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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銅仁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發行單位 銅仁市政府

銅仁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碧江區、萬山區、銅仁高新區的行政區域(托管區域)范圍:北起正大,南至萬山,東至六龍山—馬巖河一線,西達壩黃,總面積約758.3平方公里。具體區域范圍以2014年貴州省人民批復的《銅仁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年)》所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為依據。

因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在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征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經批準征為國有用地而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經營性用房等建筑物。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銅仁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對其行政區域(托管區域)內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統一負責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明確有關部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托管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托管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負責監督,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區(管委會)國土、規劃、農業、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民政、司法、公安、監察、審計、信訪、教育、供水、電力等部門及鄉(鎮)、辦事處、村(社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房屋征收拆遷工作,協助做好群眾思想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做好房屋調查登記、違法建筑認定等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都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條 在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發布公告,將擬征收房屋的范圍、補償方式、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征地手續,對宅基地等用地給予征收補償,協助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并對擬征收房屋的合法性予以認定。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協助配合調查認定工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視情況對征收工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實施征收前,應當足額撥付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到房屋征收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九條 被征收人有義務配合調查登記,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征收部門可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收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擬征收房屋告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規劃、國土、農業、林業、稅務、畜牧水產等部門,自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

(二)改建、擴建、轉讓、交換、析產、贈與、抵押、租賃房屋審批,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辦理苗木種植、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期間,除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房屋征收補償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可行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7日。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四條 自發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搶建、突擊裝修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不得進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或改變土地用途,以及戶口的遷入、分戶、工商注冊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土地用途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期限內,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內容包括貨幣補償金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和支付期限、房屋征收部門辦理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具體措施、臨時安置費、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六條 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房屋征收方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交地的,由區(管委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地。逾期不執行的,由區(管委會)房屋征收機構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房屋認定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件、手續作為確認的依據。沒有合法證件、手續,屬于歷史性的世居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項目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認,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改建、擴建的;

(四)雖經有權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五)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

(一)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二)室內外非正常裝修。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或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日期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兩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兩違建筑的認定時間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兩違建筑認定時間以前,具有村民建房資格但因歷史性原因手續不齊、規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的已建成房屋,且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自住的房屋,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屬自住的住宅房屋,報區(管委會)住房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聯合審查,在當地村、組公示無異議后,可視為合法住宅房屋。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確定為兩違建筑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兩違建筑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給予自拆補助,自拆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并在具體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對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認定,有房屋權屬證件(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建筑面積的應確認,對沒有合法證件,但應認定為合法建筑給予補償的房屋以《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測量面積為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勘丈應委托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機構測繪。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認定。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房屋用途的以載明的用途為準,沒有載明用途的以實際使用用途為準;屬個人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房屋用途的以載明的用途為準,沒有載明用途的且無其他合法用途依據的,應認定房屋用途為住宅。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四)購房補貼;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置換安置。不留地進行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

(一)貨幣補償安置。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重置成本法作出的評估價加購房補貼進行補償,或者按照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貨幣補償指導價進行補償。

(二)房屋置換安置。采取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供房源和優惠價格,由被征收人申請購房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重置成本法評估確定。屬撥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按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執行;屬出讓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征收部門委托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評估確定價值。或者按照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貨幣補償指導價進行補償。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共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抽簽等方式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復議評估;對復議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構筑物及附屬物的補償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或選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的指導補償標準,并在項目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被征收人貨幣補償后要求參加統一購買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不超過六個月時間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要按照統一標準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在項目實施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和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集體經濟組織合法經營性房屋,按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被征收人為村民,將有合法用地及建房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營業用房,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不再補助經營和停產停業損失。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房屋使用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依法批準正在生產經營的磚廠、砂廠、魚塘、畜牧養殖場等特種行業,以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季度的經營狀況和稅收利潤情況按有關規定協商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在征收公告發布前已經停產停業的,不再進行停產停業補償。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不予留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騰空交付拆除的,按征收面積進行適當現金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價上浮20%進行獎勵。獎勵方式與金額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具體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并報市政府審定。

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銅仁高新區的標準可以適當下調,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85%。

第五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審查備案制度。發布征收決定前,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處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處要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及市級重大項目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導。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的就業、就醫、生活保障及其子女就學等相關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集體組織成員住宅每戶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下的,按45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集體土地征收增加的就業崗位,優先安排被征收的村民。

第三十七條 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區管理模式,逐步納入城市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體系。

