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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 頒布單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4.01.19 實施時間 2004.03.01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設,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體防空抗毀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區人民政府的發展計劃、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本市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并應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民防空經費

第七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市、區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年度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的需要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應增加。

第八條 市、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經費,納入市、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主要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業務管理經費。

(二)人民防空工程、指揮所、人員與物資掩體、醫療救護和疏散干道等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經費。

(三)政府工程兼顧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修建的配套工程和設備設施的經費。

(四)通信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經費。

(五)警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經費。

(六)人民防空的宣傳教育經費。

(七)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裝備及訓練經費。

第十條 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主要包括:

(一)各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維護管理經費。

(二)參加群眾防空組織訓練及裝備經費。

(三)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經費。

(四)警報社會化管理經費。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人民防空經費應專款專用,并接受市、區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人民防空專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二條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政府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自有資金、集資、合資、引進外資等多種投資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利用外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只限于建設一般人員掩蔽工程,不得用于修建人民防空指揮所和專業隊伍掩蔽工程。

第三章 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本市屬于一類重點防護城市,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共同確定珠海市人民防空重點區域和重要防護目標。包括指揮機關、重要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樞紐、廣播電視中心、橋梁、機場、港口、碼頭、水庫、發電廠、油(氣)站、倉庫等。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區實際制定防空襲方案。重要目標應制定防護方案。各種保障實施計劃由各有關單位負責制定。

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報請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機關批準并備案。防空襲方案應根據形勢發展適時修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的修訂、補充和重大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各行政區、工業區、功能區、舊城改造區應分別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

重要經濟目標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的意見。對適合建在地下的重要項目或者項目的關鍵部位,應結合平時建設有計劃地建在地下;不宜建在地下的應有偽裝防護措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人行道等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六條 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時,在城市規模、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和分區結構,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城市廣場、綠地的分布和控制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七條 為戰時供水、供電,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它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城市總體規劃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按平戰結合的原則予以落實。

第十八條 重點防護目標實行分級管理。重要經濟目標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對已建好的重要經濟目標的要害部位、機器設施等采取防護加固措施,并負責維護管理。

重點目標所在單位應根據市、區防空襲方案,制定遭受空襲后的搶險搶修措施和行動計劃,平時做好搶險搶修人員培訓和物資器材的儲備。

對重點防護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單獨修建或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自有資金、集資、合資等多種投資形式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無條件服從人民防空需要,并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的平戰轉換工作,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與。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于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規劃、國土、建設管理部門應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與其配套的進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偽裝建筑等設施的地面用地。

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所需的用地,國土部門應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隱蔽工程和疏散通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統一組織修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不論其投資來源,建設單位均應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報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本條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生產車間、附屬設備房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附屬設備房是指為生產配套的設備用房,包括水、電、消防、倉庫等設備用房。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達的設計任務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項目。

(二)因地下管網密集難以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質、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層建設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無補充建設地盤的。

(五)分期建設的項目,在前期建設中不能兌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易地建設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關于使用管理的規定執行,易地建設費納入預算管理,專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并接受市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減收、免收或拒付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準。

第二十八條 下列建設項目,可以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經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九條 免繳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筑,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報建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報建相應文件,規劃、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必須委托具有相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等級且經人民防空部門批準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等進行設計,并對防空地下室的設計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隱蔽、竣工驗收,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同意。沒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證書,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整個工程的驗收備案,財政管理部門不予進行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結算的評審,建筑工程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后續建設項目有關報建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應按規定單獨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采用合同管理的辦法,由業主與使用單位(個人)簽定使用合同,明確使用范圍和經營項目,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使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和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三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狀態,不得損壞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設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單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儲存爆炸、易燃、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的。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圍內進行取土、采石等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作業的。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地下構筑物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氣、廢水或傾倒廢棄物的。

