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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 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政府令53號

【發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無錫市

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政府令5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筑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筑以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以下稱違法建筑)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筑,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筑具體為:

(一)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車站、廣場周圍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綠化建設的違法建筑和越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

(二)占用城市各類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綠化以及城市河道兩側規劃控制用地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

(三)太湖風景區范圍內影響市容市貌、影響環境綠化建設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

(四)在居民住宅小區、新村及其周圍占綠、占道搭建的違法建筑及臨時建筑;

(五)其他各類違法建筑。

第四條市建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由市政府領導和建設、規劃、城管、環保、市政公用、國土、房產、工商、公安、衛生、園林、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筑的工作計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各區和各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各區政府建立相應的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負責制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實施方案并組織現場強制拆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拆除違法建筑后的場地。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有自查、自糾、帶頭拆除違法建筑的義務。

第六條市、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認定后,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

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決定書。

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決定書的,可郵寄送達,或者會同當地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送達文書張貼或者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難以確定受送達人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

第八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九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7日前,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通告須載明被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地點、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違法建筑,房產管理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租賃手續;國土管理部門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利用違法建筑作為生產或者經營場所的,不辦理登記、許可手續;公安機關不辦理出租、使用許可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辦理接電、接水、接氣手續。對決定拆除的違法建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房產、國土、公安、衛生等部門及時收回或注銷頒發的有關證照,工商部門通知企業、個體工商戶限期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在強制拆除前停止供電、供水、供氣。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檢舉、控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及時查處。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對拒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義務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拒絕、阻礙執行強制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拆除違法建筑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徇私舞弊、違法執法行為并造成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責令書面檢查、行政處分、調離執法崗位直至辭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

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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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常見問題

  • 拆除違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在拆遷中有一個較為普遍的奇怪現象,一拆遷就往往要查處違章建筑,不拆遷好像就沒有違章建筑。實踐中,在拆遷的時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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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文獻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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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市政府令第 13號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已經 2000年 11月 28日市政府第 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陳德銘 二 00一年一月九日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筑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 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條例》、《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于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蘇州市市區范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 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 (以下稱違法建筑 )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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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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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的通 知 錫建管辦 [2006]34 號 各市 (縣)、區建設局: 《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暫行辦法》施行已經二年多, 為了 進一步提高創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的水平, 規范文明工地的申報和評審 行為,我局根據施行中出現的問題,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重點增加 了一票否決條款的內容。 現將修改后的 《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 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無錫市建設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無錫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加強施工現場 管理,規范我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以下簡稱市文明工地)的申報與 評審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市文明工地(推薦省文明工地)的 申報和評審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無錫市建設局成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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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陳德銘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筑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蘇州市市區范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以下稱違法建筑)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筑。

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筑,具體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設施、高壓供電走廊的,影響輸配電安全的,壓占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有線電視等地下管線的;

(二)嚴重影響居民區安全、交通、衛生、安靜、綠化、觀瞻的;

(三)占用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

(四)不符合市容標準、道路景觀規劃的,擅自改變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墻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占用綠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由政府領導和建設、規劃、環境管理、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國土、房產、工商、公安、衛生、綠化、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市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筑的工作計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各區和各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

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對違法建設的現場制止,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證和認定,制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實施方案并組織現場強制拆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或者清理拆除違法建筑后的場地。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自查、自糾、帶頭拆除違法建筑的義務。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認定后,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本辦法第三條內容所涉及的部門,下同)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

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決定書。

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決定書的,可郵寄送達,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將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決定書張貼在當事人居住地或者違法建筑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

第九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后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蘇州日報上發布通告。通告須載明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被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地點、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配合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違法建筑,房產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租賃手續;國土部門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衛生部門不辦理生產或者經營的登記、許可手續;公安機關不辦理出租許可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辦理接電、接水、接氣手續。

對決定拆除的違法建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及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房產、國土、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及時收回頒發的有關證照,供電、供水、供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對決定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告通知有關部門。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及時在實施強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電、停水、停氣措施。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機械、資金,由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執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超越法定權限、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被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實體撤銷并造成損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執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責令書面檢查、扣發資金、行政處分、停止上崗執法、調離執法崗位直至辭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理委員會拆除違法建筑工作機構按照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職責,負責組織轄區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2005年5月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5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加強拆除違法建筑管理工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筑。

第四條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及時拆除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由政府領導和行政綜合執法、建設、規劃、監察、市政市容、國土資源、房產、水務、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園林、信訪、電力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筑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區(縣)和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

第七條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摸底排查、例會、定期報告、執法督查、舉報獎勵等制度,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

第八條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實行市、區(縣)政府及其領導機構成員單位領導責任制。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納入綜合目標管理考核。

第九條 各區(縣)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根據摸底排查的情況依法及時組織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定期向市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報告。

第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每月應組織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遇重大拆除違法建筑事項,也可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情況。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自查、自糾、自覺拆除本單位違法建筑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影響、干擾和阻撓拆除違法建筑工作。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曝光。

第十四條 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行政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行政綜合執法部門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的,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將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張貼在當事人居住地或者違法建筑所在地;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由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七日前,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發布通告。通告須載明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被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地點、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對決定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行政綜合執法部門應將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告的內容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電、停水、停氣措施。

第十八條 拆除違法建筑所需的費用,由違法建筑的所有者承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內容屬實且行政機關未掌握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執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超越法定權限、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并造成損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烏魯木齊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房、買賣、出租違法建筑或為違法建筑辦理、出具相關手續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已于2007年7月30日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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