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將《揭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該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市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企業:
現將《揭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該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4日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揭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http://www.jieyang.gov.cn/attachment/0/144/144470/900819.pdf
揭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嚴厲打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結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揭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第三條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發包與承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實際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中載明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行為的條款及相應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條 承包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分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施工勞務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的各專業承包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施工總承包工程內的專業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單位或將施工勞務分包給依法成立的施工勞務單位。專業承包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分包(鋼結構工程除外)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承包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承包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施工勞務分包給依法成立的施工勞務單位。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專業承包工程再分包。施工勞務單位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分包的施工勞務,并且僅限于承包范圍的勞務施工。施工勞務單位不得將施工勞務再分包。
第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載明承包范圍、價款及支付方式、驗收與結算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禁止合同外工程施工及口頭合同的工程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組建與工程規模、技術等要求相適應的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等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在崗履職。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也不得兼任本項目的其他崗位。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單位交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三)持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注冊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相關證書注明單位名稱應當與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當完成施工現場考勤管理設備的安裝和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基本信息上傳,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對其進行日常考勤記錄,并與“揭陽市建筑領域實名制及分賬制綜合服務平臺”完成數據對接。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考勤管理,未經考勤記錄的不得出入施工現場。在施工過程中,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實名制系統進行更新。有新進人員的,未錄入系統前不得進場施工;有人員撤離施工現場的,應當在3日內將人員撤離信息錄入系統。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自律,對施工發包與承包行為的合法性和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建設單位項目部應當保存項目批準書、招投標文件、招標公告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材料。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應當保存以下材料:
(一)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核準書;
(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分包單位清單和分包合同;(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職稱證書、崗位證書以及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工資單和社會保險交納證明;
(五)主要材料和機械設備等采購發票和租賃合同;
(六)工程款支付憑證;
(七)用工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以及農民工工資專戶開戶憑證、銀行代發工資流水;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落實發承包信息告示制度。開工前,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作業區人員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懸掛或張貼等方式設立發承包信息告示牌,公開公示項目發承包信息和違法發承包舉報電話,并動態更新,主動接受監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60個自然日方可拆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規范設立發承包信息告示牌,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市實名制管理平臺錄入和更新發承包信息。
第三章 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設工程后將所承接的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經理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二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里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第二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承包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施工勞務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施工勞務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轉變監管理念,與時俱進,落實“放管服”的要求,以信用監管為重要抓
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主要方式,以定向重點監管為輔助手段,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案件移交、受理、調查、認定、處理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當調查取證,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十八條 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處置,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接到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審計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
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建議或相關案件的線索、證據,應當依法調查取證,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把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轉交或移送機構。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應當作為建筑市場不良行為,及時錄入“三庫一平臺”實施動態管理,對信用等級較差、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在監管中提高巡查頻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 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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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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