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設施農業概論 | 作????者 | 鄒志榮、李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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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122088727 | 類????別 | 圖書>科技>農業 |
頁????數 | 178 | 出版社 | 化學工業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10年8月1日 | 裝????幀 | 平裝 |
開????本 | 16開 | 叢書名 | 高等農林院校規劃教材 |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設施農業的概念和作用1
第二節設施園藝生產的現狀與展望2
第三節設施園藝發展展望7
第二章工廠化農業設施設計與建造9
第一節設施的主要類型與性能9
第二節溫室設計原理18
第三節溫室建造與施工22
第四節溫室工程概預算30
第三章現代設施農業園區設計原理33
第一節園區場地選擇33
第二節園區總體規劃34
第三節園區專項規劃39
第四章設施農業機械與設備46
第五章設施農業環境調控技術68
第一節設施光環境及其調控68
第二節設施溫度環境及其調控72
第三節設施濕度環境及其調控77
第四節設施氣體環境及其調控79
第五節設施土壤環境及其調控85
第六章工廠化育苗88
第一節工廠化育苗的概念及發展現狀88
第二節工廠化育苗設施與設備89
第三節工廠化育苗工藝流程和方式93
第四節工廠化育苗質量控制95
第七章設施農業種植技術101
第一節設施種植方式101
第二節設施作物種類101
第三節設施栽培技術103
第八章設施養殖114
第一節設施養殖基礎知識114
第二節設施養豬115
第三節設施家禽業119
第四節設施養牛124
第九章設施環境消毒與病蟲害防治129
第一節環境與基質消毒129
第二節設施作物病蟲害及其防治135
第十章設施農業信息技術145
第一節設施農業環境自動化控制技術145
第二節設施農業管理專家系統150
第三節溫室作物生長模型156
第十一章設施農業園區經營管理與保障體系建設162
第一節經營管理的目標與內容162
第二節設施農業園區經營管理162
第三節設施農業園區保障體系建設173
參考文獻178 2100433B
《設施農業概論》共分十一章,分別詳細介紹了工廠化農業設施的設計與建造、現代設施農業園區的設計原理、設施農業機械與設備、設施農業環境調控技術、工廠化育苗、設施農業種植和養殖、設施環境消毒與病蟲害防治、設施農業信息技術以及設施農業園區經營管理與保障體系建設等內容,理論結合實踐,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讀性。
《設施農業概論》可作為高等農林院校的農學、園藝、畜牧、獸醫、植物保護、農林經濟等相關專業的師生教學用書,也可作為廣大農業技術人員、農林生產管理人員的實用技術參考書。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一般包括:農田水利建設,農產品流通重點設施建設,商品糧棉生產基地、用材林生產基礎和防護林建設,農業教育、科研、技術推廣和氣象基礎設施等。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
1.工程基本費用 (1)土建工程費 溫室的土建工程包括溫室工程和溫室配套工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溫室工程的土建工程包括場地平整、土壤改良、基礎、道路、墻體砌筑、混凝土結構、道路、臺階、散水、排...
理論上是的,國家已經施行城市、農村供電同網同價。但如果你們那兒還不是,且你的農業設施離城區太近,是城區變電所的供電,就很難說了。如果按營業用電就太不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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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業是指通過人類的行為對農作物的生長環境進行改變,保障農作物在優化后的環境下健康成長,農業工程機械是設施農業的輔助設備,也是實現農作物高產量、高質量的重要保證。首先對設施農業及農業工程機械的含義進行了分析,并對農業工程機械對于設施農業的重要性以及作用深入探討,以期對我國農業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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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業是指通過采用現代農業工程和機械技術,改變自然環境,為動植物生產提供相對可控制的環境條件,以期將農業生物的遺傳潛力變為現實的巨大生產力,獲得速生、高產、優質、高效的農畜產品。1基礎設施1.1塑料大棚塑料大棚又稱塑料棚溫室,以塑料薄膜為覆蓋材料,以竹、木、水泥與鋼筋混合柱為骨架材料的不加溫單跨拱屋面溫室。通常跨度在6~12 m,脊高2.4~3.5 m,長度30~100 m,其結構簡單、經濟適用、
序
前言
第一章 現代設施農業概述
一、設施農業
二、我國設施農業存在的問題
三、我國設施農業的研究重點及發展趨勢
四、我國設施農業產業正處于發展的大好時機
五、我國設施農業大學教育
六、設施農業在寧夏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相關背景資料
第二章 現代農業設施的類型、結構與性能
一、農業設施的四個層次
二、溫室類型及其性能
三、覆蓋材料的種類和性能
第三章 現代農業設施的環境特征及其調節控制
一、光照環境及其調節控制
二、溫度環境及其調節控制
三、濕度環境及其調節控制
四、氣體環境及其調節控制
五、土壤環境及其調節控制
六、設施農業的綜合環境調控
第四章 設施工廠化育苗
一、工廠化育苗的概況與特點
二、工廠化育苗的場地與設備
三、工廠化育苗的管理技術
四、種苗的經營與銷售
第五章 蔬菜設施栽培
一、蔬菜設施栽培的現狀
二、日光溫室番茄高產、穩產栽培技術
三、日光溫室辣椒栽培技術
四、日光溫室茄子嫁接栽培技術
五、日光溫室西瓜栽培技術
六、日光溫室甜瓜栽培技術
七、日光溫室黃瓜嫁接高產栽培技術
八、菊苣軟化栽培技術
九、芽苗菜工廠化生產技術
十、草菇設施栽培技術
第六章 花卉設施栽培
一、概述
二、鮮花栽培管理技術
三、花壇花卉栽培管理技術
四、年宵花卉栽培管理技術
五、郁金香設施栽培
六、蝴蝶蘭設施栽培
第七章 無土栽培
一、無土栽培技術發展的國際背景
二、我國無土栽培的發展簡史
三、無土栽培的優點與缺點
四、無土栽培技術基礎
五、我國無土栽培研究成果及發展動向
第八章 果樹設施栽培
一、國內外果樹設施栽培的現狀
二、葡萄設施栽培
三、桃設施栽培
四、草莓設施栽培第九章 設施養殖技術
一、塑料大棚飼養肉雞技術
二、櫻桃谷鴨大棚飼養管理技術
三、蚯蚓大棚養殖技術
四、塑料大棚養殖蒼蠅新技術
五、大棚養蠶技術與應用附錄 現代農業與農業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
一、現代農業
二、我國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
參考文獻 2100433B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加工、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農業局: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明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隨著現代農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規范用地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地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二)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可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
對于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國土資源部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議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業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在設施農業建設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建立設施農用地信息報備制度,全面掌握本區域內設施農用地和設施農業的情況和發展趨勢,及時準確地開展土地變更調查設施農用地核實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三)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于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今后,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內容,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每年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檢查和考核。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標準文本,明確備案和報備的具體要求,切實加強和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本《通知》下發后,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停止執行。
本通知有效期為五年。
專業核心能力:設施農業生產及開發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