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完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的意見 | 類????型 |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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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 | 2013年2月16日 |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思路和原則
(一)電子政務建設思路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建設目標上,要從過去注重業務流程電子化、提高辦公效率,向更加注重支撐部門履行職能、提高政務效能、有效解決社會問題轉變;二是在建設方式上,要從部門獨立建設、自成體系,向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互動和資源共享轉變;三是在系統模式上,要從粗放離散的模式,向集約整合的模式轉變,確保電子政務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二)電子政務項目建設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原則,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內容的確定,要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以服務公眾為落腳點,加快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二是提升政務部門信息能力的原則,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務部門宏觀調控、市場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切實發揮電子政務支撐政務部門履行職能的作用;三是注重頂層設計的原則,要推進部門間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發揮電子政務項目促進多部門協同解決經濟社會問題的作用,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發揮投資效益。
強化電子政務項目“一把手”負責制
(一)落實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責任機制。項目建設部門的“一把手”,應按照“三個轉變”的建設思路,強化責任機制,有效落實頂層設計的思想,強化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導,推動業務流程優化和業務模式創新,促進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強電子政務項目全過程的統籌指導,切實保障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實效。
(二)加強電子政務項目跨部門統籌協調。涉及多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應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項目牽頭部門應會同共建部門,基于《規劃》提出的建設目標和任務,細化項目體系架構,明確具體建設任務,確定部門間的業務協同關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共建部門的建設范圍和責任義務。項目建成后,應進一步完善跨部門的共享共用機制,保障部門間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切實提高投資效益。
統籌推進電子政務共建項目的建設
(一)中央跨部門共建項目應統籌建設方案整體推進。對于多個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研究形成項目體系架構和建設方案,各共建部門應按照已明確的建設任務,深入開展需求分析,確定具體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細化建設方案。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完成項目整體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立項。
項目整體立項批復后,各共建部門應依據立項批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對于整體立項后,需要相關部門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對共建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提出審查意見,并按照整體立項的統一要求,做好共建項目的統籌協調,確保項目建設發揮實效。
各共建部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嚴格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做好該項目的節能評估工作,并單獨形成節能評估文件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令2001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在編寫招標內容的同時填寫招標基本情況表,對不列入招標范圍的具體項目及自行招標、邀請招標等依據和理由作出說明,并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3、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4號)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文件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4、涉及土建工程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設的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
(二)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應統一規劃整體立項。中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共建電子政務項目的總體規劃,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標準規范,做好對地方建設部分的指導工作,并組織地方共同開展項目需求分析和方案設計,地方有關部門應做好所建項目與本地區已有項目以及電子政務相關規劃的銜接,并就涉及本地區的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等提前征求地方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地方項目審批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出具資金承諾函。地方資金承諾函應與整體立項的項目建議書一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中央部門和地方部門應依據立項批復,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涉及中央補助資金的地方項目,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號)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節能、招投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方在確保完成項目整體立項確定的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的前提下,在測算中央補助資金時確定的基本配置的基礎上,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優化調整具體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具體請按55號令執行。
充分重視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
(一)強化電子政務項目需求分析工作。在立項準備階段,各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55號令,以及需求分析報告編制的有關要求,自行或與委托的專業咨詢機構共同開展項目的需求分析工作,注重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性、適用性和指導性。
需求分析的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其構成主要包括政務業務和系統結構的基礎調研、量化分析、論證咨詢、需求分析報告編制和專家評議等。需求分析有關經費可在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設計費和預備費中列支。
(二)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的主導作用。應充分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在需求分析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信息化支撐單位應加強與業務司局的協調配合,并做好技術支撐保障。
需求分析工作應基于項目建設部門的核心職能,重點研究分析所面臨的社會問題,以及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合理確定項目的政務目標,創新行政運行機制、優化業務流程,科學組織信息資源、優化系統結構。在此基礎上,形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
(三)明確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地位。項目建設部門完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后,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專家組對其進行評議。專家組的評議意見,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專家組評議通過的項目需求分析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評估和評審機構在評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評審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過程中,應將專家組評議通過的需求分析報告作為項目評估和評審的重要參考。
