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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發布單位 82005
發布文號 市政府令第2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和混凝上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局分別是本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管理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對散裝水泥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六)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磚混結構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框架結構或全現澆結構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結構混凝土使用量達到30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工程。

第五條

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達不到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磚混結構在3000平方米以上、框架結構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等)水泥用量在500噸以上的,應使用散裝水泥,散裝水泥的使用比例應達80%以上。

在各縣政府所在鎮、試點小城鎮、各類開發區內的建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水利設施工程、道路橋梁工程,應使用散裝水泥,散裝水泥的使用比例應達80%以上。

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比例應達90%以上。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標準和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因受交通、施工場地、施工狀況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分別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袋裝水泥、進行現場攪拌。

第八條

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應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九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的項目、范圍和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按每銷售(含出口)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征收專項資金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每月袋裝水泥銷售量核定,于次月20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應繳的專項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按工程預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繳專項資金。

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繳納專項資金的情況予以審查,凡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未預繳專項資金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在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憑購買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有效發票,按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實際使用比例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退回所預繳的專項資金。

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憑購買散裝水泥有效發票,按實際使用散裝水泥比例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退回所預繳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70%的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散裝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50%以上。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須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點、審查,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配備自動收塵、計量準確的散裝水泥發放、儲運設備設施,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筑業企業應向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六條

運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進入市區禁行、禁停路段時,車輛所屬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專用運輸車輛通行證,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取的專項資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的專用票據,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僉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用于建設和購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散裝水泥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未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十九條

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低于規定比例的數量處以20元/噸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條

未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按日加收3‰滯納金,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末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建筑業企業,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并按其購買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銷、運輸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數量不足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截留、挪用專項資金,超標準超范圍征收專項資金的,由財政、審計部門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核發施工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在具體運用中遇到的問題,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金剛砂透水混凝土 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噸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洪發

t 3% 深圳市洪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U型截 混凝土槽規格:300×250×60麻灰色c30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子光建材

3% 廣州市子光建材有限公司
金剛砂透水混凝土 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噸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禹智環保

t 3% 禹智環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金剛砂透水混凝土 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噸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蛇口建安

t 3%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預拌混凝土 強度等級:C15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3%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預拌混凝土 強度等級:C25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3%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預拌混凝土 強度等級:C40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3%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預拌混凝土 品種:普通混凝土;供應狀態:非泵送;強度等級:C10;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3% 保定市眾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時間
預拌混凝土 泵送 C10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泵送 C30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泵送 C35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非泵送 C20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非泵送 C25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非泵送 C30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非泵送 C35 普通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預拌混凝土 泵送 C20 下砼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3 東莞市2022年10月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格/需求量 報價數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 最新報價時間
預拌混凝土 C45|9895m3 4 查看價格 北京順東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2-30
預拌混凝土 C40|2587m3 4 查看價格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2-16
預拌混凝土 C40|8018m3 4 查看價格 北京順東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2-16
預拌混凝土 C35|5534m3 4 查看價格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2-10
預拌混凝土 C30|3319m3 4 查看價格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2-01
預拌混凝土 C30|4711m3 4 查看價格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11-26
預拌混凝土 C30|1m3 3 查看價格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5-10-20
預拌混凝土 C50|1m3 3 查看價格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5-10-20

(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2004年1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4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包括預拌瀝青混凝土。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是本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擬定和實施本轄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業務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六)協調解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調整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重點建設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

(二)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區、學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凡使用瀝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礎設施、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內道路等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瀝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

第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達90%以上。

(二)建筑工程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用量在300噸以上的其它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達80%以上。

水泥制品生產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等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應當把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范圍和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按每銷售(含出口)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征收專項資金1元。

(二)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和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收范圍和標準或者減免征收專項資金。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建設單位和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每月袋裝水泥銷售量核定,于次月10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按工程預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繳。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低于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比例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繳納專項資金的情況予以審查。有關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確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或未預繳專項資金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或者繳納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已經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在該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多退少補。

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已經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憑購買散裝水泥的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70%以上(含70%)的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散裝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建設。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水泥生產總能力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市規劃、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的,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新設的生產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配備自動收塵、計量準確的散裝水泥發放、儲運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筑業企業應當從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全面實行標準化作業;

