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廳)、水利(水務)廳(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242號)精神,現就改進小型水利項目(農村飲水安全、水土保持、節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區水利)中央補助投資管理方式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簡化前期工作程序,規范項目管理
(一)完善工程建設規劃。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一般分為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兩個階段(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規定),上一階段的批準文件是開展下一階段工作的依據。
規劃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各類項目的特點制訂,主要明確近期工程建設目標、任務、布局、范圍等內容。要健全規劃體系,完善協調銜接機制,著力提高規劃質量;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可不編制規劃。規劃一經批準,應遵照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二)認真做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合并而成,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實施方案經水利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由各地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項目建設涉及占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落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各地可在省級建設投資中提取不超過工程總投資2%的項目管理經費,用于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交通工具和樓堂館所建設等,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具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利部門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四)規范投資計劃申報和下達。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請年度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省(區、市)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規模計劃。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機制。進一步明晰工程產權,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受益農戶全過程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實行先建機制、后建工程,促進工程良性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在部分具備條件的項目中推行代建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加快工程實施進度。鼓勵和引導多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多方籌措資金。
二、加強項目實施監測分析,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加強信息采集和分析,從2009年起,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兩次將本地區上半年和上年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關司。報送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資金落實和使用管理、工程進度、投資完成、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同時,各地要認真研究分析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為各項政策措施制定和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考核
(一)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中央補助投資管理方式改革和工程建設管理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各項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工程建設規劃銜接平衡、項目實施方案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與同級水利部門聯合或會簽)和建設管理監督等工作;水利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工程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審查、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具體組織和指導項目實施。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充分發揮和強化基層部門的管理作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中央將主要通過制訂規劃、發布項目年度申報要求、隨機抽查、重點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項目實施考核評價結果的反饋與整改機制,健全獎懲制度。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 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小型水利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執行中的重要情況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部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1.珠江水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2. 中水珠江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3. 廣西右江水利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水利工程中有挖溝槽及渠道的相應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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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下文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范圍包括農村飲水安全、水土保持、節水灌溉示范、牧區水利等小型水利工程。今后,此類項目須直接編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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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水利(水務)廳(局),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發改價格[2011]26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西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3]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0]245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我國區域創新能力建設水平,我委將組織開展2013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方案,并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每個省市區(包括計劃單列市)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合計不超過3家,擁有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省份可放寬到5家(其中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原則上不少于2家)。
二、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批復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并運行1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批復),且省級政府已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或有明確的安排計劃。
(二)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所在產業領域屬于省市區主導產業、特色產業,能為解決當地產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一是總人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科研人員數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關研發設備原值不少于3000萬元,相關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研計劃或行業標準的制定。
(四)同一個承擔單位(法人)申報不能超過1項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三、請于2013年6月15日前將通過審核的方案和審核意見一式2份報送我委,并填寫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申請表(見附件),另附電子版光盤。
在你們審核、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按程序對方案進行合規性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進行命名。
特此通知。
發改辦投資[2010]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08]2354號,以下簡稱“235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我們開展了2009年度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年檢工作。
經專家委員會審核,444家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中,2家機構未能按時合規報送年檢材料,8家機構未申報年度招標業績,13家機構申報的年度招標業績未達到規定要求,7家機構申報的年度招標業績材料不完整,經扣減后達不到規定要求,年檢不合格。現將年檢結果予以公布(見附件)。
同時,遼寧政興國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廣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江西瑞林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三家機構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依據36號令第24條規定,這三家機構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級別由乙級降至預備級。
請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36號令、2354號文件和招標業績報送的有關規定,高度重視并認真做好項目招標情況報告和資格年檢工作,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不斷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附:年檢不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