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辰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干部職工 | 13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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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劉曉公園辰陽樓 | 成立時間 | 1981年 |
2021年4月30日,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1、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市化戰略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推進新型城市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2、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評審及報批工作;參與本級國土規劃、土地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的審查;參與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編制和評審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相關的編制、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建檔案工作。
3、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縣本級規劃批后跟蹤管理工作。
4、負責規劃區內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全縣燃氣、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招標投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筑物或者設施;負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5、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市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我縣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的實施。
6、負責監督和管理全縣建筑市場主體活動。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法律法規,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執法。負責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勘察設計咨詢企業參與省外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工作。承擔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和利用。
8、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房產開發企業等建設類企業的資質管理。
9、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推進全縣建筑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制訂全縣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制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和引進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11、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落實國家、省、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市重點鄉鎮的建設。
12、負責全區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擴建工程,負責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公廁、垃圾中轉站等市政設施及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建設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城建維護費和建設行政收費。
13、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負責編制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14、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核發《房屋權屬登記證》。
15、擬訂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行業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和崗位技術鑒定工作。指導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6、負責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宣傳教育、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設工作。
17、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城市建設科、村鎮建設科、住房保障科、房產管理科、物業管理科、建筑行業管理科、建設項目招投標...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地址:廣安 四川省岳池縣安拱路88號,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公里...
地址:臨沂市費縣建設路西段陽光上城 途經公交:費縣2路;費縣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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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 主題活動查擺問題情況報告 市主題活動辦公室: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主題活動開展以 來,我局緊緊圍繞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從實際工作入手,堅 持把改善民生作為開展主題活動的落腳點,深入開展主題活 動,特別是主題活動進入查擺問題環節以來,我局結合市活 動辦要求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走訪服務對象、設置投訴意 見箱、公開投訴電話、網上征求意見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廣泛 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深刻查找在基層基礎、改善民生、信訪 穩定、方式轉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現將查擺問題情況匯報 如下: 一、基層、基礎方面 1.在加強基層同志業務培訓學習、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夠多。 2.在服務基層基礎建設方面,實施上門服務、加強業務 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大。 3.對基層干部職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較嚴,身體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關心的比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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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州市武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常州市武進區監察局 武住建發〔2010〕12號 關于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建設工程勘察 招投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開發區、街道) ,區級機關各部門,各勘察、 建設(開發) 企業: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武進區實際,制訂《常州市武進區建 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題詞: 建設工程 勘察 招投標 辦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常州市監察局、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 辦公室。 常州市武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發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進區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 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辰溪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要職責:
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對外合作與宣傳工作規劃,對科技項目對外合作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承擔縣政府授權的有關對外合作與交流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安排重大的宣傳活動。
辰溪縣房地產去庫存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16〕23號)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拓寬購房財政補貼政策的適用范圍
凡在縣城購買商品住房的,由縣財政對首次購房者按繳納契稅的50%給予購房補貼;對購買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購房者按繳納契稅的30%給予購房補貼。
二、加大農民工及農村居民進城購房政策支持力度
對農民工和農村居民進城購房的,由縣財政給予8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貼,同時享受本辦法第一條優惠政策。
三、搭建購房服務平臺降低購房成本
由縣房產部門搭建購房服務平臺,組織房源信息,積極引導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接,結合實際組織“團購”。同時,由縣房產部門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促銷優惠協議,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給購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價格優惠。
四、認真落實國務院新戶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縣農村居民或外縣人員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預告登記證,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購房居住小區所在招生片區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權利;
(二)可自主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自主選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享受所在小區同等條件下的就業、醫療、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積極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開發商、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者租賃城東新區未租賃出去的經營性商業門鋪,且租賃期兩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團租面積達5000—20000平方米、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承租戶,由縣財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其中對引進國內500強企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包含團租面積內的國內一線品牌);團租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承租戶,由縣財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其中對引進國內500強企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再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包含團租面積內的國內一線品牌);
