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要求, 切實規范和加強會議預算管理,壓縮會議費支出,根據財政部、國管局有關會議費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以及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總局機關),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所屬監察分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總局和省級煤礦安監局所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召開各類會議應當優先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
第四條 會議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籌規劃、預算控制、勤儉節約、據實報銷。
第二章 會議費預算的編制及審批
第五條 各類會議經費支出應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其中:
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所需會議經費支出納入總局公用經費和機關司局年度職能業務專項預算。
總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主辦的會議,所需會議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
第六條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履行會議經費預算審批程序。
會議主辦單位持經會議計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會議計劃、會議通知及領導批示件到財務部門辦理會議費預算審批事項,填寫《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見附件)。
第七條 會議在西郊賓館、平安府賓館、中安之家以及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大連、昆明療養院等內部賓館召開的,會議主辦單位應將審批后的《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送會議接待賓館;會議接待賓館應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合理安排會議支出,不得超預算接待。
第三章 會議地點及費用開支標準
第八條 在當地召開40人以內座談會的,應使用單位內部會議室;單位內部會議室無法安排的,應在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或中央國家機關確認的定點飯店(可登錄“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查詢)召開。
第九條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管理。綜合定額標準包括:房費、餐費、會議室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以及文件印刷費等。
(一)總局承辦經國務院批準,以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為一類會議,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會議方案確定會期與會議人數,費用定額標準為600元/人·天。
(二)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召開的要求省級安全監管局或煤礦安監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為二類會議,會期1.5天,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費用定額標準為500元/人·天。
(三)總局機關召開的其他會議和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所屬監察分局召開的會議為三類會議,會期1天,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費用定額標準為400元/人·天。
會期不含報到和疏散時間,報到和疏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舉辦各類會議,在上述綜合定額標準控制內,房費、餐費以及會議室費可調劑使用。
(一)在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所屬賓館召開會議的,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房費:平安府賓館標準間、單間最高限價300元/間·天;西郊賓館九號樓房價統一執行600元/間·天,其余客房標準間最高限價為300元/間·天;中安之家客房標準間最高限價為 180元/間·天。
餐費及會議室費按照當年公布的政府采購協議價執行。
(二)在總局所屬的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大連、昆明療養院召開會議的,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房費:標準間、單間最高限價160元/間·天,套間300元/間·天。
餐費:每人每天按100元標準。
會議室費:按門市價的7折結算;免費提供音響設備、茶水等。
(三)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以外的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費、餐費按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居住地在會議舉辦城市內的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駐會的以外,其他人員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會議費報銷
第十二條 會議費報銷在預算定額控制內據實結算,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結束后,會議主辦單位應及時與會議承辦賓館結賬。結賬時,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應在賓館出具的會議消費明細上簽字確認。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應要求賓館打印“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電子結算單”。
第十四條 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會議主辦單位應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接待賓館開具的正式發票,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還應提供“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電子結算單”等附件。
第十五條 會議費結算由會議主辦單位具體辦理,財務部門審核、支付。
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以外的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實行一會一結算制度。會議主辦單位辦理完報銷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財務部門與會議接待賓館(療養院、招待所)結算。
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召開的會議,實行多會一結算制度。會議主辦單位辦理完報銷手續后,財務部門每季度與會議接待賓館結算一次。結算時總局所屬賓館、療養院需提供《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
第十六條 對未經預算審批召開會議,擅自到風景名勝區、經濟特區和邊貿城市等非會議定點接待單位辦會或將與會議無關費用列支會議費中,以及超預算支出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會議主辦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開支項目、標準及金額。按誰主辦誰負擔的原則,不得轉嫁和攤派會議費。
第五章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開支標準及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應按國際慣例辦事,不得承擔額外的義務。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厲行節約,嚴格開支、規范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分為三類: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為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為中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為大型國際會議。
第二十條 國際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制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二十一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支出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分別為每天100元、150元和200元。
(二)會議開幕式或閉幕式一次冷餐招待會(酒會)費用。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150元(含酒水及服務費用)。
(三)會議期間工作人員食宿費用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
(四)會議期間志愿人員工作午餐費用及誤餐補貼。志愿人員僅安排午餐或發放誤餐補貼,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員不安排住宿。
(五)同聲傳譯人員勞務費及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同聲傳譯開支標準為口譯每人每天5000元,筆譯每千字200元;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聲傳譯人員國際旅費。只承擔同聲傳譯人員乘坐經濟艙的國際旅費,據實結算。
(七)交通費。租用車輛安排會議代表往返駐地與會場,租金開支標準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1000元,小轎車(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八)其他會務費用。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100元,開支范圍包括:辦公用品、消耗材料購置費用,會議文件印刷、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的制證費用等。上述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
(九)會議如有注冊費收入,中方可承擔國際組織官員及秘書處人員會議期間的食宿費用。
第二十二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會議注冊費收入、國際組織專項資助、財政撥款、贊助收入以及舉辦展覽、展示、廣告、旅游中介等收入,必須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舉辦國際會議,未經財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購買設備。除會議場地、會議必要設備(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辦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提供任何免費服務。
第二十四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游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底,會議主辦單位要對大型國際會議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會議經費明細收支情況,編制會議經費決算報告,報送總局辦公廳(財務司),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本單位會議預算的依據。決算報告的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議及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辦〔2007〕3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會議費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廳財〔2008〕17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會議費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財〔2011〕125號)同時廢止。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你好,按照發改委的 根據“發改價格〔2015〕29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規定,于2015年3月1日廢止。 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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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 2007〕12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 總則 1.為加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投資建設程序,落實項目建設相關 責任,保證建設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安全監管總局管理范圍內的全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國家安排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含國債資金) 。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新建、改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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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完善安全管理體系, 根據集團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四級責任控制體系及安全生產的要求,特制定下發 安全總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行安全總監制度就是在各生產單位設立專職安全總監, 由精 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在本 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全面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直 接對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 第三條 公司機關本級設置專職安全總監一名, 同總經理助理級別待遇 執行(其相應管理辦法按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執行和考核) ;項目部設置 專職安全總監 1-2人(具體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為項目副職領導, 項目班子成員。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四條 安全總監的工作職責。項目安全總監在上級主管領導和公司安 質環保部的指導下、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協助項目經理全面履行安 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職稱評審政策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程技術、衛生技術、出版、圖書資料、檔案、新聞、經濟、會計、統計、政工和藝術等11個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并接受其他單位委托評審。
