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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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2001.06.20 | 實施時間 | 2001.06.20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維護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以及從事與裝飾裝修工程配套的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是本市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活動管理、監督的日常工作。該辦公室由市建委、市經委共同管理。
縣裝飾裝修活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并接受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市工商、稅務、規劃、房管、建工、物價、公安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設立為住宅裝飾裝修消費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應、勞務交易、信息咨詢、設計、監理、質量評估等服務的市場或企業。
第六條 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辦理報建和招標手續。
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發包單位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
第八條 房屋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產權人應當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裝飾裝修安全核準書;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應當持核準書向有關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送市建委審查;沒有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不得施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工程。
第十二條 在本市承接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施工企業需申請領取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上報發證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應當堅持方便群眾、市場引導、規范行為、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方便群眾的住宅裝飾裝修配套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具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無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十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施工機械、設備;
(四)工程技術、施工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設立住宅裝飾裝修市場,以及成立為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提供信息咨詢、設計、工程監理和勞務等服務的企業,應當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經營場所或者分立、合并、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后三十日內,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人員必須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專業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不得使用無上崗證書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資格)證書、核準書和施工人員上崗證書應當按規定進行年檢。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施工人員不得持轉讓、出借、出租、涂改、偽造、復制以及其他無效資質(資格)證書、核準書或上崗證書承接裝飾裝修工程或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規范和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安全和質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表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二十三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規范、標準,不得使用放射性等環境污染超標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違反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問題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有關部門認可的文件或準許工程使用文件報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等規定,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所產生的噪聲,在午間和夜間禁止進行產生高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性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0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在本市承接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未辦理核準手續的;
(三)未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
(四)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持轉讓、出借、出租、涂改、偽造、復制以及其他無效資質(資格)證書、核準書或上崗證書承接裝飾裝修工程或上崗作業的;
(五)施工單位使用無上崗怔書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的;
(六)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提交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中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市建委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1、嚴禁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嚴禁改動、拆除、損壞承重墻、梁、柱、樓板和基礎,嚴禁在承重墻上穿洞、鑿剔或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和門窗。 ?? &n...
你好,具體如下: 1、嚴禁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嚴禁改動、拆除、損壞承重墻、梁、柱、樓板和基礎,嚴禁在承重墻上穿洞、鑿剔或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和門窗。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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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書(范本) 物業公司(簡稱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分公司;電話: 業主(簡稱乙方):;電話: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簡稱丙方) :;電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Xxxx小區號樓座戶,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訂立本 協議。 第三條甲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項目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 甲乙丙三方應履行 本協議書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期限 第四條乙方委托丙方對 Xxxx小區號樓單元戶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工程具體內容見 施工方案。 第五條裝修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確實需要延期, 需辦理延 期手續。 日常施工時間:每日 8:00—12:00 14:00 —18:00,其余時間、周六、 周日及法定節假日須靜音作業(禁止從事敲、鑿、刨、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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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政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為加強 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 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 維護小區環境整潔、 美觀、協調及業主的正常 生活、工作秩序,使業主有一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的工作環境。根據建設 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長葛市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環境 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物業公司、業主特簽訂本協議。 一、 裝修前需辦理的手續及裝修審批流程說明 1、房屋裝修應由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到物業公司辦公室 辦理裝修管理手續,并按表中要求逐項詳細填寫。 2、業主本人選定裝修施工單位,確定裝修方案,并由施工單位指定一名消 防責任人。 3、業主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物業公司辦理報 批手續: (1) 業主購房合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份; (2) 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七號)
《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業經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1998年8月19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使用裝飾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對居室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歸口管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作。
第五條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需持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發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專業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六條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需持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外來流動人口需持暫住證,下崗職工需持《下崗證書》等,到市裝飾協會登記注冊,并參加上崗前技能考核,成績合格領取《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專業技能上崗證書》,憑證辦理《個體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七條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承發包雙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采用的裝飾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或產品質量說明書,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2、施工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3、不得野蠻施工,破壞承重結構,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業(個人)名稱;
6、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7、依法繳納稅費,不得偷稅漏稅;
8、國家和省、市建筑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條凡沒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的單位或沒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專業技能上崗證書》的個人(個體),均不得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居民或其它發包方不得將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上述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審批,并到市建筑業管理處領取施工許可證;
2、不影響主體結構,只涉及改變房屋建筑格局的,須到房屋產權單位備案,其中產權屬于私人的住宅應到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3、涉及臨街房屋外墻改造的,除分別按1、2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需經市容管理部門審批;
4、涉及水、暖、電、煤氣等配套設施拆改的,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建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有形市場,組織有資質或資格、重合同、守信譽的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個人)和材料設備營銷廠家入駐市場,為裝飾裝修承包活動及裝飾材料營銷提供交易場所,并開展技術咨詢、價格指導、質量評估、受理投訴等綜合性服務以滿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條市場的設立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成立裝飾裝修市場。
第十二條承發包雙方應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家庭裝飾裝修合同文本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并報市場管理機構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審核備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裝飾協會統一制發,施工單位(個體)按規定領取。
第十三條家庭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市場管委會、市裝飾協會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以及相應專業工程質量驗評標準,保證建筑結構安全。
第十五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實行掛牌施工服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輕或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其中產生噪音的施工應在早7時之后開始,晚8時之前結束。
第十七條家庭裝飾裝修造成的廢棄物,應按環保、市容等有關部門規定及時清運,嚴禁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拋棄。
第十八條因家庭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觸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其它有關建筑市稠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家庭裝飾裝修工程承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降低資質、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并可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而進行家庭裝飾裝修的;
2、未經裝飾協會上崗前技能考核取得《上崗證書》,而進行家庭裝飾裝修的;
3、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驗收或不實行掛牌施工服務的;
4、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
5、破壞周圍環境、危及相鄰居民人身安全的;
6、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中具體的問題,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6號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7號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7號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經建設部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號,1991年7月8日發布)
2.《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6號,1993年2月4日發布)
3.《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6號,1995年8月7日發布)
4.《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7號,1995年8月7日發布)
5.《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1996年7月1日發布)
6.《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4號,1996年7月17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