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技術監督局物資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 | 國家技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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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1990.07.07 | 實施時間 | 1990.07.07 |
第一條 為使物資管理工作適應技術監督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單位及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
第三條 物資管理工作要為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服務,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做好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計劃司是國家技術監督局物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物資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編制直屬、直供單位和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的統配物資計劃,劃轉指標組織訂貨。
(三)檢查物資分配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制原則是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綜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條 統配物資計劃包括: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生鐵、焦炭、統配汽車、檢測專用等計劃及進口機電儀外匯計劃。
第七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范圍:
(一)重點保證直屬、直供單位國家投資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屬單位維修項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指導性計劃的機械制造材料。
第八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報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屬、直供單位、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編報下一年度的統配物資計劃。
(二)○一七單位所屬各部要根據物資部《關于國防軍工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編制計劃。
(三)各單位編制統配物資計劃時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利庫因素,嚴格按要求認真地逐項填寫,按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等項目,分別進行核算編報。
編報鋼材計劃時要附上有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的明細表。
(四)直屬、直供單位基建用材計劃要依據已批準的工程材料概算編制。直屬單位的維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計劃要注明工程內容和投資額。
第九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按照物資部下達的預撥指標和全年指標每年兩次,其中統配汽車和檢測專用車指標以及機械制造鋼材指標每年下達一次。
第十條 物資分配計劃采取劃轉指標和直接訂貨兩種方式,民口的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軍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屬采取劃轉指標的做法。軍工口汽車、鋼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鋼材指標采取直接訂貨的做法。
第十一條 各單位接到計劃指標后,要積極疏通渠道落實貨源,確保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計劃的落實和訂貨合同的兌現。對于造成浪費又不及時反映問題的單位視其情況停止供應物資。
第十二條 對品種、規格不適用的可以通過互相調劑串換解決,不準將計劃內物資轉為計劃外銷售盈利。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根據此辦法制定本單位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計劃內材料的管理,注意節約、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準的計劃內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基建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做到工完料盡,結余的材料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終要對物資的管理使用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對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者,視其情況責成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位于鐘祥市承天大道東路。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
不需要,但是需要在標準局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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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監督局最近的一次產品抽查表明,我國房間空調器產品的質量有較大提高。各生產企業十分重視技術改造和設備引進工作,生產工藝大為改進,出廠檢驗和售后服務也有所加強。為扶優限劣,主管部門近幾年來多次對房間空調器產品進行抽查。去年第3季度抽查的17
第一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基本建設工作,要遵照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政策,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統籌安排,綜合平衡,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項目。
第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基本建設工作,加強對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經常了解基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基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根據建設任務相應設置基建機構和充實管理人員,基建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基建任務完成后,機構和人員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條 為維護基本建設計劃的嚴肅性,所有基建項目都要納入國家統一計劃。不得擅自搞計劃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作必須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方針,不得弄虛作假,反對鋪張浪費,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七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計劃司是基本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局系統內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直屬、直供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落實基建投資。
(三)組織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檢查協調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工程項目立項前,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選擇最優方案。
第九條 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報計劃任務書。
(一)計劃任務書是確定基本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各建設單位要根據事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實際需要認真填報。
(二)計劃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目的和根據;建設規模;建設環境要求;建設工期;外部協作條件;要求達到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主要設備的配置計劃等。計劃任務書以文字說明為主,附必要的表格簡圖。小型項目計劃任務書可適當簡化。
(三)大中型項目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意見后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
