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 用水同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價????格 | 與工業用電同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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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 文????號 | 發改辦價格[2009]1255號 |
發布時間 | 2009年6月12日 |
發改辦價格[2009]1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有關要求,2008年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工作。大部分省(區、市)商業用電已與工業用電執行相同的目錄電價標準;沒有實現同價的省(區、市)也適當縮小了商業用電與工業用電的價差。現就進一步推進工、商業用電用水同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
(一)尚未實現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的省(區、市),應認真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的實施方案,結合銷售電價調整,盡快實現工商企業用電同價。
(二)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執行與工業用戶相同的電價標準的同時,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鑒于當前商業企業經營困難較大,尚未對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地區,可暫緩執行。
二、認真落實商業與工業用水同價
各地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134]號)的要求,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簡化水價分類,實行商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與工業用水同價。同時,對洗浴、洗車等特種用水,仍應實行單獨分類計價,與其他用水保持合適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三、采取綜合措施確保同價政策落實到位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商業用電、用水同價工作,盡快研究實施方案,統籌兼顧各方面影響,積極做好宣傳解釋,確保工、商用電用水同價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征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施工用電屬于工業用電,價格可以在信息價中查到的!
政府要加強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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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切實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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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切實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近日,有媒體報道國內部分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引起社會各方關注。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國家發展改革委怎樣看待部分商業銀行調整跨行取款手續費這一問題?
答:我們高度關注部分商業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問題。我們認為,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商業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當統籌兼顧,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從維護銀行業長遠利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問:針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現狀,國家發展改革委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一直重視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我們已經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有關服務收費進行了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范:一是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二是明確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三是規范商業銀行定價程序,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支出,并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并提前一段時間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必要時需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新的《辦法》還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價格投訴和爭議處理、價格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問: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什么時候能出臺?
答:《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據此,我們正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稿)》進行完善,爭取盡快出臺,以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各區域電監局、省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
為補償火力發電企業因電煤價格上漲增加的部分成本,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正常合理的電力供應,經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重點提高山西等15個省(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綜合考慮煤炭價格上漲對火電成本的影響及發電設備利用情況等因素,對山西等15個省(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適當提高。具體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山西3.09分錢、青海3分錢、甘肅2.68分錢、江西2.62分錢、海南2.53分錢、陜西2.52分錢、山東2.45分錢、湖南2.39分錢、重慶2.28分錢,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錢,四川1.5分錢、河北1.49分錢,貴州1.24分錢(其中0.46分錢用于提高脫硫加價標準)。上述省市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甘肅、陜西、安徽三省高于標桿電價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具體調整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二)對上述15個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區、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小幅提高,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其中,廣西、云南省(區)燃煤發電企業脫硫加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5分錢和0.3分錢;北京、上海、江蘇、浙江4個省(市)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1分錢、3.6分錢、3.6分錢和3.6分錢;青海、廣東、福建省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暫不調整。其他省(區、市)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價標準與當地燃煤發電企業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經營困難的統調電廠上網電價。對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當地標桿電價的統調電廠上網電價適當多調。廣東省云浮、韶關、坪石電廠上網電價提價標準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5分錢,具體由廣東省物價局下達。為鼓勵河南義馬鉻渣電廠按規定焚燒鉻渣,減少對當地環境的損害,將該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0分錢(必須按規定焚燒鉻渣)。
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件一、附件二。
(四)適當提高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標準。具體見附件三。
二、核定和調整部分水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核定貴州石埡子、海南大廣壩二期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峽地下電站投入商業運營后,三峽電站送湖北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506元,送其他地區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19分錢。三峽電站送電至各地的落地電價相應調整。