大力推進跨部門信息共享
(一)嚴格落實信息共享需求。項目建設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包括需求分析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中,應專門分析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錄,信息共享目錄應包含共享數據的字段、格式、技術接口、加工處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術要求等。信息共享目錄作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報項目審批部門。
(二)發揮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支撐作用。項目建設部門必須充分利用國家電子政務網絡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部門應根據業務需求,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及以下的業務系統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內網上,將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現有部門專網承載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和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要分別逐步遷移到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來。國家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部門專網,具體要求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和應用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執行。
加強電子政務項目的質量管理
(一)嚴格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對于需求分析不夠清晰完整、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以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中未落實需求分析設定的目標和相關要求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
(二)完善電子政務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2544號,以下簡稱“2544號文件”)的要求,強化項目建設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的信息通報制度。嚴格項目概算調整的管理,項目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按照2544號文件有關規定可自行審批調整的,應將調整批復文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備案。要加強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監理,提升項目建設質量。按《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管理辦法》(檔發[2008]3號)的要求,加強電子政務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同步推進電子化檔案管理。在驗收和后評價工作中,應加強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切實保障項目建設取得實效。
(三)保障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所需資金。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建設的原則,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建設運維資金。建設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家對西部地區和東、中部欠發達地區的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按照基本配置予以適當補助。其中,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疆三地州、西藏及四省藏區全額補助,對西部地區以及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東、中部地區原則上補助20%,有國家特殊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行。補助資金通過中央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安排解決。項目所需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要及時到位,以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和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保障電子政務項目安全可控
(一)統一使用國家網絡信任服務設施。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內網上的業務應用要統一使用電子政務內網平臺提供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信任服務設施。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的業務應用要統一使用電子政務外網平臺提供的信任服務設施。已建和新建的電子政務項目,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電子政務網絡信任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設相應的信任服務系統,同步使用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平臺提供的信任服務設施,實現基于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的跨部門、跨區域業務應用。
(二)加強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等級保護。根據國家關于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非涉密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規定,項目建設部門在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應同步落實分級保護和等級保護的相關要求,形成與業務應用緊密結合、技術上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決方案。項目建成后試運行期間,項目建設部門應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具體要求按《關于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2071號)執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三)積極采用安全可控信息技術和產品。在項目建設中,從技術方案到招標采購,尤其是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硬件產品、信息安全裝備等關鍵技術和產品的采用,均應達到安全可控要求。項目軟硬件產品的采用情況將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八、推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改革創新
(一)創新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運維模式。項目建設部門應積極采用服務外包、項目代建等專業化和市場化方式,探索項目建設和運維的新機制、新模式,合理控制和降低建設與運維成本,提升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二)推進新技術在電子政務項目中的應用。鼓勵在電子政務項目中采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下一代互聯網、綠色節能、模擬仿真等新技術,推動新技術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廣泛應用,進一步提高政務信息化資源利用效率,深化業務應用,擴大服務范圍,提升服務質量,為創新電子政務發展模式,提升電子政務效能積累經驗。
(三)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有效督促。項目審批部門要對《規劃》實施的進展情況跟蹤分析,并及時進行總結和評價。項目投入運行后,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開展項目審計、監督和績效評價。對未實現效能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部門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將有關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國務院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將作為“中國信息化成果評選”的重要參考。
(四)加強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根據《規劃》的部署,項目審批部門要會同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以下簡稱“信息安全設施”)建設部門,按照設施共建、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加強對信息安全設施建設目標、思路、建設布局和系統框架的研究。按照“中央側中央投資,地方側地方投資,企業側企業投資”的方式,組織中央和地方相關部門及相關企業,共同推動信息安全設施建設。信息安全設施的項目建設管理等有關要求,具體參照本意見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2月16日
監理員是監理公司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代表項目管理組履行甲方職責,對該項目工程施工實施現場監督,解決工程施工中所發生的問題。具體職責是: 一、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 熟悉所監督的工...