(四)計劃任務書的審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見,分析立項的必要性、迫切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合理性以及建設資金的適應性。
(五)計劃任務書經批準后才能委托設計,在建設規模、建筑標準等方面有重大變更或突破投資控制數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條 做好勘察設計工作。
(一)委托設計時要選擇設計技術水平與委托任務相適應的設計單位,并簽訂設計合同,明確職責,保證設計質量。
(二)大中型項目一般采用兩段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增加技術設計。初步設計要編制總概算和單項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設備明細表。
(三)大中型項目的設計文件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后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設計文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施工圖預算由各建設單位會同建設銀行等有關單位審查。
(四)初步設計經批準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變更總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積,提高建筑標準等問題需修改初步設計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五)各建設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需調整設計概算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提出調整概算,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包干工程調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協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加強年度計劃的管理。
(一)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是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
(二)各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建議數。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新建項目尚要考核投資、設備、材料、設計、施工落實情況。
(三)年初國家計委年度投資計劃正式下達前,為不影響結轉工程的連續建設,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實際需要,下達第一季度基本建設投資予安排計劃。
(四)年度計劃在執行中需調整時,最遲應在十月十五日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后統一調整下達。
(五)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度計劃,要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不得突破計劃額度,也不得隨意用計劃投資替代周轉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選擇與建設任務相適應的施工單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認真審核施工圖紙和施工圖預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要在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確定經濟合理的工程造價,為投資包干打下良好基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條件具備時必須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要包投資、包質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設工期、包綜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錢。
第十五條 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和工程質量的檢查,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得留有隱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驗收。
第十六條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須做到采購按計劃,消耗按定額,領用有手續。定期清倉查庫,充分利用庫存物資,降低工程造價,杜絕浪費。
第十七條 填報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和財務月報,要做到數字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當月月報要在次月五日前報出),在報送九月份月報時,要加報完成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中要加強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決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資效果,做到支出按計劃,開支按標準,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攤應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切實防止亂占亂擠基建費用的傾向。降低建設成本。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投資要專款專用,嚴禁轉入他戶,挪作它用。嚴格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
第二十條 各建設單位年終要編好基建決算,要準確反映計劃執行情況;債權、債務和庫存物資清理情況,主要的經驗教訓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一)項目建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大中型項目由國家計委組織驗收,小型項目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驗收。各建設單位在工程結束后應會同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后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整體驗收。
(二)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及時編報竣工決算(包括基建三材決算)。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工程資料、竣工圖等整理成冊,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中,對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擅自搞計劃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工程質量低劣、拖長建設工期、浪費投資、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獎懲辦法可參照國家計委《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加強物資流通領域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促進物資流通的科學研究,提高物資流通的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物資流通科技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關于“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為使物資流通事業的發展切實轉到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加強物資的綜合管理,發展和完善物資市場,搞活物資流通,提高流通經濟效益,各級物資部門必須認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進物資流通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二條 物資科技應從需要與實際可能出發,堅持應用技術研究,著重解決本系統、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物資管理中急待解決的技術難題和科學管理問題。也可結合五年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一些開發研究工作。主要任務是:(一)物資維護保養、保管、包裝、裝卸、運輸、計量、檢測等方面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二)燃料、金屬材料、木材、化工產品和建筑材料等的節約代用、綜合利用、回收復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三)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在物資管理中的應用研究及物資經濟理論研究;(四)研究制訂和推廣應用物資部門的技術標準,開展物資流通科技情報工作。
第三條 物資科技管理的原則是: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基礎上,分工負責。
物資科技項目分國家項目、物資部項目、部內各專業司(含各局級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資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物資局,下同)項目、基層單位(含研究所,下同)項目等四級。