(二)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銷售經檢驗合格的預拌混凝土;

(五)向使用單位出具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六)依法接受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自與外加劑生產(銷售)企業簽訂外加劑購銷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其使用的外加劑合格證報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的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擠占、截留、挪用、私分專項資金。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

(一)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二)使用無合法資質的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的。

應當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但未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散裝水泥使用規定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按其低于規定比例的數量處以20元/噸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未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處滯納專項資金50%以下的罰款。

(三)采取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水泥銷售發票等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專項資金、滯納金,并按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50%以上1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并按其購買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銷售未經檢驗合格預拌混凝土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外加劑合格證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在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來源】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林國強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常見問題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文獻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20200722113753)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20200722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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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政府令第 19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已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經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 3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陳向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修改為“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 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 二、第二條中的“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修改為“本市范圍內” 。 三、本規定中的“南寧市經濟委員會”和“市建設局”分別修改為“市經濟行政主管部 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四、第三條第二款中第一項至第六項調整作為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項至第六項; 其中第 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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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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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政府令第 19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已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經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 3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陳向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修改為“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 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 二、第二條中的“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修改為“本市范圍內” 。 三、本規定中的“南寧市經濟委員會”和“市建設局”分別修改為“市經濟行政主管部 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四、第三條第二款中第一項至第六項調整作為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項至第六項; 其中第 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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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包括預拌瀝青混凝土”。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凡使用瀝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礎設施、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內道路等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瀝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2004年1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4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包括預拌瀝青混凝土。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是本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擬定和實施本轄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業務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六)協調解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調整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重點建設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

(二)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區、學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凡使用瀝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礎設施、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內道路等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瀝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

第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達90%以上。

(二)建筑工程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用量在300噸以上的其它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達80%以上。

水泥制品生產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等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應當把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范圍和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按每銷售(含出口)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征收專項資金1元。

(二)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和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收范圍和標準或者減免征收專項資金。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建設單位和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每月袋裝水泥銷售量核定,于次月10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按工程預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繳。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低于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比例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繳納專項資金的情況予以審查。有關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確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或未預繳專項資金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或者繳納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已經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在該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多退少補。

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已經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憑購買散裝水泥的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70%以上(含70%)的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散裝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建設。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水泥生產總能力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市規劃、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的,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新設的生產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配備自動收塵、計量準確的散裝水泥發放、儲運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筑業企業應當從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全面實行標準化作業;

(二)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銷售經檢驗合格的預拌混凝土;

(五)向使用單位出具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六)依法接受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自與外加劑生產(銷售)企業簽訂外加劑購銷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其使用的外加劑合格證報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的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擠占、截留、挪用、私分專項資金。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

(一)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二)使用無合法資質的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的。

應當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但未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散裝水泥使用規定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按其低于規定比例的數量處以20元/噸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未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處滯納專項資金50%以下的罰款。

(三)采取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水泥銷售發票等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專項資金、滯納金,并按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50%以上1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并按其購買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銷售未經檢驗合格預拌混凝土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外加劑合格證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在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混凝土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水泥生產和使用應當遵循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提高水泥散裝率,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二章 生產,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散裝水泥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70%的,應當增加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備,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

新建、改建或擴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核準,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設置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根據供求需要,合理布局。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九條 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并保證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計量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散裝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80%。鼓勵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一條 本市市區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本市市區城市建成區內應當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

縣(市)、上街區城市建成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

第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

(一) 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 因搶險、搶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其粉塵、噪聲、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 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登記的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特種車輛市區通行證。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三章

第十六條 生產袋裝水泥的生產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或者減免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由市、縣(市)、上街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或其委托的單位代征,并按規定使用票據。

第十八條 繳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工程決算文件以及購進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后,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培訓、新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

(六)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用于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實地考察,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

(三)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四)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責令改正,限期補繳專項資金,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繳,并按日加收應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征收專項資金的;

(三)征收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和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

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工具裝運、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將水泥和其他摻和料經專業廠(站)預先拌制后,用于建設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漿拌和物。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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