程 總庫容城保護農治澇面 灌溉面 城鎮及工 裝機容 規模 (108 m3) 鎮 及 工 礦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田
包括防洪工程本身采用的設計洪水標準和下游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兩部分。這些標準在規程、規范中均有規定,作為設計的依據。在運用中,應根據工程完建情況、運行情況、工程任務的變化情況,特別是設計洪水資料的變化情況適當修訂(參見防洪運用標準)。
在防洪運用中遭遇各種不同洪水時的具體蓄滯規則。按照這些規則來運用,可以達到防洪運用標準及防洪運用指標的要求。
水庫的防洪控制運用方式是防洪控制運用計劃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可分為水庫下游無防洪任務和有防洪任務兩類。前者只需按遭遇設計洪水和校核洪水時大壩能夠安全度汛來進行調度;后者應根據大壩安全和水庫下游防洪要求統一擬定調度方案(參見水庫防洪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