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 | 2014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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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一)編制、修訂和管理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
(二)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規范,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標,標準施工合同,工程造價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構成。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措施。
第八條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筑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每3至5年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省工程計價依據。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場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補充性計價依據,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一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標準,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完善省工程造價方法庫、數據庫,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依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根據本地市場價 格行情,每1到3個月編制、發布本地工程造價信息,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
第三章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標人、投標人、發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依據估算指標等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概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和初步設計文件等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間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等編制。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綜合定額、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調或下浮。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第十六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企業定額、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結合企業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相關事項,明確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風險的內容、范圍和費用。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影響合同價款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變化;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
(三)工程變更;
(四)發包方更改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五)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結算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投標文件、標準規范、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調整后追加(減)的合同價款等有效文件編制或者核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編制結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
(二)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核對意見。其他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書面答復 承包人;對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與承包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結算文件核對意見。
(三)需要承包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對意見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應當再次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后應當通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復核,并將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四)發承包雙方對核對或者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簽章、確認結算文件。
對核對或者復核結果部分有異議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異議部分協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對或者復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決爭議。
合同未約定的,第(一)、(二)、(三)項辦理時限為28日。
第二十一條 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多次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結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文件提出復核。
未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4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結算文件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認可。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文件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二條 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審核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
政府審核機構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時限,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
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要求縮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增加的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內,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提前竣工費、優質工程費最高均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發承包雙方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和費用。發包人不得以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規避自身風險。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合同沒有約定且合同履行期間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發布的材料、設備或者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超過5%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超過5%部分的風險費用,并調整合同價款。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或者資質信息變更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資料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非工商注冊所在地承接單項咨詢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及從事咨詢業務的組織形式、人員架構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地級市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造價員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復核。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負責本次計價活動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注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
第三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制度。鼓勵委托同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必須符合下列簽章規定:
(一)編制、復核、批準人共同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復核人應當同時蓋執業印章;
(二)法人單位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三)委托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蓋企業執業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咨詢業務;
(五)出具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六)低于標準80%收費、給予回扣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四)簽署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六)在執業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存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名錄、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名單以及企業資質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在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以及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 用檔案制度,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檔案,禁止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記錄納入資質升級和續期審查的范圍。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自確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工程計價依據、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
(二)違法審核、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查處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計價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從事工程計價活動單位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 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五)至第(七)項規定的, 并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二)規定的,并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并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 四條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是指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據,編制和確定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等全過 程或者若干階段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包括編制和確定建設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報價、投標報價、進度款,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工程造價文件的行 為。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造價企業市場行為,近日,清遠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在建設大廈組織召開新版《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宣貫會,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站長、造價管理科長等專家對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46家相關企業負責人,該市住建、代建、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建設工程造價站負責人參加會議。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于2014年9月22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第205號省長令發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粵府205號令)。為使相關部門特別是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站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更好地掌握粵府205號令的各項要求,會上,省造價站專家對新版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各參會人員分別就建設工程造價文件質量偏差率、縣(市、區)如何執法等疑問,與省站專家進行了互動交流。粵府205號令的施行,標志著廣東省造價管理進入了新的階段,具體表現為:
一是豐富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內容。粵府205號令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價活動、從業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行為進行明確規定。與1998年省政府令第40號發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相比,由原來的29條款擴充至45條款,涵蓋內容更廣、更深。據省造價站專家介紹,粵府205號令是省政府出臺的信息量最大的規定之一。
二是明確建設主管部門和造價主管機構職責。205號令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是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管理。粵府205號令對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造價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進行界定。通過明確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各方責任,加大造價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而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提高造價行業自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四是工程造價管理更符合市場發展需要。為最大限度簡政放權,給建設工程造價企業“松綁”,從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到結算整個造價行為過程,由原先由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的方式,轉變為備查備案的方式,減少前置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激發了市場活力。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市住建局堅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力度。為了防止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粵府205號令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不得出現低于標準80%收費、給予回扣等行為。
