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近年來備受關注,它的定義與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為規范設施農用地的管理,也出臺了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的界定與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請設施農用地,需要哪些條件,哪些行為容易觸碰違法的地雷。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014年9月29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執法監管。2100433B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
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要想在集體農用地上進行工業、商業等開發,就會涉及...
2016農用地建房新政策有: 1,2016新政策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
設施農用地的含義: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從種類上分,主要包括設施園藝和設施養殖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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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復耕協議書 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用地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鄉鎮(街道) (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大力支持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 立以下協議: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積: 公頃,其中耕地 公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承包費:按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規定支付。 六、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準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 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做到不超標, 不移位 ,不走樣,不改變用途,不建永久性建筑物。 七、自覺服從市農業、畜牧、國土等相關部門和鄉鎮(街 道)的監管;如若發生配套設施用地建設超標、移位、改變 農業用途等違規行為,愿接受拆除、罰款等處理。 八、期滿后停止生產、經營的,乙方應當退還土地,并恢 復土地原狀,同時甲方全額退還乙方土地復耕履約金。如乙 方期滿后確需繼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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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復墾保證書 我叫 ,系 鎮 村人,為發展 經濟,新上農業建設用地項目一處,使用本村土地 平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特作如下保證: 1、 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2、 嚴格執行《設施農用地協議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 認真履行耕地復墾義務,項目用地停止后,及時恢復原土地等 級標準和耕作條件,用于農業耕種。 4、 保證不破壞耕作層、不建設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繳納耕地復墾 保證金 元。 特此保證 保證人: (章) 年 月 日
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和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
生產設施用地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則是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通知提出,對設施農用地要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農用地,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對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
為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國土資源部耕保司負責人就《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方向。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的背景、總體思路及具體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我國設施農用地管理的現狀是什么?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建部以來,就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確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設施農用地以建造臨時或永久建(構)筑物為標準,劃分為兩類:屬臨時建(構)筑物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要簽訂復墾協議,縣級備案;屬于永久建(構)筑物的,按照建設用地管理,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須占補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及用地標準,這些做法有如下特點:一是將設施農用地區分為辦理和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兩類,劃分標準有差異,有的按臨時設施或永久設施劃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劃分。二是對附屬設施部分的用地進行規模控制,附屬設施內涵不一,規模控制標準也有所差別。三是設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簽訂復耕協議,縣級備案,不作為耕地減少考核;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四是如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各地沒有具體規定。
記者:在設施農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負責人:隨著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業規模化經營擴大,新建農業設施越來越多,占地量也越來越大。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各地有關部門對設施農業一般不立項,承包土地流轉中轉入方直接與村里協商,相關管理部門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規定應實行用地審批的,也很少按規定操作,導致設施農用地實際處于自發狀態,借設施農業名義違法占地用地案件頻發,農民土地權益時常受到損害。
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臨時與永久農業設施缺少具體的劃分界限,用地管理時難以掌握;二是由于設施用地不同于獨立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難以預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實際難以報批。
記者:針對上述問題,《通知》完善管理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負責人: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支持設施農業發展,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有利于農民增產增收。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總的指導思想是:從興建農業設施目的是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農業設施區別于其他非農建設項目,有針對性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同時,嚴格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進行非農建設,違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記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進的政策措施呢?
負責人:完善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的:
第一,設施農用地全部按農用地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與耕地、園地、草地等并列,均屬于農用地。按照此分類原則,設施農用地中無論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還是其他附屬設施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范圍。設施農用地進一步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以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倉庫用地、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其一,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如果涉及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還要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其二,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對設施農用地中的附屬設施用地明確控制規模,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具體用地標準。
第四,設施農用地由縣級政府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農業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審核把關,國土資源部門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用地協議和補充耕地情況審核把關。
申請設施農用地時,設施農業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簽訂用地協議。涉及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及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由鄉鎮政府呈報縣級政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后,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
第五,設施農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
設施農用地由國土、農業部門共同監管,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設施農用地使用情況要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范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農用地計入違法用地,督察機構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設施農用地的監督檢查。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發現設施農用地未依法報市縣政府審核或擅自改變用途、違法違規用地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記者: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用地,屬于設施農用地嗎?
負責人: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不屬于設施農業。其用地中相關農業生產的部分,屬于農用地,依據規定按農用地進行管理;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設施農用地的含義: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從種類上分,主要包括設施園藝和設施養殖兩大部分。設施養殖主要有水產養殖和畜牧養殖兩大類。
設施農用地的審批手續:
一般程序:
(一)經營者申請
(二)鎮申報
(三)縣級審核
(四)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后,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工作。
具體要求:
1.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涉及畜禽規模養殖的,向縣農委提出申請,填寫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縣農委依據畜禽養殖有關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選址進行前期現場勘察,提出適宜性意見;達一定規模的(規模標準:肉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20000只以上,蛋禽存欄2000只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同時委托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價,編寫環境評價報告書或環評報告表。
2.經營者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
3.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或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出具設施農業用地復耕保證書,并按規定繳納復墾保證金。
5.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的要求,委托如東縣土地復墾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簽訂委托補充協議書,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經營者憑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等相關資料向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1.鎮政府組織鎮農業和國土等部門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查。
2.鎮農技部門對工廠化作物栽培和規模化種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畜禽養殖管理部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審查,鎮水產部門對水產養殖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農經部門對承包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審查和鑒證,鎮國土部門對用地協議、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對鎮相關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申報意見,并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政府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部門流程:
1.縣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審核。
2.縣農委負責工廠化作物栽培、規模化種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3.縣海洋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4.縣農辦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審核。
5.縣國土資源局依據農業等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復墾保證金繳納情況,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后占。
6.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政府審核批準。
所需材料(六書三圖一證):
1.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
2.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較大規模畜禽養殖的須提供環評報告)
3.設施農用地用地協議書
4.設施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5.設施農用地復耕保證書
6.設施農用地附屬設施委托補充耕地協議書(無附屬設施的不需要)
7.設施農用地選址位置圖(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局部圖,需國土所簽署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占基本農田意見)、土地利用現狀勘測定界圖(分幅現狀圖)和平面規劃圖
8.經營者屬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屬個人的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四、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尤其是需要當事人簽字的地方,不能代簽,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圖的表示。
二、關于時間問題
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對流轉期限超過3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確定補償標準 。
建議一般審批使用時限掌握在三年內為宜,特殊情況也不能超過2028年底。
三、關于交費問題
1、復墾保證金
3元/平方米,按照設施農用地總面積計算,由鎮財政所收取后,鎮政府出具復墾保證金已交納的證明
2、耕地開墾費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20號),自9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標準,蘇中地區17元/平方米。按照與復墾中心簽訂的委托補充耕地協議書上明確的附屬設施的面積征收。沒有附屬設施的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