(二)單租個體商戶租賃經營性商業門鋪面積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承租戶,由縣財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其中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且租賃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的個體商戶,再給予3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租賃商品住房、商業門鋪承租戶的就醫、子女就學、就業、社保等均與該小區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銷售為租賃的,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五)具體租賃獎補辦法及審核程序,由縣財政局牽頭,縣住建、房產、商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制定出臺。
六、不斷加大貨幣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農村易地扶貧搬遷等涉及農民建房的項目資金,對符合易地搬遷條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檔立卡的本縣范圍內貧困戶,進城購房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再根據農村易地扶貧搬遷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
(二)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力度,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率達100%,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戶區改造貨幣安置對象購買商品房的,同樣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獎補政策。從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購代建”籌集公租房,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對已建成銷售商品房的辦證工作力度
為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加快已售商品房“兩證”辦理進度,參照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解決懷化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房產國土“兩證”辦理問題工作方案》(懷政辦函〔2015〕9號)文件精神,按照“繳費與辦證相分離、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與辦證相分離”的原則要求,妥善處理好已清理會審后的項目辦證問題。
八、調整涉房收費環節,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
(一)對房地產建設項目收費實行分時段收取的辦法。在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時交納20%,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交納30%,項目竣工辦總證時交納50%。
(二)對目前待申報的縣城規劃區內房地產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標準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縣房地產去庫存促進住房消費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由縣長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分管城建、戶籍、招商引資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房產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縣教育局、縣人社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辰溪縣管理部、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為成員單位的辰溪縣房地產去庫存促進住房消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房產局,由縣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縣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局長、縣房產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負責對成員單位在本辦法實施期間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十、本辦法僅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2011年以來已建成的庫存商品房及商業門鋪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業門鋪。對惡意套取縣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房產局負責解釋。
辰溪縣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違法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及鄉村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成立違法建設查處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任政委、組長,縣四大家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紀檢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財政、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部門及相關鄉鎮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查違辦”)辦公地點設城管執法大隊。相關鄉鎮設立控違拆違隊(以下簡稱“拆違隊”),成員由相關鄉鎮確定,人員10—20人。
第五條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縣、鄉(鎮)、村(居)委會分級負責,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問責機制。
第六條縣財政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查違工作經費管理辦法,根據相關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需要核撥工作經費。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縣查違辦負責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依法開展違法建設查處,考核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績效,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是其轄區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巡查、拆除工作的實施主體,主要職責:
(一)明確拆違隊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負責本轄區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制止工作;
(二)督促村(居)委會制訂巡查控管具體措施,并督查落實;發現違法建設及時有效制止,積極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城管執法大隊及有關執法部門的各類查處工作;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轄區管理范圍內單位和村(居)民進行土地、規劃、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任務。
第九條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勸阻職責,配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的送達工作。
第十條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違法用地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依法打擊非法轉讓、買賣土地行為;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示規劃審批紅線范圍、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依法按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和安置區的選址、“三通一平”以及規劃實施公示等工作;負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未按圖施工、無施工資質施工、違反施工資質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不得為“兩違”建筑供水、供氣;
(三)縣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兩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依法查處;負責對侵占城市綠地、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用設施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四)縣水利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侵占河道堤防管理范圍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和查處;
(五)縣公路局負責縣城規劃區省道沿線控制范圍內的“兩違”建筑防控工作;
(六)縣房產局負責對危房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勸阻物業小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并嚴把產權發證關,對未經合法處理的違法建筑一律不得發放產權證;
(七)縣公安局負責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縣電力部門負責違法建設場地內用電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不得為“兩違”建筑供電;
(九)沅辰水務有限公司負責違法建設場地內供水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不得為“兩違”建筑供水;
(十)通訊部門不得為“兩違”建筑供訊;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對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條建立鄉(鎮)、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所屬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絡,按轄區和管理范圍劃定責任區域,實行定人、定崗、定責,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職能范圍內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四條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協作機制,及時溝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拍照、攝像或現場勘驗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四)凡出現準備建材、拆除舊屋、開挖地基、砌筑施工圍墻等建設苗頭時,巡查人員應及時登記,立即調查核實,并在當天報告所在部門,加強跟蹤監管。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縣國土、住建規劃、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對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條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后,應當按照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移交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各職能部門接到違法建設的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派遣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立案、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對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建設有關舉報資料應當及時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經核查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執法管轄不明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裁定。在縣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處部門介入之前,原查處部門不得停止對違法建設的監控措施。
