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 |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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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1990.08.26 | 實施時間 | 1990.08.26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都要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以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指導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各直屬單位應定期向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報送季、年度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有關經濟活動業務資料。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主要任務
第五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大、中型及有下屬單位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設置與單位內部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獨立審計機構,并受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審計業務較少的小型企業事業單位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本單位主要領導或代管。內部審計機構(包括專職審計人員,下同)與其他部門在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審計工作。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指導,定期向其報告工作,報送重要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并按統一規定表格及時填報審計情況統計表,每年年度終了三十天內,報送上年審計工作總結及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審計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制度,并參與本單位有關經濟、財務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審計制度,對本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納稅申報、貸款申請等事項,實行審簽制度。對各種經濟核算(包括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其他業務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各項預算內、外資金的周轉、運用及其效果進行審計監督,幫助挖掘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對本單位下屬企業廠長(經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嚴密、有效以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外匯收支計劃)和事業經費預算的編審、執行及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上繳稅利各項資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種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內部承包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貪污、賄賂等不法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十)指導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辦理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把工作重點放到效益審計上來,圍繞本單位的經濟效益開展審計工作,為領導在經營決策上提供依據。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決策、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生產、技術、財務、計劃及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會議。審查經濟合同、協議和其他經濟文件。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或召開審計調查會議,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
(四)提出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紀行為的意見,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監督執行。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有權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有權向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經批準后執行。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單位領導批準,可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上級審計機構或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的有關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應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及時向其提供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本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編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必須經內審機構或專職的內審人員審簽意見后報出。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準備階段。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充分做好審計前期準備工作,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搜集有關資料,擬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二)實施階段。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匯報,審查憑證、帳簿、報表,檢查現金、實物,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核實有關數據,了解事實真象。調查核實的記錄要由被審單位或有關當事人簽字(或取得其所寫書面材料)后,方可作為審計依據和證明材料。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
(三)報告階段。審計終了,依照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并根據事實情況,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審計報告和處理建議,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本單位領導審批。
(四)處理階段。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單位領導人應在接到申訴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單位對本單位領導人所做出的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審計機構申請復審。申訴和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不停止執行。
審計部門為了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情況,可以進行回訪或后續審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各項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及有關資料,以備查考;非經批準,不得任意銷毀。
第五章 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配備審計、會計、經濟、工程等專業人員,對審計人員的選配應保證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設機構而設置專職審計員的單位,必須配備知識面較廣、業務能力較強、能勝任獨立審計工作的人員擔任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職務按照審計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根據干部條件,可設置處、科級(及以上)職位的審計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獨立專職審計員職務的任免,應征得上審計機構的同意。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審計機構負責人和獨立專職審計員職務的任免,要征得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的同意。正式任免后,按有關規定備案。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到離、退休年齡而身體能堅持工作,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審計人員,征得本人同意適當延長離退休時間,繼續任職,或辦理返聘任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審計理論知識,熟悉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審計、財會等業務,積極參加有關的培訓學習和審計學術組織活動,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有權根據需要抽調和集中各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專項、重點審計,或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派員辦公室組織各單位內審人員對各單位實施聯合輪審。有關單位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擬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實施細則,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落實各級責任 創建平安企業 集團公司召開安全保衛工作暨安全保衛責任書簽訂會議 3月31日下午,集團公司召開安全保衛工作暨安全保衛責任書簽訂會議,集團公司機關及各直屬單位黨支部書記、各產業集團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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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事業的勞動合同編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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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主管部門,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 目前,國內普通紙面石膏板行業競爭激烈,多數企業已經虧損或瀕臨虧損。為防止價格過度下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國內石膏板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計價
江蘇省建設會計學會內部審計專業委員會于2016年7月1日在鎮江開展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研討活動, 有10多家會員單位代表參加了研討。鎮江市住建局黨委副書記方德龍出席了本次活動。
