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18 號
局 長 解振華
二○○三年十月八日
第一條 為規范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保障審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一)列入國務院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二)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
第三條 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必須客觀、公開、公正,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綜合考慮專項規劃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四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依法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應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設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專項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調整建議;
(三)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評價結論的基本評價;
(四)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專項規劃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及改進建議。
審查意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意見,并由專家簽字。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專項規劃審批機關。
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專項規劃。在審批中未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 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所需費用,從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類 別 所對應的具體業務領域 環境影響報告書 輕工、紡織、化纖 可編制各種化學纖維、棉、毛、絲、絹等制造以及服裝、鞋帽、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的生產、加工項目;食品、飲料、酒類、、紙及紙制品、印刷業...
項目做完可研之后要做的什么哪一份環評?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報告,評估環境影響報告。謝謝各位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需要找有資質的環評機構來做。要看一下環評機構的環評范圍,你的項目方向是否在其評價的范圍內。一般環評機構在大學或者科研所,還有一些環保局的。
根據環評結果,除了個別敏感目標處超標,且提出了解決超標問題辦法,其余環境影響一律達標。環評報告的公示期從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5日。 承接環評工作的單位是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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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18號發布 ) 作者:國家環保局 發布日期: 2007-3-25 來源:未知 第一條 為規范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保障審查的客觀性和公 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 行審查: (一)列入國務院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二)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 第三條 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必須客觀、公開、公正,從經濟、 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 綜合考慮專項規劃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 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四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依法將環境影響報告 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 應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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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工業發展 xx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1 總則 .........................................................................................................................................5 1.1 評價目的 ................................................................................................................5 1.2評價的指導思想 .....................................................................................................
第三十條 國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河流(河段)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工作,明確審查原則、審查程序和組織形式,保障審查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電規劃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主要河流的水電規劃。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國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邊界)河流,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條 河流(河段)水電規劃是水電開發建設的基本依據,必須貫徹全面協調、統籌兼顧、保護生態、發揮綜合效益的原則,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水電規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給出明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主要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的安排、管理和審批工作。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規劃的行業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召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水電顧問集團)負責招標確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的編制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以及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成果驗收。
第六條 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應在河流(河段)水電規劃工作完成后的30 日內,將規劃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并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同時,應將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環境保護部進行審查。
國家能源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水電規劃報告技術方案先行進行審查。
第七條 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工作應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水電規劃報告和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及審查意見是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應依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結合流域環境特征和水電規劃特點,全面評價規劃實施后對相關區域、流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對環境、人群健康產生的直接和潛在影響,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關系。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國家主要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召集審查前,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踏勘、專家咨詢、座談研討等審查準備工作。
第十條 審查小組的專家從環境保護部依法設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生態、生物多樣性、地質環境、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審查小組中的專家人數不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環境保護部對專家庫內的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在更新和補充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時,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審查小組應當客觀、公正、全面、科學、獨立地對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基礎資料、數據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 評價方法的適用性和適當性;
(三) 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改進措施的有效性;
(六)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七)從社會、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水電規劃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與優化調整建議,及方案實施建議。
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方可通過。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做出科學判斷的;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建議退回修改: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六)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七)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在收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后,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30 日內組織審查。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應依據審查意見組織有關單位,對水電規劃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對審查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和審批水電規劃報告時,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