(六)其他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按照現行工程造價補償。

第五章 通信和警報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演練和防空警報試鳴。

防空警報每年試鳴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警備區批準后實施。在試鳴的前五日通過新聞媒體向全市發布公告。具體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刊、廣播、電視等相關單位應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條 電信、廣播、無線電管理及其他有關機構和部門,戰時應依法優先傳遞防空警報信號;平時應依法對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各單位通信設施必須為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需占用有關單位和個人所屬的場地和空間,需與水源、電源相連接,該單位應給予施工作業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十三條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支付。

第四十四條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森林防火、防汛、防臺風、防震、核化事故救援等搶險救災服務。

第四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工作狀態。用于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擾。

第六章 疏散與隱蔽

第四十六條 戰時人民防空疏散與隱蔽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行動。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

預定的疏散地區,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選定。確需跨行政區域疏散時,須報經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八條 平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預定的疏散地區建設和安置準備工作,為戰時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做好必要的準備。

第四十九條 農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時,由香洲區、金灣區、斗門區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七章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分別按專業建立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其規模按《珠海市城市防空襲方案》確定的比例組建。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警備區批準后,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建設、城管、市政、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專業隊。

(二)衛生和藥監部門組建醫療救護專業隊。

(三)環保、環衛和衛生部門組建防化防疫專業隊。

(四)郵政、電信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組建通信專業隊。

(五)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專業隊。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根據各自的專業和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規定,擔負相應的任務。

第五十二條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平時由組建單位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部門的指導、檢查;戰時由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第五十三條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所需的裝備和器材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防核、防化學、防生物武器的專用設備和訓練器材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制定本市、區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實施計劃,并適當組織必要的綜合性演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組建單位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和普法教育計劃,并建立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均有協助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把人民防空教育納入素質教育教學大綱計劃,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并協助解決專用教學器材和教具。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防空教育和街道社區的防空教育,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指導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人民防空教育,應當列入市、區相關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并由其組織實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協助市、區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完成教學計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違反規定不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或補繳易地建設費,并處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竣工驗收或經竣工驗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補繳易地建設費,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補建的。

(三)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毀壞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使用未取得國家人民防空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專用設備定點廠家生產的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或擅自拆除、毀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開溝等作業,對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或廢棄物,致人民防空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的。

(九)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不善,影響防空效能的。

(十)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破壞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及其他專用設備設施行為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

(三)采取暴力手段阻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頒布的《珠海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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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常見問題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文獻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民防空工程設置標志牌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民防空工程設置標志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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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民防空工程設置標志牌的通知 【法規類別】 國防與法律教育 【發文字號】 穗民防法 [2015]3 號 【發布部門】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15.01.06 【實施日期】 2015.01.1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范性文件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民防空工程設置標志牌的通知 (穗民防法 [2015]3 號) 各區、縣級市民(人)防辦,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 為方便人民群眾對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識別,增強對人民防空知識 的了解,便于戰時迅速就近掩蔽和平時應對自然災害,依據《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 定 》,現就我市人防工程標志牌制作、設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標志牌分為:出入口標志牌、指引標志牌、工程概況須知牌、通信警報 間標志牌、提示標志牌。 二、本通知適用于除依法認定的保密工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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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部審計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部審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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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部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對人防 工程建設的審計監督,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 《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防工程建設內部審計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審計。 第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屬行政性監督、管理,審計所需經費由組織審計的人防 辦公室安排。 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審計實行有償服務,比照各地工程建設造價咨詢服務標準收費。 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 按照本辦法和國家審計署等單位頒發的 《建 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建設項目違紀的罰沒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承擔人防工程建設內部審計的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人 防工程建設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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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周密的防空襲和各項保障計劃,協調各部門有計劃有組織的行動。

二、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系統,準確迅速地傳遞空情、發放警報、保障指揮;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員、物資掩蔽

三、組建專業技術強、訓練有素的群眾防空組織,及時消除空襲后果。

四、抓好城市人口預定的疏散地區建設,為戰時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創造條件。

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識和技能。

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以及《珠海市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珠海市綠化管理辦法》、《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綠道按照等級和規模劃分為區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

區域綠道是指連接城市與城市、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支撐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城市綠道是指連接城市內重要功能組團、對城市生態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綠道。