下午,在鎮江國際飯店召開了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研討會議。會議由內審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樺主持,鎮江市住建局副調研員、審計處處長單立春作了《嚴明審計紀律,加強審計監督,進一步深化住建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交流發言。
鎮江市住建局領導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加強體制和機制建設,落實責任主體,內審工作由局黨委書記、局長親自抓,制定完善了《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部審計制度》和內審崗位職責,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
參加研討的其他單位代表分別就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了交流和研討。與會代表一致認為,內部審計在行政事業單位大有可為,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有助于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領導重視、體制順暢、人員得力是發揮內部審計作用的保證。省建設會計學會秘書長徐和美參加了研討會議并作了講話,她充分肯定了內審專業委員會這次研討活動的成效,表示鎮江住建局內部審計工作很有特色和成效,值得會員單位學習和借鑒,并要求今后根據內審工作的特點經常開展調研交流活動,注重實效,切實把內審工作做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獨立監督、評價和咨詢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經濟管理,實現經濟目標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鼓勵和支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各級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配套制度;
(二)督促審計監督對象按照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四)總結、推廣內部審計工作先進經驗,對內部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在其職權范圍內領導、指導、監督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配套制度;
(二)督促所屬單位按照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總結、推廣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先進經驗,對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四)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深圳市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并提供服務,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從其規定。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條件的,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必要時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協助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單位可依據相關規定或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參加內部審計專業培訓,定期接受后續教育。
第十條 下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級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并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范。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者財務工作,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行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營、管理、效益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四)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和咨詢;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九)辦理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以及上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
(十)辦理審計機關交辦的查詢、核查等有關審計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履行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機構或人員,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和工程結算資料、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審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查實物;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六)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予以制止;
(七)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八)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相關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參與對相關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選聘工作,并對所選聘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審查和評價;
(九)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履行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機構或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實施內部審計時,需要查詢被審計對象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對象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被審計對象應當配合查詢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的依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應當實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并根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條 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方案,經內部審計機構批準后實施。
實施審計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方案實施審計,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編制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組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初稿。
審計組將審計報告初稿連同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提交內部審計機構復核。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復核,并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進行審定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
審計報告自送達被審計對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起申訴,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內部審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承辦審計機關或上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應報送交辦單位審定,并由交辦單位作出審計結論或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其他內部審計程序,依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統計報表。
審計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可以利用內部審計結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被審計對象或者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抗拒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或其他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報告的;
(三)對查出正在損害國家和單位利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國家機關的行政首長或者其他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所稱單位權力機構是指法人組織依法行使決策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被審計對象是指所屬單位、內設機構及個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5日發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內部審計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同時廢止。
《電網企業內部審計基礎》為《電網企業管理崗位培訓教材(試用)》(電網企業內部審計基礎)分冊,屬于經營管理類審計管理專業B、C級專業基礎課程,共兩篇十七章,主要內容有:第一篇電網企業C級內部審計基礎,介紹內部審計概述、內部審計流程、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內部審計方法、審計證據與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抽樣技術、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內部審計報告、審計檔案管理;第二篇電網企業B級內部審計基礎,介紹電網公司經營管理、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程管理相關知識、法律知識、內部控制、計算機輔助審計及信息系統審計基礎知識、輸變電基礎知識。為便于自學、培訓和考核,在各章末均附有復習思考題。
根據電網生產經營管理、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為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管理人才隊伍,增強管理人員崗位履職能力,結合電網企業規章制度、崗位規范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類B級(主管級、科級)、C級(一般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培訓課程體系,組織編寫了一套《電網企業管理崗位培訓教材(試用)》,教材分生產運行類、基建規劃類、經營管理類、行政黨群和人力資源類四大類44個專業,主要包括B、C級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崗位主修課教材50余冊。
《電網企業內部審計基礎》可作為電網企業(供電企業)經營管理類審計管理專業經營審計、內部審計、工程審計、信息審計等崗位B級(主管級、科級)、C級(一般管理人員)管理崗位人員的專業基礎課培訓教材和自學必備用書,也可作為電網企業(供電企業)相關類別管理人員和高等院校相關專業的工商管理教學參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