根據最新的政府性組價政策,設備費應該計入工程費。工程費應該就是投標總價。
也都好找又不好找。用人之際好找;不是用人之際就不好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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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近日發布了《關于加強和完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部門信息共享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推進電子政務共建信息化項目,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共享機制。為加強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意見》要求加強電子政務項目跨部門統籌協調,包括中央跨部門的共建項目、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兩種。在建設方式上,從部門獨立建設向跨部門跨區域協同互動和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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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建設是我國政府在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支撐手段。經過這些年的建設,電子政務建設已經從當初的"十二金工程",發展到今天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開始了電子政務建設的設計、規劃和實施。據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對電子政務設立有專向基金。每年都會接受中央政府各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并對這些申報的電子政務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
2015年7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促進智能電網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智能電網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5〕1518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智能電網是在傳統電力系統基礎上,通過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設備和先進傳感技術、信息技術、控制技術、儲能技術等新技術,形成的新一代電力系統,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動化、互動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實現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高效運行。發展智能電網是實現我國能源生產、消費、技術和體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發展能源互聯網的重要基礎。為促進智能電網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發展智能電網的重要意義
發展智能電網,有利于進一步提高電網接納和優化配置多種能源的能力,實現能源生產和消費的綜合調配;有利于推動清潔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學利用,從而全面構建安全、高效、清潔的現代能源保障體系;有利于支撐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民生服務水平;有利于帶動上下游產業轉型升級,實現我國能源科技和裝備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先進高效、清潔環保、開放互動、服務民生等基本原則,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現能源革命和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全面提升電力系統的智能化水平;全面體現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促進集中與分散的清潔能源開發消納;與智慧城市發展相適應,構建友好開放的綜合服務平臺,充分發揮智能電網在現代能源體系中的關鍵作用。發揮智能電網的科技創新和產業培育作用,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編制智能電網戰略規劃,發揮電力企業、裝備制造企業、用戶等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在合作共贏的基礎上合力推動智能電網發展。
堅持集散并重。客觀認識我國國情和能源資源賦存與消費逆向分布的實際,在進一步發揮電網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能源資源作用的同時,提高輸電網智能化水平。與此同時,加強發展智能配電網,鼓勵分布式電源和微網建設,促進能源就地消納。
堅持市場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探索運營模式創新,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激發市場活力。
堅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能源資源賦存、基礎條件等差異,結合本地實際,推進本地智能電網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開放兼容、雙向互動、高效經濟、清潔環保的智能電網體系,滿足電源開發和用戶需求,全面支撐現代能源體系建設,推動我國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智能電網裝備體系。
實現清潔能源的充分消納。構建安全高效的遠距離輸電網和可靠靈活的主動配電網,實現水能、風能、太陽能等各種清潔能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微電網建設,推動分布式光伏、微燃機及余熱余壓等多種分布式電源的廣泛接入和有效互動,實現能源資源優化配置和能源結構調整。
提升輸配電網絡的柔性控制能力。提高交直流混聯電網智能調控、經濟運行、安全防御能力,示范應用大規模儲能系統及柔性直流輸電工程,顯著增強電網在高比例清潔能源及多元負荷接入條件下的運行安全性、控制靈活性、調控精確性、供電穩定性,有效抵御各類嚴重故障,供電可靠率處于全球先進水平。
滿足并引導用戶多元化負荷需求。建立并推廣供需互動用電系統,實施需求側管理,引導用戶能源消費新觀念,實現電力節約和移峰填谷;適應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儲能等多元化負荷接入需求,打造清潔、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動用電服務平臺。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網源協調發展和運營機制,全面提升電源側智能化水平
加強傳統能源和新能源發電的廠站級智能化建設,開展常規電源的參數實測,提升電源側的可觀性和可控性,實現電源與電網信息的高效互通,進一步提升各類電源的調控能力和網源協調發展水平;優化電源結構,引導電源主動參與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建立相應運營補償機制。
(二)增強服務和技術支撐,積極接納新能源
推廣新能源發電功率預測及調度運行控制技術;推廣分布式能源、儲能系統與電網協調優化運行技術,平抑新能源波動性;開展柔性直流輸電技術試點,創新可再生能源電力送出方式;推廣具有即插即用、友好并網特點的并網設備,滿足新能源、分布式電源廣泛接入要求。加強新能源優化調度與評價管理,提高新能源電站試驗檢測與安全運行能力;鼓勵在集中式風電場、光伏電站配置一定比例儲能系統,鼓勵因地制宜開展基于靈活電價的商業模式示范;健全廣域分布式電源運營管理體系,完善分布式電源調度運行管理模式;在海島、山區等偏遠區域,積極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微電網,解決無電、缺電地區的供電保障問題。
(三)加強能源互聯,促進多種能源優化互補