國家項目指由國家直接下達或由物資部推薦經國家批準下達的項目,物資部項目指由物資部直接下達或由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推薦經物資部批準下達的項目;部內各專業司或省、市物資局項目,指各該主管部門直接下達,或由下屬單位推薦,經各該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項目;基層單位項目指各單位自立課題或自行與外單位協作的項目。
物資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資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國家和物資部下達的項目,其他專業司協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資部下達各該專業司的項目。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負責管理各自下達的項目,并協助管理國家和物資部的項目;基層單位負責管理自行安排的項目,并協助管理上級下達的項目。
二、科技計劃
第四條 各級物資部門應根據國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規劃,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編制五年科技計劃(表式見附表一)。五年科技計劃可按項目編制,已有明確課題的,應分別列出課題名稱。計劃期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一致。條件成熟的,可編制十年(或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在五年科技計劃指導下,每年要編制年度科技計劃(表式見附表二)。年度科技計劃要按課題編制,并依照上下結合的原則制定。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的科技計劃要抄物資部科技教育司和對口的專業司各一份。
第五條 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推薦列入物資部當年年度計劃的項目,必須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將年度科技計劃表一份和各項課題的計劃任務書(表式見附表三,一式四份報部科教司)。
申請列為物資部項目的課題,需先經部內有關專業司歸口審查評分,再經科教司綜合評定后報部領導審批。
第六條 推薦列入物資部科技計劃的研究課題,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較高;(二)具有較大的實用價值,對發展和改變物資行業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義,并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三)可在全國物資系統同行業推廣應用。同時應具備進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和主要儀器設備等基本條件。
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必須嚴格按上述條件審查,并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上報。
第七條 科技項目批準下達后,各級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承擔單位制定實施措施,并從人員、設備、資金、物資供應等方面予以確實保證。
承擔國家和物資部項目的主管部門每年年末要對所管科技項目的完成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一次檢查,并于年底前將檢查結果和解決問題的意見、辦法,報物資部科教司。
第八條 撤銷項目須作充分論證分析,并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撤銷項目報告,說明課題進度、撤銷原因分析、經費使用情況和已購物資的處理意見等,報下達課題的主管部門審批。物資部下達的項目,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簽注意見后,報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條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科技管理機構均須按規定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建檔、申報、獎勵、保密、交流和應用推廣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 為了正確評價科學技術成果的水平,保證科技成果的質量,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科技成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和評價。
第十一條 各級分管科技項目的單位,應按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指定專人做好各項研究課題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應按國家科委《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申報。物資部下達的項目,應按該規定于鑒定通過后一個月內向物資部科教司填報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表式見附表四)及其它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條件的,科教司要向國家科委推薦登《成果公報》。
第十三條 各級分管科技項目的單位和人員,應按國家專利法和國務院關于技術轉讓的有關規定,協助研制單位做好成果的專利申請和技術轉讓工作,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科技成果的宣傳、交流,加速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的獎勵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科技經費
第十五條 科技經費可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國家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學研究的補助費);
(二)地方科技三項費用補助;
(三)財政部門撥給的事業費;
(四)科技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等技術市場收入;
(五)從國家規定的設備更新改造基金、企業利潤留成中提取;
(六)銀行貸款和其它專項貸款。
物資部科教司負責國家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批準列入國家和物資部年度科技計劃的課題,須經科教司對該課題“計劃任務書”中填報的經費總預算”進行審核,提出是否給予經費補助、是無償使用還是有償使用,以及補助金額的意見,報部領導批準后執行。
科技經費的開支范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每年年終或課題結束后,課題組負責人要經主管部門向項目下達單位提出全年經費使用情況報告或項目的決算報告。
追加經費要提出追加經費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原撥款單位審定。已簽訂經濟合同的,按合同中有關條款辦。
課題撤銷應退回全部撥款及物資。原撥款已部分花費的,應書面申述理由,并提出經財務部門簽章的花費清單,退回剩余款項及物資。
五、科技機構、人才和科技情報
第十八條 局內各專業司和各省、市物資局應有一位領導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也要有專人負責科技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科技人員的培訓和定期考核。要鼓勵科技人員鉆研技術,提倡學術民主,注意學用結合,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和積極性。要配合有關單位做好科技人員的獎懲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從事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傳播報導有關物資科技方面的最新技術和科研動態。科技任務繁重的單位,可成立專門的科技情報機構,組織學術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條 物資部內各專業司和各省、市物資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科學技術管理規定或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號文《國家物資總局科學技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韓城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工作,構建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陜西省應急物資保障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物資保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我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的原則為:
(一)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應急物資儲備要實行統籌規劃,分級實施,統一調配,資源共享。市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應急物資儲備的指導和統籌工作,鎮辦要因地制宜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物資儲備要結合實際,針對常發的、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確定物資儲備的種類,先急后緩。應急物資儲備數量要與當地實際人口、經濟發展規模和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三)政社合作,注重實效。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利用市場資源,開拓社會代儲渠道,積極探索建立實物儲備與協議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方式,最大限度提升應急物資儲備水平。對于存儲環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較慢的應急物資,可進行實物儲備;對于存儲環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應急物資,可與相關專業機構或生產、銷售單位簽訂供應保障協議,進行協議儲備。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市應急委員會負責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的領導工作。市發改委具體負責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編制和實施全市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制定市級政府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市級應急物資保障預案;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和應急物資保障調度指揮平臺建設和運維、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庫監管、市級應急物資調用協調、重點應急物流園區建設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應急物資管理制度,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更新、補充和區域應急物資保障聯動機制等。
第六條市級相關部門、各鎮辦、各企事業單位負責制定和落實本部門、本單位年度應急物資儲備計劃;應急物資采購、保管、調運、補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應急物資入庫、驗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報送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庫存、調用、補充、更新等情況。同時,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重點物資的儲備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負責帳篷、棉被、衣物、食品、飲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災應急物資的儲備。
2.市人武部負責民兵搶險日常應急物資儲備。
3.市水務局負責防汛抗旱物資、飲水(凈水)設施設備等應急搶險物資的儲備。市自來水公司、鎮村供水公司負責應急供水搶險救災物資儲備。
4.市交通局負責交通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應急運輸車輛的組織調度。
5.市衛計局負責應急藥品、救護設備、疫苗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6.市商務局負責災區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應急物資組織和調運。
7.市糧食局負責糧食、食用油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8.市公安局負責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消防等應急搶險救援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應急物資儲備。
9.市國土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應急物資的儲備。
10.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應急物資的儲備。
11.市住建局負責排水、城市照明和環衛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及地震監測應急物資的儲備。
12.市電力局負責應急供電設備和電力應急搶險物資儲備。
13.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網絡公司負責通信網絡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
14.市農林局負責動物疫苗及消殺藥品及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15.市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
16.市環保局負責環境應急監測設備的儲備。
17.市文廣局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物資的儲備。
18.市市場監管局(鹽務局)負責食鹽的應急儲備。
19.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第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安排負責本轄區內應急搶險救災、生產生活必需品應急物資的儲備。
第八條市級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由市發改委審核報市應急委員會審批并授牌,負責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應急物資采購、儲備、更新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儲備庫建設與儲備管理
第十條根據風險評估和突發事件發生情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市、鎮辦兩級應急物資儲備庫體系。應急物資儲備庫一般選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區和易受災地區、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條按照結構合理、品種齊全、規模適度的要求,堅持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風險評估,儲備規模為能滿足市內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所需。
第十三條應急物資采購,按照公開招標、透明節儉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重特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搶險急需的應急物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進行緊急采購。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采購的應急物資品種、數量、單價等結果應當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食(藥)品類等不宜長期保存的應急物資,可與有關供應商(廠)家簽訂供貨協議,委托定點代儲,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采購的應急物資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質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鼓勵支持引導城鄉居民家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品,擴大應急物資儲備的來源渠道。
第十六條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建立和落實應急物資日常管護制度,包括應急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盤庫等制度,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保證物資保持良好狀態。各級應急物資保障單位要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適時舉行應急物資保障演練和聯合調運演練,磨合應急物資保障機制。
第四章調用與補充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用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首先動用本級應急物資儲備。在本級儲備無法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物資調用申請,調用申請應明確需要調用的應急物資種類、規格和數量及調運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第十八條需要市級統一協調調用應急物資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向市發改委提出調度意見,由市發改委發出調度令統籌調用。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調度令,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物資調用等工作,并及時向市發改委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部門對應急物資運輸應優先安排,加強聯動,保證運輸。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單位應急物資儲備和使用情況,及時做好應急儲備物資的補充、更新和核銷工作。
第五章監督與懲處
第二十二條市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部門職能,及時對應急物資的數量、質量、發放、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相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應急物資發生損失的;
(二)未按要求組織應急物資調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應急物資的;
(四)有貪污、挪用應急物資等徇私舞弊行為的;
(五)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