第十九條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和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有關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條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處置。凡涉及違反國土、住建、房產、水利、電力、公路、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處置,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縣查違辦。
第二十一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所查處的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國土、房產、水利、電力、公路、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縣城管執法大隊。國土、城管、房產、公路、水利等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違反規劃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縣城管執法大隊依法查處??h城管執法大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修訂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處理到位。
第二十三條縣城管執法大隊對發現的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修訂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處理到位。
第二十四條縣水利局對發現的未經許可在河道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河道行洪的,應當依據《防洪法》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相關部門報告縣查違辦,由縣查違辦移交相關部門組織采取查封施工現場、依法強制拆除等措施,并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供電供水。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內的,由縣城管執法大隊查處,屬地鄉鎮或園區實施拆除;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外的,由屬地鄉鎮查處并拆除,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依法由縣城管執法大隊、縣國土資源局查處,已審批項目違規需依法拆除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組織拆除。未審批項目需依法拆除的,由辰溪縣人民政府授權屬地鄉鎮或園區組織拆除。因違法建設造成的停工損失和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后,巡查責任單位應當繼續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第二十七條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應當制訂工作方案,對其內物品進行登記,并由相關部門和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簽的,由其所在單位或鄉(鎮)、村(居)委會代表簽字見證。對移挪他處封存保留物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損失由其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強制拆除行動時,鄉鎮主要領導要親臨一線,靠前指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基層組織要深入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激化矛盾。公安機關要指派專門隊伍維持現場秩序,果斷處置尋釁滋事人員。
第二十九條違法建設當事人對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其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在征地拆遷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組織及黨員和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直接組織實施或參與違法建設的;
(二)不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或個人違法建設的;
(三)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煽動群眾、親友直接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為違法建設提供方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各鄉鎮對其轄區和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拆除工作負有領導和實施主體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劃和國土、住建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辰溪縣人民政府關于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對本轄區拆除違法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不落實、日常巡查控管措施不到位,對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查禁不力的;
(三)對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處置不及時、不到位、工作不力的;
(四)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五)對發現的違法建設未及時報告縣查違辦或未及時依法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六)未完成辰溪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任務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縣國土、住建、城管、房產、水利、公路、電力、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臺的;未妥善保存舉報記錄資料并為舉報人保密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項目建設,或擅自改變已批準的項目建設的內容;在接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協查通知書后,未及時停止辦理整體建筑竣工驗收,產權登記與變更、轉讓,核發許可證(照)等手續的;或在未接到相關職能部門為當事人出具的整改完畢證明而辦理后續手續的;
(三)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情況;未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或查處不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對違法建(構)筑物及其設施依法應當作出拆除或沒收決定,而未作出拆除或沒收決定的;或者對已作出拆除違法建設項目的決定,未及時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拆除的;或者未按規定收繳罰款的;
(五)未將核發、變更行政許可的有關信息及時函告相關職能部門的;
(六)對縣查違辦、鄉(鎮)、村(居)委會移交的違法建設有關調查資料未及時立案,私自再進行移交的;經核查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執法管轄不明晰,未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裁定的;在縣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處部門介入之前,原查處部門擅自停止違法建設監控措施的;
(七)當事人接到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后拒不停止施工,相關職能部門未及時報告縣查違辦并向縣人民政府申請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強制措施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后,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未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導致發生搶建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供電供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公安機關未依法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未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未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政許可相對人提供的戶籍及居民身份證資料進行核實的;
(二)在采取強制拆除措施時,供電供水企業未對違法建設的施工現場實施斷電、斷水措施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做好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送達等工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通報批評;
(四)扣發年度獎金;
(五)誡勉談話;
(六)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七)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處理或者合并處理。屬紀委監察部門監管對象的,由紀委監察部門負責追究責任;不屬紀委監察部門監管對象的,由其主管職能部門負責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二)強迫、唆使、煽動下屬工作人員以及群眾阻礙、抗拒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因違法建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因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行為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三十七條相關職能部門、巡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主動接受檢查并及時進行糾正的;
(二)積極挽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建設面積較小、情節較輕、能主動糾正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第三十八條因違法建設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指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確定的用地用途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三)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擅自新(改、擴)建,或者利用建設項目擅自新(改、擴)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六)侵占現狀以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四十條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縣查違辦制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對各鄉鎮、縣直機關職能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考核,同時對各責任單位查處違法違規建筑不到位、徇私枉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在全縣予以通報。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與領導干部考核獎懲掛鉤。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級政策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