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投資、幫扶捐贈投資等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自籌自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城中村、集鎮及集鎮延伸供水工程具體運行管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三條 按照“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分級承擔維修管護費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水源保護、水質監測、計量收費等工作進行分級指導和監管,保障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范有序運行。
第二章 管護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管護機構。成立鶴峰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農業農業村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州生態環境局鶴峰縣分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人社局、縣供電公司、縣自來水公司、鶴峰縣豐源供水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管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一是組織成立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小組,制定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措施,落實管護經費,并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二是督促運行管護機構收繳水費,將其儲存至本級供水運行管護機構并加強管理;三是加強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管和綜合治理工作,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轄區內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四是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審核及實施;五是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督促村民委員會加強小水窖的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一是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監管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維修管護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同時將考核結果報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審定;二是指導各鄉鎮、村民委員會成立管護機構,建立完善相關管護制度,對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和安全培訓;三是依法依規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行為;四是審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方案,對項目質量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管護資金(以下簡稱維修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縣發改局:負責核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價。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水價執行情況。
縣財政局:負責維修管護資金規范管理及監督。
縣公安局:負責嚴厲打擊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違法行為。
縣衛健局:負責飲用水水質抽樣檢測,對各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人員進行培訓。
州生態環境局鶴峰縣分局:負責1000人以上規模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源地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查處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違法行為。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水資源確權登記管理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指導管護人員的選聘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工作。
縣自來水公司:承擔城中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
鶴峰縣豐源供水有限公司:承擔各鄉鎮集鎮和集鎮延伸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
第三章 管護方式
第六條 管護方式
1.鄉鎮轄區內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且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遴選供水單位進行運行管護,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管和指導。
2.鄉鎮轄區內1000人以下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員會行使管理權,鄉鎮水利水產管理站負責技術指導。
3.20人及以下規模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農戶自主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指導。
4.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體部分的維修管護由管護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入戶部分由受益農戶負責。
第四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七條 依法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飲用水源保護區,因突發事件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污染隱患時,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水質檢驗
1.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供水單位不能自行檢驗的項目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2.供水單位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SL310—2019)》相關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完整記錄檢驗情況并存檔。
3.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相關指標時,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水質處理措施,必要時可提請疾控機構啟動相關預案予以處置。
第九條 水源地水量分配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條 20人以上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核算、以水養水。提留供水單位水費收入的20%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管護,并存入運行管護機構。
第十一條 全面推行供水成本收費。供水成本收費通常包括原水費、折舊費、運行維修管護費(含大修理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根據全縣實際,指導水價區間為0.5—5元/T,或以供水工程為單元,統一進行供水成本核算和定價;供水價格確定后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對實際水價達不到成本價的,由各鄉鎮視情況自行核定并適當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應保證項目批準的供水范圍內村民用水需要,需擴大供水規模的,須依法依規按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每天應記錄取水量,觀測水質變化、清理取水口,加強汛期洪澇危害防控。
第十五條 管護主體責任單位應對供水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常態化巡查檢修,發現異常時迅速排查處理。
第六章 管護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條 維修管護資金由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和供水單位水費提留組成。其中,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按農村供水受益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核定,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申報維修管護資金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經審批后,從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和供水單位水費提留資金中審核列支。
第十八條 申報維修管護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運行管護機構;
2.制定具體的運行管護措施;
3.落實運行管護人員;
4.落實20%的水費提留資金;
5.維修管護方案經縣農業農村局審批,且確需財政予以補助;
6.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條 維修管護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為管護單位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審批,縣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和自查驗收,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縣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維修管護資金的收支情況須由管護主體責任單位在各項目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履職盡責,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安全生產意識,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處理相應突發事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護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管護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依法依規嚴厲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玩忽職守、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2.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造成水污染等嚴重后果的;
3.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貪污挪用水費、以權謀私的;
5.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凡造成水源水質污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置。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2100433B
本身的話,農村和城市的飲水工程,按道理說標準應該是一樣的,但是現在。因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說城市的飲水工程。標準要稍微高一些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005年,國家啟動了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程,要在兩年內解決2120萬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水質、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標衡量,全國尚有3億多農村人口(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占80%)飲...