五是提升造價信息化管理水平。205號令要求通過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提升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水平。目前,清遠市與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建的清遠市建設行業市場監管和誠信體系管理信息系統已完成搭建工作,并于2014年8月1日進入為期5個月的試運行階段。在系統開發運行的過程中,該市建設工程造價站積極推進造價管理信息化工作。一方面,積極開展建設工程造價企業誠信行為記分和誠信信息公示工作。2014年4月1日,修訂完善并公布了《清遠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考核評價標準》,對全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的誠信執行定量分值的信用考核評價。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行業企業誠信檔案,進行動態監管工作,現已建檔的企業38家,其中信用等級為A的企業8家。另一方面,加強造價成果信息化工作。抓住行業服務重點,整合資源,積累完整的造價成果基礎資料,通過將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結算等文件備查備案,匯總上傳到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電子平臺,并發布如各類型建設工程單方造價、造價指標等信息,以滿足社會和政府部門對造價信息的需要,更好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請問誰當站長?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更多信息和資訊。
請問誰當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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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5頁
評分: 4.7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修正) 廣東省人民政府 ( 1998 年 5月 18 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 8 次常務會議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40 號 公布,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根據 2000年 3 月 7 日發布的粵府〔 2000〕 25號進行修 改)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維護工程建設 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或集體資產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在編制和 確定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標底、結算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具體 業務由各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造價機構)負責。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編制工程造價管理的 投資估算辦法、竣工財務決算辦法。 第四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建立資料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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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2000年修正)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修正)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98 年 5月 18 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 8 次常務會議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40 號 公布,自 1998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根據 2000年 3月 7 日發布的粵府 〔2000〕25號進行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或集體資產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編制和確定投資估算、 概算、預算、標底、結算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工程 造價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造價機構)負責。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程造價管理的投資估算辦法、 竣工財務決算辦法。 第四條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5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盧瑞華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或集體資產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編制和確定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標底、結算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造價機構)負責。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程造價管理的投資估算辦法、竣工財務決算辦法。 第四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建立資料積累制度和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條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及各項稅費等構成。 本省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省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市、縣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六條 省統一計價依據由省造價機構負責編制。 市、縣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市、縣造價機構負責編制,報省造價機構備案。 第七條 市、縣造價機構根據省造價機構編制的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以下統稱價格),確定和公布當地價格或調整系數。 第八條 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估價表按國家行業造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結算價格及有關費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估算指標及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概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及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按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開工報告、隱蔽驗收記錄、工程進度表、子目換算和抽料(筋)表、設計變更資料、現場簽證和竣工圖等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工程類別按工程項目的管理隸屬關系由省、市、縣造價機構核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質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增加的工程造價應計入工程概、預算或招標標底,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 第十六條 竣工工程結算按下列規定審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設工程和省屬建設工程,由省造價機構或其委托市造價機構審核; (二)市屬建設工程,由市造價機構或其委托縣造價機構審核; (三)縣屬建設工程,由縣造價機構審核; (四)上述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可委托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造價機構進行審核; (五)除上述規定外的建設工程的竣工工程結算審核,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0日內(大、中型工程結算經造價機構同意可適當延長)按前條規定報送竣工工程結算;造價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工程結算文件之日起60日內給予審核完畢。 第十八條 經造價機構審核的工程結算可作為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 未按第十六條規定報經審核的工程結算文件,不得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 報送審核的竣工工程結算文件應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認定,并有編制、復核、批準人的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復核人員必須同時簽署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碼。未能共同認定的竣工工程結算文件,可向造價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受委托從事編制工程造價和提供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業務服務的社會中介服務單位。 第二十一條 組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第二十二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入我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到省造價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造價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的,應出具意見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組織復查,并在收到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10日內向造價機構申請復核。 第二十四條 凡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咨詢的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第十七條規定報送竣工工程結算的,由造價機構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報,逾期不報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向同級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第二十六條 造價機構在抽查或審核竣工工程結算文件中,發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勾結故意虛報工程造價的,責令其退回虛報數額工程款,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具體負責編制、復核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員,不予辦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年審,對重犯者取消其造價執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和咨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涂改、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編制工程結算文件,其工程造價高于或低于按規范編制價格5%以上的。 對重犯者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而從事編制工程造價和咨詢業務的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工程撥付款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議上,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住建局局長羅滇南代表政府講話,省工程造價總站站長黃守新傳達建設部《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省造價總站賴銘華科長對規定進行詳細解讀說明。市住建局總工程師鄧學堅主持會議。市住建、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以及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建設工程造價站負責人、造價相關企業負責人參加會議。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于2014年9月22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第205號省長令發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為使相關部門特別是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站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更好地掌握《規定》各項要求,會上,省造價站專家對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規定》的正式施行,標志著廣東省造價管理進入了新的階段。 《規定》是廣東省工程造價管理新的行政法規,也是加強湛江市工程造價管理法制建設,健全工程造價法律制度,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羅滇南同志要求,相關單位要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轉變理念,擺正位置,提煉國家深化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精髓,強化工作動力,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切實保證《規定》有效實施,加強國有投資工程管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著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守法誠信、監管得力的工程造價管理法治體系。 ?2014年12月12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廣州召開《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建標[2014]142號)(以下簡稱“改革意見”)宣貫會。會議由住建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廖江陵處長主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于曉捷副處長應邀出席會議,各地市住建局以及佛山市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分管造價業務的副局長、造價站站長,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代建局、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省建筑設計研究院等單位代表共80多人參加了會議。
李臺然副廳長在宣貫會上作了講話,就貫徹落實《管理規定》和《改革意見》,加強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他提出五個方面的意見:一是加強組織學習,將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加強溝通協調,構建工程造價法治政府;三是加強計價質量,強化國有投資工程造價控制;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五是加強市場監管,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希望大家同心同德,加強和優化工程造價專業化、技術化、信息化的公共服務,為加強我省工程造價管理,依法行政,建設工程造價法治政府而奮斗!
會議還組織了分組討論,各與會代表積極發言,特別對貫徹落實《管理規定》中的造價成果文件備案、造價信息發布、信息化平臺構建和誠信評價體系建立等內容進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宣貫會后,各地市將陸續召開宣貫會議,專題宣傳貫徹《管理規定》和《改革意見》的內容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