社區綠道是指連接社區公園、小游園和街頭綠地,主要為附近社區居民服務的綠道。

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深刻領悟戰時應戰這一根本意圖,在防空襲斗爭準備中奮發有為

1.抓好人防改革工作的落實。重點貫徹落實好兩個文件: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深化人民防空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2014〕15號),二是《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人民防空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珠府〔2014〕107號)。這兩份文件提出了今后一個時期人防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是全面推進人防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也是破解人防發展難題的強大武器。要通過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這兩份文件,努力推進我市人防新一輪改革發展。力爭在完善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上有新成績,在提高基于信息系統的體系防護能力上有新進展,在加強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綜合防護能力建設上有新舉措,在推進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上有新局面,在完善人防政策法規體系上有新成效,在改進人防宣傳教育工作上有新亮點,在加強隊伍素質和作風建設上有新氣象。

2.不斷強化防空襲斗爭準備。一是加強調查研究,把握城市防空襲斗爭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新動向、新成果,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抓早、抓深、抓細、抓實。二是抓緊完成市、區兩級防空襲方案修訂。把最新的、最符合我市實際的城市防空襲方式、方法、手段運用到方案的修訂中。三是加強組織指揮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重點是在完善市、區人防組織指揮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基層人防組織,使人防組織指揮力量向鎮(街)延伸,爭取在鎮(街)設立人防機構或賦予鎮(街)武裝部人防工作職能。四是加強防護工程體系建設。尤其要加快推進區級人防基本指揮所建設,金灣區人防基本指揮所爭取年內完成土建工程,斗門區人防基本指揮所爭取年內完成選址、初步設計和立項工作。

3.積極推進智慧人防建設。要緊跟智慧城市建設步伐,大力推進智慧人防建設,做好構建我市人防信息系統大數據中心的籌劃工作,與國家人防辦“一網四系統”規劃相銜接。一是建立人防大數據信息中心,整合所有人防資源數據,包括人防設施、社區人口、預案和地理環境等信息數據。二是建立數據互聯共享機制,既實現人防指揮信息管理系統、人防工程報建管理系統、人防地理信息系統等內部數據互聯互通,也為上級、區、街道辦(鎮)及其他部門提供約定格式的數據共享。三是在人防大數據的基礎上,依托分析系統,為人防組織指揮提供輔助決策和智能化管理便利,提高業務管理、應急處置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通過建設人員疏散掩蔽管理系統,與智慧社區銜接,促進疏散社區居民與安置地居民的有效對接。2015年主要完成智慧人防的方案設計和可行性研究。

4.加強人防信息化建設和警報建設。一是在上半年完成我市人防北斗導航定位系統和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建設任務。二是根據防空警報控制頻率更改后的要求,有計劃、分步驟組織實施,同時加快警報器更新換代步伐,推進萬山海島警報系統建設,消除盲點,實現全市范圍全覆蓋。三是積極探索結合公安視頻監控網絡完善全市防空警報網的方式方法。四是著力提高市101工程智能化管理水平,9月18日組織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活動。

5.抓好訓練演練工作。一是制訂人防專業隊年度訓練計劃,嚴格按綱施訓。二是結合人防專業隊訓練演練,組織全市人防系統干部職工全員參與其中,實行輪班跟訓。三是結合實際,創新訓練方式,務求實效。

(二)牢牢把握平時服務基本職責,在融合發展中奮發有為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軍民融合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我們要緊緊抓住城市建設大發展的機遇,鞏固和擴大融合發展的層次,完善融合機制,拓展融合領域,不斷開拓創新人防資產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城市建設、服務民生的新領域、新路子、新模式、新內容,培育人防建設發展新的增長極。

1.服務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一是健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機構,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完成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技術標準與準則的制定。二是研究制定我市人防建設“十三五”規劃,積極融入城鎮化建設。要緊盯全市重大項目建設,適時切入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意見,落實近期重點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推動高新區金鼎文化廣場和斗門區鄰里互動空間公共人防工程建設。三是研究制定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工程建設的優惠政策,深化人防領域市場化改革,多渠道、多模式引導社會資金建設地下空間、建設人防工程。四是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監管。完成香洲區老舊小區人防工程整改達標工作,推廣金灣區人防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試點經驗,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經費來源,完成省人防辦賦予的試點任務。五是健全人防行政執法隊伍,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維護人防工作權威性。

