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 | 2002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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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 性????質 | 文件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2002年10月29日
為規范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是指運用招標投標方式為重大國家技術創新項目選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活動。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負責該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圍繞國民經濟發展急需解決的產業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國家技術創新項目和裝備研制項目選項范圍內確定招標項目。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工作應當委托國家有關部門認可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45個工作日。
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載明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后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后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投標者對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第二階段招標按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中標人。
國家經貿委與招標機構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國家經貿委決定撤銷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并向社會公開說明。
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鼓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投標。
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開標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公開進行。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國家經貿委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人選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確定2至3個擬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接到評標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確定中標方,并通知招標機構。
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貿委確定中標方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
經招標投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為依據,由國家經貿委委托項目主持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經招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的,國家經貿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鑒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該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及政府投資的工程按照規定在200萬以下1可以不進行招標而直接報價委托,房地產項目也有這樣的規定看不同企業的企業標準規定而采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或者議標甚至直接委托等辦法。
住建部于2017年1月24日發布新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
一、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二)負責擬定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制度、操作辦法、實施細則。(三)負責對招投標中心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有關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測繪項目所在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測繪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第八條 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項目。 第九條 下列測繪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需要采用先進測繪技術或者專用測繪儀器設備,潛在投標人不超過5個的測繪項目; (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測繪項目; (三)受環境條件限制普通測繪單位不適宜從事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涉及搶險救災急需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獲得項目批準手續; (二)項目所需的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所需的測繪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標人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省級公共信息網或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技術實力等條件,邀請不少于3個測繪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測繪項目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信譽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項目資金來源、簡要技術要求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收費標準; (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聯系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經過批準的測繪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 (三)測繪項目說明書;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有關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簽訂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測繪項目涉及保密的,應當具備的保密條件; (八)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標準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標輔助材料; (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發出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九條 對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招標人可以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業績、信譽等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辦法應當與招標公告一致,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視投標人。 招標人根據測繪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有投標意向的人踏勘測繪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招標項目對投標人測繪資質的要求,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組成聯合體各單位中等級低的單位確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中標后可以將中標項目中的非主體、非關鍵性部分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過測繪項目總工程量的四分之一。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符合招標人關于測繪資質的要求,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標函; (二)投標總報價和分項報價; (三)項目實施的進度安排; (四)項目實施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情況; (五)商務條款和技術偏差表; (六)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中標后擬將中標項目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單位的測繪資質。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失效或者租借的測繪資質證書投標。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采用公開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有關部門參加,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全省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庫,并納入省政務大廳評標專家庫管理,作為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選聘的測繪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測繪師或者具有高級職稱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選聘的測繪項目評標專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聘任證書。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方面的專家由招標人從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與測繪項目評標的專家名單應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投標人單位的員工;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進行評標: (一)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書面澄清或者說明; (三)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并逐項列出各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的技術信息、數據等方面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在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標人書面補正; (五)招標文件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六)測繪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按得分高低順序,推薦1至3個中標候選人; (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印鑒)的; (四)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一)未按規定在投標文件規定截止之日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的; (四)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得分排序第一的為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人按照評標得分高低順序依次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新的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測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立項批準部門的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檢查、稽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 (二)檢查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 (三)受理并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四)監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在開標后的5日內,可以向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負責受理投訴、舉報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舉報做出處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對串通投標、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不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等缺乏誠信的投標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記入投標人的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或者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屬于非經營性行為的,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對屬于經營性行為的,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招標人未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屬于非經營性行為的,處1000元罰款;對屬于經營性行為的,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 (二)未取得測繪資質,或者超越其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限額,投標承攬測繪項目的;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投標承攬測繪項目的; (四)測繪單位違反規定將中標的測繪項目轉包的。 第四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四)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六)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吉林省政府頒布省政府令220號,印發《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出臺的省級規范測繪招標投標活動的法規。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經過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共五章四十四條。明確了需要招標的范圍,并對招標信息發布,開標、評標和定標的方式或程序做了詳細規定。
《辦法》的出臺,對于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測繪管理、提高測繪地位、維護測繪行業利益、防止測繪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產生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自5月1日起實行。
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9號
《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規范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是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招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國家經貿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二)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省級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四)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經貿委進行登記備案的限額以上項目;
(五)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項目。
省級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省級經貿委審批的本地區的項目;
(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省級經貿委登記備案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委托省級經貿委對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下列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下的技術(含工程設計)、設備(含材料)、建筑和安裝工程及其他貨物和服務等采購,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對項目招標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投資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實施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采購內容需要項目單位與供貨商聯合設計或聯合制造的;
(三)項目屬總承包工程性質,需要與供貨商協商確定技術方案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采購的;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六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管理部門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自行采購:
(一)項目批復中規定購買物為專利、專有技術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
(二)能夠提供采購標的的供應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
(四)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
(五)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雙邊協議中規定不宜招標采購的;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不宜進行招標采購的。
第二章招標與投標
第七條項目單位在取得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已登記備案項目的備案文件及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編制附件一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購清單》,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投資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據投資管理部門批準意見對采購清單進行修改,同時將修改后的采購清單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的重大調整,是指項目產品綱領、主要工藝和技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調整幅度超過原預算10%以上。
第九條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
第十條項目單位可以自主委托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招標。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相符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乙級(預備)。
甲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上及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乙級及乙級(預備)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限額以上項目,是指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國內投資項目和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電力(含核電)、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通訊(含郵政)、有色金屬(含稀土)行業國內投資限額以上項目為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委托代理招標時,需提供項目批復文件及委托招標采購清單。
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項目單位招標委托時,應向項目單位出具資質證書,聲明從事的招標代理業務范圍,核實項目批復文件和委托招標內容。雙方應當簽訂委托招標代理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要求參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填寫附件二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備案附表》。招標采購清單、委托招標代理協議書、招標文件備案附表及招標文件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更改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公告。更改內容應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開標時間變更的,應當在相應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好的投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軟盤送達招標機構。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七條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屆滿前,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對投標文件的投標一覽表、投標聲明完整唱標。開標記錄及投標文件軟盤應當場封存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停止開標,封存有關投標文件,并及時報告招標管理部門;同時向招標管理部門建議對其延期開標、重新招標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經招標管理部門回復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構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2/3。評標委員會的構成及專家的產生應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名單在開標前由招標機構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與評標辦法、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在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結束之日起20日內,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編制附件三列舉的評標報告,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發布招標公告的相應媒體上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三條在招標結果公示期內,投標人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答復時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的有關評議情況。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天內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與中標方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后10天內將合同副本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招標監督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活動進行公證或監督。
第二十七條招標管理部門不定期地指定監督員對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監督員應當出示招標管理部門簽署附件四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授權監督證明》,并有權參加指定監督招標項目的開標和評標等主要過程,有權查看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資料,并向招標管理部門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派出合適人員擔任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監督員。
第二十九條監督員對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內容與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應接受項目單位的監督,并向項目單位提供附件五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委托單位意見反饋表》,經項目單位填寫并蓋章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招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有關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核查。對署名投訴,經核實后,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國家經貿委不定期地對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經貿委對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實行年審。資質年審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采取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項目執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資金撥付;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投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2年內參加本辦法第四條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給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經貿委并將視情節予以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暫停招標代理資格進行整頓和降級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組織的招標投標行為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從事與其招標代理資質不符的招標代理行為的,由招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暫停招標代理業務進行整頓、降級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質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自行招標項目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對招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項目單位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項目單位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項目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項目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5年內參加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備案的文件,無需招標管理部門核準自動有效。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經貿委在此之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