鼓勵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推進風能、光伏、儲能優化協調運行;鼓勵在集中供熱地區開展清潔能源與可控負荷協調運行、能源互聯網示范工程;鼓勵在城市工業園區(商業園區)等區域,開展能源綜合利用工程示范,以光伏發電、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為基礎,應用儲能、熱泵等技術,構建多種能源綜合利用體系。加快源-網-荷感知及協調控制、能源與信息基礎設施一體化設備、分布式能源管理等關鍵技術研發。完善煤、電、油、氣領域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支持水、氣、電集采集抄,建設跨行業能源運行動態數據集成平臺,鼓勵能源與信息基礎設施共享復用。
(四)構建安全高效的信息通信支撐平臺
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術,構建一體化信息通信系統和適用于海量數據的計算分析和決策平臺,整合智能電網數據資源,挖掘信息和數據資源價值,全面提升電力系統信息處理和智能決策能力,為各類能源接入、調度運行、用戶服務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在統一的技術架構、標準規范和安全防護的基礎上,建設覆蓋規劃、建設、運行、檢修、服務等各領域信息應用系統。
(五)提高電網智能化水平,確保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探索新型材料在輸變電設備中的應用,推廣建設智能變電站,合理部署靈活交流、柔性直流輸電等設施,提高動態輸電能力和系統運行靈活性;推廣應用輸變電設備狀態診斷、智能巡檢技術;建立電網對冰災、山火、雷電、臺風等自然災害的自動識別、應急、防御和恢復系統;建立適應交直流混聯電網、高比例清潔能源、源-網-荷協調互動的智能調度及安全防御系統。根據不同地區配電網發展的差異化需求,部署配電自動化系統,鼓勵發展配網柔性化、智能測控等主動配電網技術,滿足分布式能源的大規模接入需求。鼓勵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骨干光纖傳送網、能源路由器等信息通信技術在電力系統的應用支撐,建立開放、泛在、智能、互動、可信的電力信息通信網絡。鼓勵交直流混合配用電技術研究與試點應用,探索配電網發展新模式。
(六)強化電力需求側管理,引導和服務用戶互動
推廣智能計量技術應用,完善多元化計量模式和互動功能;推廣區域性自動需求響應系統、智能小區、智能園區以及虛擬電廠定制化工程方案;加快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支持需求側管理預測分析決策、信息發布、雙向調度技術研究應用;探索靈活多樣的市場化交易模式,建立健全需求響應工作機制和交易規則,鼓勵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實現與電網協調互動。
(七)推動多領域電能替代,有效落實節能減排
推廣低壓變頻、綠色照明、企業配電網管理等成熟電能替代和節能技術;推廣電動汽車有序充電、V2G(Vehicle-to-Grid)及充放儲一體化運營技術。加快建設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網絡;建設車網融合模式下電動汽車充放電智能互動綜合示范工程;鼓勵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示范應用。鼓勵在新能源富集地區開展大型電采暖替代燃煤鍋爐、大型蓄冷(熱)、集中供冷(熱)站示范工程;推廣港口岸電、熱泵、家庭電氣化等電能替代項目。
(八)滿足多元化民生用電,支撐新型城鎮化建設
建設低碳、環保、便捷的以用電信息采集、需求響應、分布式電源、儲能、電動汽車有序充電、智能家居為特征的智能小區、智能樓宇、智能園區;探索光伏發電等在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應用,推動用戶側儲能應用試點;建立面向智慧城市的智慧能源綜合體系,建設智能電網綜合能量信息管理平臺,支撐我國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建設行動計劃。
(九)加快關鍵技術裝備研發應用,促進上下游產業健康發展
配合"互聯網 "智慧能源行動計劃,加強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和物聯網等技術在智能電網中的融合應用;加快靈活交流輸電、柔性直流輸電等核心設備的國產化;加緊研制和開發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電網運行控制技術、主動配電網技術、能源綜合利用系統、儲能管理控制系統和智能電網大數據應用技術等,實現智能電網關鍵技術突破,促進智能電網上下游產業鏈健康快速發展。
(十)完善標準體系,加快智能電網標準國際化
加快建立系統、完善、開放的智能電網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國內標準推廣應用力度;加強智能電網標準國際合作,支持和鼓勵企業、科研院所積極參與國際行業組織的標準化制定工作,加快推動國家智能電網標準國際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動智能電網發展
一是建立組織協調機制。加強政府部門間協調,研究落實支持智能電網發展的財稅、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智能電網技術、標準和裝備走出去。二是建立科技創新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的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建立開放共享的智能電網科技創新體系。
(二)加大投資支持力度,完善電價機制
一是加大投資支持力度。加大國有資本預算支持力度;研究設立智能電網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儲能、智能用電、能源互聯網等重點領域示范項目。二是促進形成多元化投融資體制。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適合智能電網發展的融資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務,支持智能電網相關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等多種手段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并引進推廣智能電網新技術、新產品,從成果轉化的效益中提出一定份額用于技術創新的再投入。三是鼓勵探索靈活電價機制。結合不同地區智能電網綜合示范項目,提供能反映成本和供需關系的電價信號,引導用電方、供電方及第三方主動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在電力價格市場化之前,鼓勵探索完善峰谷電價等電價政策,支持儲能產業發展。
(三)營造產業發展環境,鼓勵商業模式創新
一是建立產業聯盟推動市場化發展。發揮政府橋梁紐帶作用,支持建立產業聯盟,促進形成統一規范的技術和產品標準,構建多方共贏的市場運作模式。二是鼓勵智能電網商業模式創新。探索互聯網與能源領域結合的模式和路徑,鼓勵將用戶主導、線上線下結合、平臺化思維、大數據等互聯網理念與智能電網增值服務結合。依托示范工程開展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儲能協調運行、智能用電一站式服務、虛擬電廠等重點領域的商業模式創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5年7月6日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精神,加強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林木種苗質量水平,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發展用種安全,現就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種苗質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種苗是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造林成效和森林質量。提高林木種苗質量,不但能提高單位面積林地的生產力,還能保證造林質量,有效增進森林健康,增強林木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樹立“林以種為本、種以質為先”的質量管理理念,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管,大力推廣優良苗木造林,進一步提高造林質量和成效。
