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 |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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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時間 |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 |
第十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筑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三)已經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第十九條 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裝飾裝修,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 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
(一)增加陽臺或者擴大陽臺面積的;
(二)擴大門窗尺寸的;
(三)增加墻體或者拆改墻體的;
(四)在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刨鑿樓房地面的;
(六)在墻體上安裝大型燈具的;
(七)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出 承重設計允許值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范和合同約定的質 量要求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并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消防設計審查的,應當依法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的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或者偷工減料。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時,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電、供排水、供 熱、煤氣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設施;不得損壞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水層和保溫層。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時,承包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 放量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區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 筑裝飾裝修活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應當堆放在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指定的位置。嚴禁從樓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對建筑裝飾裝修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約 定清運責任。未約定清運責任的,由發包人負責清運。
按照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發包人應當督促其履 行清運義務。承包人未履行清運義務的,發包人應當代其清運,所需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但發包人未清運的,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可以指定他人清運,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單位及個 人,應當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 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 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采購、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環境保護指標超標、放射性超 標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 的方式進行驗收。其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執行。
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原承包人必須自接到原發包人的 維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行維修。屬于緊急情況的必須立即維修。逾期未維修的, 原發包人可以自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發生建筑裝飾裝修質量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包括對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外表 面和內部設施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 修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發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裝飾裝修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和履約擔 保等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其他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有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標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國 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設計費的具體數額。
發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的, 應當向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發包人是否給 予經濟補償,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明示。
第十四條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付建筑裝飾裝修資金。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繳納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 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十六條 發包承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向其職工支付工 資的事項。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職工 支付工資,所需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量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依法直接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議定;依法 通過招標的形式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通過投標競價確定,但不得低于 成本價格。
你好,具體如下: 1、嚴禁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嚴禁改動、拆除、損壞承重墻、梁、柱、樓板和基礎,嚴禁在承重墻上穿洞、鑿剔或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和門窗。 &n...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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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的要求,省政府對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評估。經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經修訂的3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修正案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第三款修改為:“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八條修改為:“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三、刪去第九條中的“資格”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第十九條中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審查”修改為“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五、刪去第三十條。
六、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第三十一條 軍用房屋、用于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投資建設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 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 書。
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
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
第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借、轉讓 。
第十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施工許可證。建筑裝飾裝修投資總額不足二十萬元以及個人投資進行裝飾裝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頒發或 者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 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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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黑龍江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業經二○○七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省長張左己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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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建設部以第46號令發布了《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規定共分六章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計5條,指出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
文件全文
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第三款修改為:“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八條修改為:“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三、刪去第九條中的“資格”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第十九條中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審查”修改為“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五、刪去第三十條。
六、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2100433B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6號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7號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7號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經建設部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號,1991年7月8日發布)
2.《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6號,1993年2月4日發布)
3.《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6號,1995年8月7日發布)
4.《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7號,1995年8月7日發布)
5.《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1996年7月1日發布)
6.《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4號,1996年7月17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