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局對《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局對《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28日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企業的行為,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營造誠實守信、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鑒定等建設活動的企業、機構。
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建設工程企業行為信用平臺,采集建設工程企業行為數據,形成企業信用信息,并及時更新,向社會公布動態變化的活動。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標識企業身份,反映企業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及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企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工作;通過建設工程企業信用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信用信息,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逐步建立信用應用管理機制。
第四條 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評價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業自行申報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提供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企業對自行申報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通過創新工程項目綜合監管模式、推行工地數字化建設等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多方參與、科學合理的聯動信用評價及應用機制。
第六條 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承接業務、業績情況、變更情況、行為記錄、信用分值、信用等級等內容。通過對照行為記分標準將企業的經營履約情況、現場作業行為及其他相關行為,量化為具體分值,實行良好行為加分、不良行為扣分,在此基礎形成的企業信用分值、信用等級、信用狀態等數據信息。
信用信息作為評價、判斷企業誠信優劣狀況、實施差異化管理等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招標投標管理、資質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設工程企業依法依規進行重點監管并對其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與市場監管、金融、稅務、工程擔保等有關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并將企業信用信息情況推送至“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督公共服務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東莞)”等平臺,納入企業的信用報告。
第八條 建設工程企業信用分按專業性質分為兩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值由基礎分、項目評分和企業行為分構成,項目評分以項目平均分計入。基礎分初始分值100分,并可根據我市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項目評分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依據公布的記分標準采集的分值,以項目為單位分別記分,并可采用項目總分、項目平均分等方式進行展示;企業行為分指除項目評分之外,依據公布的記分標準采集的分值。
第九條 我市建設工程企業行為記分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關于信用管理的規定和本市建設行業管理實際制定公布,并根據上位法律法規規章等適時調整。
第十條 建設工程企業信用等級分A、B、C和不定級四個級別。企業信用分值總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為A級,90-100分的為B級,80-90分(不含90分)的為C級,80分以下(不含80分)為不定級。根據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等級和行為,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完善企業信用風險警示機制。
鼓勵市場主體在建設工程交易等經濟活動中應用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檔案”,采用網上電子信用檔案的形式建立。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企業等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后可登記企業的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企業的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 企業良好行為指建設工程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獲得正面評價,對照良好行為記分標準可以獲得信用加分激勵的行為。良好行為信息錄入,由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申報辦理,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采集錄入。
企業不良行為指建設工程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對照不良行為記分標準應當給予信用扣分懲戒的行為。不良行為信息錄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采集錄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企業的不良行為,以下列文件作為依據進行認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良行為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內容應與建設工程企業信用平臺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符合。
建設工程企業基本情況、業績情況由企業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核查確認后在建設工程企業信用平臺向社會公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整理認定企業不良行為、良好行為的有關文書,形成企業信用行為記錄,并在一定期限內錄入建設工程企業信用平臺,通過信用中國(廣東東莞)和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等平臺對外公布。
建設工程企業可及時關注信用中國(廣東東莞)和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等平臺發布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良好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行政處罰信息和基于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分信息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年。具體公開期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照國家、省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情況在前述期限范圍內明確。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規定延長公開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企業可提出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其委托的執法機構核查,查實整改確有實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終止公示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企業對信用管理下列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異議申訴。
(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等平臺記錄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發出的不良行為記分文書;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相關機構在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作出的涉及企業信用管理方面的處理行為。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理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書面回復異議申訴人,對確屬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復查工作需進行技術檢測鑒定或向第三方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查回復期限內。
第十九條 企業提出異議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資料,經一次性告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的;
(二)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已作出書面回復的同一事項,以同樣的理由依據再次提出異議申訴的。對于已處理的事項提出新的正當理由且提交新證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具體實施細則的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東建〔2022〕8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蓋章版).pdf
http://zjj.dg.gov.cn/attachment/0/294/294869/4288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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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解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江門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