(二)工程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工程技術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評審工作;衛生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評審工作;藝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藝術一級、藝術二級評審工作;圖書資料、檔案等2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新聞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出版、經濟、會計、統計等4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政工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其他不具備評審條件的職稱評審工作,委托具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評審委員會進行。
(三)國家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按其規定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由人事司(宣教辦)組織實施,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負責職稱評審計劃籌備、時間安排、材料審核、證書管理、業務咨詢等日常工作。
(一)報送推薦材料。
每年組織1次職稱評審工作,具體由人事司(宣教辦)安排部署。各單位負責職稱評審工作的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見附件1)及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工作,并負責對申報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和認定,復印件材料需加蓋人事部門印章。申報人員申報材料須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1.申報材料公示情況說明。
2.評審表。申報政工系列人員填報《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表》、初聘人員填報《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其他申報人員填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以下統稱《評審表》,見附件2),且報送1份。
3.各種證件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2)確認本人任職資格的文件復印件,政工人員還應附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4)全國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等級統一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單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外語(古漢語)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5)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合格證書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計算機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6)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提供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復印件;
(7)其他證書(如成果鑒定證書、獲獎證書等)復印件。
證件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
4.工作總結。
(1)按獲得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的業務工作及成績逐年填寫,申報高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申報中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且報送1份。
5.論文與著作。
申報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提交任現職以來在具有正式刊號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或專著,其內容須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相一致,發表(出版)時間截至評審當年9月1日;答辯論文應選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寫(含獨撰)的文章,并須將原件與答辯論文(見附件2)封面一同裝訂報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為申報依據;發表在報紙、內部期刊的文章和畢業論文不能作為申報論文。
6.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
各單位按照《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的項目規定,詳細、簡潔、實事求是地填寫,報送電子文檔和打印文檔各1份。
各單位人事部門將以上所有材料用檔案袋包裝,正面統一粘貼《報送材料明細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申報人員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張(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擬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
(二)審核推薦材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按照年度時間安排,完成相關推薦材料的審核工作。對推薦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及時通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予以補充;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及時告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三)組織答辯。
各單位如具備條件,可對申報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論文答辯;不具備條件,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組織。具體條件和要求如下:
1.根據申報人員專業和檔次情況,聘請本系列相關專業2-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申報正高級,必須聘請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建評議組,并填報《專家評議組成員信息備案表》(見附件2)。
2.評議組對申報人提交的答辯論文提出問題,開展答辯工作,形成答辯評語,同時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含論文、著作)等情況進行審查,形成專家評議組意見,并將相關內容填寫在《評審表》中。
(四)召開評審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承擔評審會議記錄、評審檔案資料歸檔、評審材料上報以及其他工作。召開評審會議時,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于法定評委的三分之二。評審會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開預備會議。評審會主任召集各評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評審辦法,研究分工和時間安排。
2.審閱材料。評審會安排一定的時間給評委審閱申報材料,以便掌握評審對象的情況,了解評審對象的成果,初步測定評審對象的學術、技術水平。
3.投票表決。各評委在審閱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由評審會進行充分醞釀,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由主任現場向各評委公布表決結果并簽字。未出席評審會的委員不得投票或補充投票。
(五)確認評審結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各評審會同意票數大于或等于到會評委三分之二的申報人員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將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國家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即通過自考、電大、夜大、職大、函授等五種非全日制取得的學歷文憑)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是在本人所學專業對口的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否則要通過評審會評審或參加全國職稱資格考試確定其任職資格。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符合初聘條件人員的材料統一審核;各單位不再自行組織。
委托評審須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報基本條件。由本單位提出,上級人事部門批準并開具委托評審的證明書、函。高級職務委托評審須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開具委托函,中級職務委托評審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縣(處)級以上的人事部門開具委托函,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單位之間或個人委托評審無效。
申報人員根據工作和崗位需要確需變更系列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專業相近的,須在現崗位工作1年及以上。專業相差較大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轉評審須重新履行申報手續(填寫評審表、撰寫工作總結、論文,參加相應級別、類別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等)。經評審通過1年后,符合申報現專業技術系列高一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原專業技術職務的履職年限可累計計算。
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長達10年及以上的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現崗位不超過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檔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
接受委托評審須由省、部委、中央企業總部的人事(職改)部門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協商后,開具委托評審函(見附件2)并報送材料。
(一)申報人員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任職資格確認時間為該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單位人事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的要求,認真審查申報人員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負責。
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細則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十、本細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解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暗查暗訪工作細則的通知
安監總廳函〔2015〕81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為進一步推動暗查暗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切實提高實效性,制定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暗查暗訪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安監總人事〔2014〕91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1年7月18日印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安監總人事〔2011〕115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