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的企業按照資料清單準備資料;
2、將準備的資料提交到認證機構;
3、資料審核;
4、資料審核通過以后,到申請的企業現場審核;
5、對審核的結果進行評審,給出評審意見;
6、頒發資質證書。
1、需要提交的資料:
1.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請表》
1.2、《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登記表》
2、現場審核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2.1、公司情況介紹PPT(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發展歷程、經營規模、人員構成、企業文化、技術實力、管理特色、客服情況、財務狀況、市場領域、業務發展規劃等方面情況)(30分鐘)
2.2、有關的獲獎、榮譽等證書和材料;
2.3、營業執照副本、原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研發及辦公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上市相關證明文件;
2.4、增資、更名等企業變更工商證明材料的原件;
2.5、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有關獲獎證書;
具體條件可以登錄相關網站了解
二級資質
(一) 綜合條件
1、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系明確,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三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一年;
2、企業不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3、企業主業是系統集成,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業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2000萬元
具體詳情可以登錄相關網站了解
原則是不可以的,系統集成資質高于安防資質,前者屬于計算機領域,有國家工信部頒發,全國通用,安防是安防協會(掛在公安廳下面)發的,屬于安全防范,全國通用程度遠不如系統集成資質
系統集成資質可以做計算機軟件的集成、計算機硬件的集成、操作系統技術集成、數據庫技術集成、網絡通訊技術的集成等工程項目。系統集成資質接受的工程有如下特點:工程具有系統性,系統集成是對部件和成分的再次調整...
是通常所說的涉密資質,所有的從事涉密系統業務的單位和國家或軍隊合作項目、研究的時候,都需要有獲得這個資質,分為甲乙兩級,審核比較嚴格。
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定工作對維護信息系統集成和監理市場秩序,保障信息系統項目質量,推動系統集成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4年9月11日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發布《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關于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等四項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中電聯字[2014]5號)。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定重新開 啟。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定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為了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必須經過信息產業部授權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的一種認證,以評定企業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BSV液晶拼接CCC認證、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企業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預計完成時間:3個月左右。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已于2014年9月11日重新開 啟,現由電子聯合會制證發證,請企業做好過渡準備,盡快開展.。
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四級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四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是3年,每年都要進行一次監督年檢.
2、那么企業如何確定自己的申請級別呢?
申報企業請仔細閱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計資[2012]6 號)(以下簡稱《等級評定條件》),根據評定條件對照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申請級別。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關于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等四項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中電聯字[2014]5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資質證書的有效期是3年,每年都要進行一次監督年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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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名 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批準 ( 備案 )日期 首次獲證日期 所在省市 貴州華城樓宇科技有限公司 二級 Z2520020020338 2006-9-12 2002-9-12 貴州省 貴州振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二級 Z2520020030037 2010-2-6 2003-2-18 貴州省 貴州天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三級 Z3520020020396 2006-10-23 2002-10-23 貴州省 貴州宏網遠輝科技有限公司 三級 Z3520020020401 2006-10-23 2002-10-23 貴州省 貴陽智慧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三級 Z3520020020400 2006-10-23 2002-10-23 貴州省 貴陽萬通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三級 Z3520020020397 2006-10-23 2002-10-23 貴州省 貴州宏志數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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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系統集成內控流程 一、業務流程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對外的項目實施類項目 2、所涉及的部門范圍: 先特網絡公司 二 . 控制目標: (一)確保項目如期完工; (二)避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質量事故; (三)項目完工后,及時與建設方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四)確保項目資料準確、完整。 三、風險識別: (一)未遵守合同條款要求,未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導致合同 索賠、項目停滯或政府處罰; (二)項目不能如期完工或者不能按照建設方要求完工; (三)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的風險; (四)項目完工后, 未及時與建設方辦理竣工結算、 移交手續; (五)項目資料不完整, 可能造成項目管理過程可追溯性降低; (六)其他不符合有關財務準則的處理。 四、流程圖: <系統集成內控流程 > 項 目 實 施 前 項 目 實 施 中 項 目 實 施 后 售后服務部綜合部工程部 產品方案部銷售部 1合同簽訂 2工
根據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文件的精神,為了有效地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特制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報程序。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根據認證和審批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認證機構認證,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門審批的工作程序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部門作為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各省市資質認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系統集成資質一二級審批程序
一、二級資質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請單位準備資質申報材料
通過認證機構審核的申請單位填寫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統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連同認證機構出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報告》一并提交到申請單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
(二)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審查意見后,將有關材料報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計劃單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門在將有關材料向工信部上報時,應同時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門。
(三)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綜合
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登錄、綜合。
(四)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審核
由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進行審核。對于通過審核的單位,將有關材料上報到工信部;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
(五)審批與頒發《資質證書》
工信部審批申請單位的資質。對通過審批的單位頒發《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對于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
系統集成三四級資質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準備資質申報材料
通過認證機構認證的申請單位填寫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統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連同認證機構出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報告》一并提交到申請單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
(二)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信部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批。對于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材料上報到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對于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計劃單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門在將有關材料向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上報備案時,應同時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門。
(三)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工信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登錄、備案。若有異議及時反饋有關省市,若無異議則省市審批生效。
(四)頒發《資質證書》
通過審批的單位由各省市頒發工信部統一印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