2.林木種苗質量管理面臨的形勢。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離不開林木種苗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造林綠化進程的推進,造林已進入攻堅克難階段,迫切需要結構合理、品種多樣、抗逆性強的良種壯苗,城鄉綠化、經濟林發展、工業原料林建設迫切需要經濟價值高、生態效益好、適應性強的林木種苗,林木種苗生產供應由數量保障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已成為必然,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已成為建設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的必然要求。
3.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林木種苗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林木種苗法律、法規、標準尚需完善,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檔案、質量檢驗、標簽等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林木種苗市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審先推等現象時有發生。基層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設施設備,種苗管理和檢驗人員培訓力度不夠等,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直接影響到林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以解決。
二、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制度
4.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鼓勵育苗戶組成合作社聯合體申辦許可證。嚴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程序,對申辦要求、辦理程序和辦理結果進行公示。加強許可事后監管,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建立生產經營者誠信檔案,逐步形成誠信規范的林木種苗市場。
5.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標簽制度。銷售的林木種苗要附有標簽。嚴格執行林木種苗標簽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林木種苗標簽顏色、規格、式樣、材質。指導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每個獨立包裝掛附一個標簽,不能包裝的苗木每個銷售單元附有一個標簽。
6.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檔案制度。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配備必要的管理設備,實行專人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內容要連續、完整、真實,如實記載種子來源、生產經營過程、檢驗結果、包裝、運輸、銷售去向等。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檔案要長期保存,苗木檔案至少保存5年。
7.進一步規范林木種苗廣告管理。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配合,嚴格執行林木種苗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引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依法發布林木種苗廣告,對各類新聞媒體發布的林木種苗廣告進行跟蹤檢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在出具林木種苗廣告專業技術證明時,要認真審核廣告中的專業技術內容,必要時進行現場核驗。
三、切實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8.加強林木種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林木種苗生產技術標準,加強林木種苗生產各環節技術指導。強化林木種子源頭管理,確定并向社會公告采種林,公布采種期,禁止搶采掠青,禁止在種子生產基地內,從事有害生物接種實驗。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實行自檢或者委托檢驗,出具林木種苗質量檢驗證書,并對林木種苗質量負責。
9.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組織國家級和省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抽查項目要從單純的質量指標檢測向兼顧遺傳品質檢測延伸,抽查結果判定要從單純的定量指標評定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綜合判定延伸,抽查環節要從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報抽查結果,對在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質量優良的單位予以表揚;對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要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跟蹤檢查。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
10.加強林木種苗使用環節管理。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要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規劃、作業設計要明確樹種(品種)、質量要求,要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簽、質量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不予驗收。造林單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種苗檔案,實行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對各類林木種苗質量案件的查處力度。創新工作機制,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苗、未審先推、搶采掠青、無證無簽、偽造證書、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社會監督機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對舉報的林木種苗案件進行查處。建立林木種苗質量案件上報跟蹤制度,每月逐級向國家林業局報告案件查處情況,及時、準確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對不如實報告或查處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
12.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機構建設。要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四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人員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建立和完善各項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普及林木種苗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各相關專業知識,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
13.加強林木種苗標準體系建設。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品種選育、種苗生產、檢驗檢疫、評價等林木種苗技術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其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不斷完善林木種苗標準化體系建設,為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