第三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開展工作,征收補償費用要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后及時撥付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拆遷資金專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攻、謾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書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補償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強拉、強運、強買、強賣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際啟動征地工作,或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各縣、大龍開發區可根據本地征地拆遷工作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出臺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

本辦法由銅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銅仁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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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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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 2013? 2號 SYCR-2013-000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已經省人 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 1 月 25日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 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 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湖南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 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 附著物等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 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使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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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發〔2016〕9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6日

衢政發〔2019〕20號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2100433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衢州市區范圍內(未列入衢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的柯城區、衢江區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實施城鄉規劃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為本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市資源規劃、住建、發改、財政、綜合執法、人力社保、農業農村、公安、司法、市場監管、民政、衛健、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協同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有關部門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直至征收結束:

(一)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資源規劃、住建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新建、改建、擴建、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等手續;

(三)市場監管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暫停期間,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中專以上院校畢業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登記、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辦理戶口登記、遷入手續。

第七條 征收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村(社區)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依據。申報材料如下:

(一)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典當協議等。

第八條 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戶口遷入的(第六條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新建、改建、擴建、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的。

第九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被征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認定;證書不全或無證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面積為依據確認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證件或有效憑證:

(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憑證;

(三)建房批準文件;

(四)改、擴、新建的批準文件;

(五)征收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憑證。

第十條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戶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確定,并按以下情形進行相應增加或核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口:

1.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2.符合再生育條件且已領取再生育證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或目前只有1個子女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2.原戶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在讀研究生;

3.配偶及其22周歲以下(含22周歲)子女為戶改前非農業戶口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居住在本村戶改前的紅藍印戶口、土地征收農轉非人員,不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編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5.因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且在本村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夫妻雙方父母,又未享受過農村宅基地建房的;

6.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

7.原戶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員;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3.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區)征收區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

4.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5.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員;

6.其他特殊人員。

(四)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除公告發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規定的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應當作為安置人員,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十一條 符合分戶條件且已辦理分戶手續的被征收戶,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員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人均等分計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積,并實施相應的補償和安置。父母原則上隨一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安置。

第十二條 在征收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征收: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遷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一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權利。

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遷建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由被征收人按規劃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人按規劃統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第十七條 征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以下稱重置價格)確定(重置價格標準見附件1)。

第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合法面積封頂安置。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小戶(1—3人)不高于315平方米、中戶(4—5人)不高于360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平方米封頂安置。

(二)可審批面積封頂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現行的農民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不違反父母隨子女安置原則的,按柯城區、衢江區農戶建房審批標準執行。

(三)托底保障安置。

安置面積按安置戶計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積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計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積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達到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

(四)被征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齊全的,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不高于270平方米封頂產權調換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六)產權調換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或安置戶最低保障安置面積范圍內的,安置房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綜合成本價(柯城區、衢江區政府,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自行確定)結算。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的,超過部分按征收時重置價格3倍補償。

(八)安置地點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被征收房屋價格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1倍計算;

(三)安置用地選址按照規劃要求確定;

(四)對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積超過原住房占地面積部分,按安置地點所在征地區片收取土地成本費用(標準見附件2);

(五)征收人負責遷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和場地平整;

(六)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安排遷建安置用地。

(一)家庭成員均為戶改前非農戶口的;

(二)出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房屋的;

(三)征收公告發布后分家立戶的;

(四)未滿22周歲分家立戶的;

(五)父母與子女雖獨立分戶,但父母隨子女居住且已享受過宅基地審批建房的;

(六)分戶后戶均住房占地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排遷建用地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遷建安置用地面積按安置人口數,劃分為大、中、小戶三個標準,按柯城、衢江區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確定用地面積。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補償價格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3倍計算。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閣樓、架空層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合法的附屬倉房、牛棚、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附屬房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裝修、其他附屬物(構筑物)等補償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征收人應當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及搬遷費用。

(一)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每月每戶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為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4個月。采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采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二)住宅搬遷費。按每戶2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的征收獎勵。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標準實施,具體獎勵辦法由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確定。規定期限內,征收范圍內(以行政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2倍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簽約和騰空等補助獎勵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不作安置,被征收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擅自加層等改(擴)建房屋的,改(擴)建部分不作安置依據,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作為安置依據,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統一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選房(地塊)方式。原則上按照被征收人協議簽訂和搬遷騰退的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遷建地塊)。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其它材料到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并在房屋被征收后兩年內購買衢州市區住宅的,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享受一次免交相當于補償總額價款的房地產契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今后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規定收取相關交易稅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并由征收人交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征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資源規劃、住建、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中面積認定、補償標準以及安置后建房審批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切實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實施征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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