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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鐵嶺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鐵嶺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機構受鐵嶺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體負責鐵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三)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

(五)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六)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七)根據法律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八)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手續;

(九)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可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財政、國土、審計、住房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積極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征收公告發布后,被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和涉及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與、分割、調換;

(二)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

(三)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證照;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相關用地審批;

(五)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六)房屋的改建、擴建、新建、翻建及裝修;

(七)改變房屋結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的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一節補償決定

第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其他按政策應當給予的補助和補償。

第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與實際不符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由房屋測繪機構進行測繪,以測繪報告面積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七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鐵嶺市廉租房保障實施方案》的規定,予以優先安置。

第十八條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被征收人房屋以外和利用國有土地生產經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國有土地地級確定補償類別及標準予以適當補償。

補償面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面積減去被征收房屋面積,如果是單體多層建筑的應減去該建筑的投影占地面積。

補償標準為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市國有土地地級基準地價的50%給予補償;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出讓合同年限減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百分比乘以出讓單價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的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定標準給予補償。

一個征收項目跨越兩個地級的按照地級高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126平方米。允許誤差±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征收范圍的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至少確定3種以上戶型。

產權調換房屋標準為:門、窗、照明、供暖、上下水、衛生潔具、地面壓光、墻面大白等基本生活設施齊全。

第二十一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不能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所在街道、社區組織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參加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隨機確定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第二節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有照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單價加上該單價與征收區域新建住宅安置房評估平均價格單價的差價50%,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再以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確定補償金額。

(二)有照商業門市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單價加上該單價與征收區域新建同類安置房評估價格單價的差價50%,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再以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確定補償金額。

(三)有住宅房照從事商業經營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被征收房屋,可選擇在補齊該房屋評估價格與同地段有照商業門市評估價格的差價后執行有照商業門市的補償標準;也可以選擇在得到該房屋評估價格與同地段同類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差價后執行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具體標準同本條第(一)或第(二)項。

(四)企事業單位、生產加工單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節產權調換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收有照平房住宅:

1.原地(就近)安置多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并上浮10%,不找差價。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異地安置多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并上浮10%,按照征收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與安置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互找差價(按上浮后面積計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3.原地(就近)安置高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0%;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二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5%)不找差價。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4.異地安置高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0%;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二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5%),按照征收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與安置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互找差價(按上浮后面積計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征收有照多層樓房住宅:

1.原地(就近)安置多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不找差價。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異地安置多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按照征收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與安置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互找差價。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3.原地(就近)安置高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0%;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二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5%)不找差價。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4.異地安置高層樓房,原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0%;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二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5%),按照征收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與安置地塊類似商品房評估平均價格互找差價(按上浮后面積計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三)征收有照商業門市平房:

1.原地(就近)安置樓房,被征收人應支付安置面積(原房屋面積加上所對應的增加公攤面積)評估價格與原房評估價格差價50%的價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評估價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評估價結算;

2.異地安置樓房,在前目基礎上原房屋面積加上所對應的增加公攤面積部分按照征收地塊與安置地塊類似商業門市評估價格互找差價。

(四)征收有照商業門市樓房:

1.原地(就近)安置樓房,被征收人支付應安置面積安置房屋與原房評估價格差價50%的價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異地安置樓房,在前目基礎上原房屋面積部分按照征收地塊與安置地塊類似商業門市評估價格互找差價。

(五)有住宅房照從事商業經營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安置門市或安置住宅:

1.被征收人選擇安置門市的按原房屋繳納征收地塊同類商業門市房照房屋與住宅房照用于經營的房屋評估價格的差價后即可按照有照商業門市房屋進行安置。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

2.被征收人選擇安置住宅的享受征收地塊原房屋面積部分住宅房照用于經營的房屋與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差價后按照有照住宅進行安置。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六)有照商業門市選擇安置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該商業門市的評估價格(單價)與征收區域住宅平均價格(單價)折合成系數,將該門市房屋面積折合成住宅房屋面積之后按有照住宅進行安置,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七)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包括上浮后)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的,超出部分按照貨幣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

(八)企事業單位、生產加工單位在房屋征收項目具備產權調換的條件下,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四節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一)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0元。每戶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一次性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2元。每戶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補償,一次性支付。

(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的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一次性支付半年;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回遷之日止,每年發放一次。如果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回遷期限,自超過約定的回遷日期起按照逾期當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3.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四)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包含在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之內,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六條停產停業損失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從事商業經營(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計算補償,一次性支付半年。

(二)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從事商業經營(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計算補償,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回遷之日止,每年發放一次。如果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回遷期限,自超過約定的回遷日期起按照逾期當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應予以獎勵,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面積按本辦法規定上浮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補償標準: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評估價格給予50%的補償。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50%支付不足45平方米部分增加面積款。經有關部門認定無力繳納該增加面積款的可辦理有限產權。

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房屋層位,由被征收人按自選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并予以公示。

自選順序號=搬遷順序號 協議順序號(如自選順序號相同,以搬遷順序號為主)。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由監察局、公安局、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公證處、社區等有關單位組成房屋認定領導小組,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監察局負責對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公安局負責對認定建筑的所有人戶籍進行確認;規劃局負責對認定建筑的建設年限進行確認;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認定建筑的建設標準、認定建筑的所有人是否擁有其他有照房屋進行確認;社區負責對認定建筑的所有人居住情況進行確認;公證處對認定行為進行公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對符合棚戶區改造優惠條件的無房照唯一住房戶,參照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按72%進行補償或安置。

第三十一條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購買該房屋產權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前已對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對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對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按本辦法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權人未達成一致意見前,應當將補償款提存或者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人民政府應組織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法院實施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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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房屋物業

令2012年第80號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

2012-4-9

市政府決定對2012年4月9日公布的《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主要職責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 內容為:

“(十)負責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二、將第七條增加一款,內容為: “有關部門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三)規劃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劃定征收紅線范圍;(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由市維穩辦負責審核;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將第十三條增加一款,內容為: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社

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督組織,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征收的意見、建議,監督房屋征收活動。”

五、將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內容為:“(八)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增加一款,內容為:“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手續。因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而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不予補償。”

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依據。房屋征收部門需要調取被征收房屋產權資料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

七、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 “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被征收人房屋以外和利用國有土地生產經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國有土地地級確定補償類別及標準予以適當補償。(適用于平房及企事業單位)”

八、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市政府確定的部門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供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不能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所在街道、社區組織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參加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隨機確定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三)企事業單位、生產加工單位(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停產停業損失也可以自愿選擇按以下方式計算:每年的停產停業損失包括人員工資(參加社會勞動保險人員繳費憑證)、企業合同損失(提供簽訂合同付款憑證按照所屬行業平均利潤率,扣除25%企業所得稅后計算)、經營損失(按照三年納稅票據平均值結合所屬行業平均利潤率,扣除25%企業所得稅后計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在擬征收范圍內或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告、公示相關事項的,采取資料發放、信息張貼、信息資料查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知曉的方式;采取張貼方式的,張貼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 “向被征收人送達征收材料的方式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件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十四、原第四十二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三條作為第四十五條。

十五、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法規內容常見問題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法規內容文獻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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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 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 作。 市經濟開發區、市高新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區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門為本級房屋征收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管、物價、工商、稅務等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通訊、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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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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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縣行政區域內的征收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 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代縣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籌集、管理、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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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橋西區、新華區、長安區、裕華區、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以下簡稱市內七區)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市內七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礦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轄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與房屋征收相關的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房屋征收勞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業務等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計劃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擬定房屋征收具體范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稅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納稅、戶籍、工商登記、房屋和土地以及個人住房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調查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產證建筑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回遷安置的需要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縣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預評估和產權調換用房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

(五)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七)簽約期限;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市內七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資金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預評估、論證、聽證、鑒定、公告、公證、評估及其他與征收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征收成本,根據工作需要撥付。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作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的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新舊程度和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助。

公攤補助系數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折舊系數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年限為基數確定;

(二)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 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房屋承租人他處房屋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如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應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三十九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過渡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費的2倍計發。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過渡。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內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的為18個月,7層至11層的為24個月,12層至24層的為30個月,25層以上的為36個月。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并予以公布執行。

第四十條 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增加75%;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增加100%。

(二)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償: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75%計發;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按規定標準100%計發。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燃氣、供熱、空調、熱水器等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前款補償費用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受補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房屋拆除安全負責。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011年8月5日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市、縣(區)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文物、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水平,實現市、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聯動共享,促進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限內,被征收人進行房屋析產分割、工商登記、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產權調換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七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對裝潢附屬物、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以及對應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

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或者重新購買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二十條 因征收房屋導致被征收人居住地或者戶籍發生改變的,其子女的義務教育入學可以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區學籍資格一年,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房等條件的,應當給予優先保障。

被征收人僅有被征收的一處住房(含歷史遺留的房產直管或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潢附屬物補償和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征收歷史遺留的房產直管或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部分補償支付給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用途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用途進行產權調換。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規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百分之五十,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被選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拒絕、轉讓、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樓層、層高、朝向等因素。

評估技術操作的具體細則由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三十一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縣(區)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托,代為接收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回執。委托代收的,縣(區)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視為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之日。

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組成專家組,按規定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列入房屋征收成本。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五章 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土地使用權收回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應當在補償協議中明確房屋的設計變更、面積差異等問題的處理方式。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八條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當將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照交房屋征收部門,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申請登記注銷;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后的證照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淮政規〔201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4第1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以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市城管委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發改、經信、規劃、國土、財政、行政執法、稅務、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社區建設、監察、審計等部門及各鎮街應當按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在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時,應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授權委托協議,明確委托范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及規劃紅線圖;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四)征收補償初步方案(含產權調換房屋籌集方案);

(五)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房屋征收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發改、經信、規劃、建設、國土、行政執法、稅務、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含)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原則上依據房屋產權登記檔案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補償。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造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當事人能夠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2.建設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建造的;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撤擴并”前鄉人民政府)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建造的房屋。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確定。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被征收人的,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未經產權登記、用途不清、改變用途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被征收房屋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對調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認定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總價值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綜合補償標準(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

(六)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見期限內,被征收人如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相關部門,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并于7日內在相關媒體及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100戶(含)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征收決定公告時一并張貼評估機構名錄,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

超過10日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或抽簽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投票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應當由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時間、地點,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予以公告,并與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勘察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不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復核不收取費用。評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房屋征收綜合補償(含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積極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的,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辦法,以及搬遷、臨時安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可以選擇貨幣化安置憑證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鼓勵選擇貨幣補償和貨幣化安置憑證補償。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全部產權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原持有的比例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所需房源,為政府享有產權的房屋和新社區集聚建設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情形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第三十三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被征收人搬家和固定電話、寬帶、水表、空調、電熱水器、管道燃氣等遷移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費標準的2倍支付。

第三十五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涉及特殊設備搬遷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給予一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償。

第三十七條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評估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但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加仍未達到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

前款規定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部分且房屋價值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的,應當結算差價;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按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占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與政府共有產權,并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建筑面積的,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被征收房屋補償和補助價值超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應結算差價。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償,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含)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三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房屋征收當事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履行補償義務,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同時收回。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市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補償結束后30日內,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報征收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城管委、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權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第四十九條 征收工業用地上房屋的補償,參照《關于進一步完善義烏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工業企業安置方法的通知》(義政辦發[2013]15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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