(三)為緩解水電企業經營困難,將貴州省統調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3分錢;湖南省掛治、三板溪水電站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6元,凌津灘、洪江、碗米坡水電站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36元;廣西巖灘、甘肅大唐麒麟寺、重慶中電獅子灘水電站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調整部分省市銷售電價
(一)山西等15個省(市)火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后,銷售電價相應調整。具體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山西2.4分錢、山東2.29分錢、陜西2.14分錢、海南2.1分錢、湖南2分錢、江西2分錢、安徽2分錢、河南1.81分錢、重慶1.53分錢、湖北1.48分錢、河北南部地區1.41分錢、貴州1.36分錢、河北北部地區1.26分錢、甘肅0.9分錢、青海0.63分錢、四川0.4分錢。其中,居民用電價格暫不調整,調價金額由其他用戶承擔。上述地區具體銷售電價表見附件四。
(二)其余地區銷售電價不作調整。
(三)同意河南省暫停執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并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其中銷售側尖峰時段電價、高峰時段電價與平時段電價之比由1.7倍、1.5倍分別調整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暫停執行上網側峰谷分時、豐枯季節電價政策和銷售側豐枯季節電價政策,并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其中,銷售側尖峰時段電價、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分別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時段電價每千瓦時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將原1分錢電源基地建設基金并入銷售電價,相應用于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及疏導省內其他電價矛盾。
(六)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具體電價類別和執行時間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執行時間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優惠電價等因素提高的上網電價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通過銷售電價調整相應提高的上網電價標準,山西等12個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執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二)山西等15個省(市)銷售電價調整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各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要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電煤供應,強化價格監管。進一步加大電煤產運需協調力度,適當增加華中等電煤短缺地區的供應;組織開展電煤合同履約情況及電煤價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督促煤炭企業嚴格執行2011年度電煤合同價格,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電煤重點合同價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維護國家電價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各省(區、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表
二、有關省(市)部分統調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表
三、有關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調整表
四、山西等15個省市銷售電價表
發改價格[2009]17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水務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繼出臺了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對于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緩解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的運行困難,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少數地方因調價方案和調價程序不完善,宣傳解釋工作不到位,群眾反映強烈。為確保水價調整工作的規范有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當前,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為目標,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要統籌社會經濟發展和供水、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重點緩解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臺調價項目。三是要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社會的理解與支持,確保水價調整工作的平穩實施。
二、嚴格履行水價調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監審力度。要加強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監審,完善成本約束機制,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強化自我約束,切實加大水費收繳力度,嚴格控制人員的不合理增長,著力降低管網漏損,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聽證制度。水價調整方案的制定和出臺,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與聽證參加人及社會各界的溝通,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確定水價調整時機和力度。各地要統籌考慮本地區水價調整工作,區分輕重緩急,合理把握水價的調整節奏和調整幅度,水價矛盾積累較大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價計價方式。一是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盡快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不同級別的水量基數及其比價關系,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對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繼續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二是盡快對環衛、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實施按用水量計取水費,促進節水和降低供水企業產銷差。三是適當確定各級水量間的差價。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促進節約用水。
四、理順水價結構。一是簡化水價分類。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各類用水的結構,逐步將現行城市供水價格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車用水等,特種用水范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二是突出調整重點。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地區,調整城鎮水價時要優先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同時,要綜合考慮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的運營情況,著力解決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面臨的問題,促進供排水行業協調發展。三是理順再生水與城市供水的比價關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設施建設的投入,研究制定對再生水的生產使用的優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價的確定,要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鼓勵再生水的使用。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
五、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為避免調價對低收入家庭產生較大影響,各地在調整水價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據水價調整的影響,對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標準、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強宣傳解釋。要充分認識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重要性,將宣傳解釋工作貫穿于水價調整的全過程。要擬定詳細和便于社會理解的宣傳方案,采取多種方式,向群眾充分解釋當前水資源和水污染治理面臨的形勢,加大節水和污水處理力度的緊迫性,供水及污水處理單位運行面臨的困難,對低收入家庭的照顧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補貼政策等相關措施,全面闡述水價調整的必要性,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推進水價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水價調整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各級價格、建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審慎決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握水價調整時機,統籌考慮與其他價格改革的銜接,加強跟蹤調查和指導,穩妥地做好水價調整工作,確保水價調整平穩實施。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