2.服務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要會同發改等部門依法履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完成我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預案的制訂工作,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完善防護體系,落實防護手段措施,編組專業隊伍力量,開展防護救援訓練。

3.服務公共安全教育。一是辦好《珠海人防》雜志,要面向社會各界,尤其是軍隊、警察、應急、教育等行業人員征稿,增強雜志的研討性、可讀性、趣味性。二是加強人防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的建設與管理,提高人防信息點擊率,擴大人防工作影響力。三是組織編印《珠海市防空防災疏散掩蔽手冊》,開展組建社區防空防災志愿者隊伍試點工作,總結推進人防知識教育進社區經驗。四是改進宣傳教育方式,重點做好人防知識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工作。

(三)緊緊圍繞應急支援的新要求,在配合政府應急管理工作中奮發有為

我們人防有兩個對外窗口,一個是設在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窗口,另一個是我們的應急支援窗口。我們要進一步發揮人防應急指揮的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參與應急支援行動,在平戰結合中做出更大貢獻,真正構建起“戰時能力強、平時作用大”現代人防體系。

1.進一步完善應急聯動機制。要充分利用我辦“三位一體”的指揮信息平臺,積極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預留接口,整合各部門信息資源,履行應急管理責任。要研究防空警報系統資源的改進和綜合利用,實現政府應急報知手段及設施的資源共享。

2.加強人防專業隊伍訓練。按照“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的要求加強人防專業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考核,重點組織一期人防綜合救援專業隊和人防心理防護專業隊的集中訓練,切實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3.大力推進人防疏散基地建設。要結合綠道建設城市人口疏散基地,努力形成地上與地下相配套、專業與兼用相結合、人口疏散與應急避難相統一的區域防護格局。要進一步完善梅溪人防疏散基地建設,提高疏散人口安置保障能力。要加快推進蓮洲疏散基地建設,完成與相關村鎮、企業的簽約工作。按照人防標識請、宣教氛圍濃、功能要素全、建設標準高的定位打造示范疏散基地。

(四)嚴格按照“準軍事化”機關建設的標準,在人防隊伍建設上奮發有為

1.抓好政治理論學習。要認真組織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組中心組學習計劃,注重理論和政策水平全面提高,制定確實可行的全辦學習計劃,做到集中學習有課題、有講座,個人學習有筆記、有體會。

2.抓好作風效能建設。要增強為民務實清廉觀念,堅決根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一如既往抓好“轉作風提效能”工作,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充分依托民防協會等社會組織為人防建設提供服務保障。堅持政務公開常態化,做到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進一步健全崗位述職評議的工作機制,營造崗位爭先、工作創優、積極向上的機關氛圍,杜絕“在崗不盡責、在編不干事”現象,樹立和維護人防部門的良好形象。

3.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各級人防部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的憲法和人防法規學習、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依法行政能力培訓,進一步樹立依法意識,增強法治素養,強化法治思維,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切實發揮法治對人防建設發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一是制定各級人防行政職權清單,明確職權目錄,編制“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形成權責清晰、分工合理、運作高效的職能體系。二是強化負面清單管理。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研究制定社會服務事項涉及人防工作的負面清單,方便企業和群眾執行。三是加強法規政策修訂完善工作。積極配合國家、省開展人防立法、修法工作,進一步清理現行政策規定,根據發展變化、結合珠海實際研究制定銜接配套的政策法規規章。

4.抓好黨建引領工作。堅持黨對人防工作的絕對領導,全面加強人防系統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把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強化紀律性剛性約束,嚴明政治紀律,促進廣大黨員干部嚴格遵守黨內法規,恪守黨員的職責和義務,在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黨支部活動,搭建讀書交流平臺,組織開展人防機關讀書月活動、一人推薦一本好書活動。積極做好扶貧雙到、掛點幸福村居和文明社區工作,努力建設和諧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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