應由各級水主管部門——水務局承擔主管責任。地方行政法規:《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
格式:pdf
大小:2.0MB
頁數: 2頁
評分: 4.6
我國的水資源相對短缺,在水環境污染現象日益嚴峻的情況下,對農村飲水安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而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文章淺析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問題與對策。
格式:pdf
大小:2.0MB
頁數: 7頁
評分: 4.8
貴陽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 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 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 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由政府扶持的保障農 村飲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包括鄉鎮集中供水 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鄉鎮、跨 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條 本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領導 負責制,各級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制 定惠民政策措施, 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 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 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實施情況進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通道綠化林帶管護,鞏固綠色通道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通道綠化林帶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際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業部門組織實施過綠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帶。管護范圍為:
(一)高速公路路網外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的綠化林帶、片林;
(二)國道、省道、縣際公路紅線外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建設的林帶、片林;
(三)在主要干線公路重點區域、出境口等營造的景觀林;
(四)國道、省道、縣際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護坡由公路部門栽植的樹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兩側栽植的綠化樹木。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干線公路通道綠化管護的責任主體,負責通道綠化管護及提升的計劃安排、資金籌措和管理管護措施的制定。
(一)縣級林業部門按政府計劃,負責干線公路林帶、兩側片林及出省口連接線等地段景點綠化管護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規劃意見,對斷檔和缺苗的要及時補植補造,有條件的要在林帶外側采用物理隔離措施對林木進行有效防護。
(二)森林公安部門要經常對林帶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縣級財政部門要把干線公路通道綠化的占地補償費、苗木補植費和管理管護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栽植、管護經費的落實。
(四)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公路紅線以內的綠化帶的管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通道綠化林帶的建設及管理管護工作。
第四條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干線公路通道綠化的日常管護工作。要健全管理機制,組建專門護林隊伍,明確管護責任,強化管護措施,加強日常巡查,設立管護宣傳標牌。
要制定詳細管護計劃,組織各村完成管護任務,對管護面積進行統一測量核實,逐戶登記造冊,建立管護人員花名表,并定期指導、監督和加強檢查驗收,落實管護補貼兌現。管護費用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條 村級組織要加強對本村范圍內林帶的管護,管理好本村護林人員和林帶邊上的責任田戶主,簽訂護林協議并報鄉(鎮)政府備案,確保林帶不受人畜損壞。
第六條 綠化林帶建設期(一般為三年)間,施工工隊與專業護林人員共同承擔管護責任。
第七條 通道綠化林帶建設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林業部門要及時發放林權證,持證者負有林木管護責任。
第八條 管護責任:
(一)施工期內施工單位負責林帶的澆水、補植、涂紅刷白、除草、修剪、病蟲害防治,以及林帶外側隔離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業部門協調各有關鄉(鎮)對其轄區內造林林帶進行后續管理。嚴格禁止在林帶內間作任何農作物。
(三)管護人員要對責任區范圍內的樹木實行嚴格保護,發現偷砍、濫伐林木和毀壞樹木的要及時制止并上報;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在造林林帶內隨意搭建違章建筑,隨意堆放垃圾和雜物;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在林地隨意進行開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毀壞苗木和林地的行為。
(四)管護人員要協助鄉村開展好護林防火工作。各縣(市、區)要對管護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制定對管護人員的考核機制。對因管護不力造成損失、不勝任工作的管護人員,應予以及時調換。
第九條 管護標準。綠化林帶內樹木保存率達到95%以上,林木生長健康旺盛,林帶整齊美觀,林帶內沒有間作農作物,沒有偷砍濫伐和毀壞林地等現象。
第十條 各縣(市、區)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補植補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補植完善的,由縣級政府出資,林業部門規劃并協助鄉(鎮)實施。
(二)對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苗木損失的,用處罰所得補償費解決。
第十一條 對毀林事件要嚴肅處罰,所得費用用于補植和管護工作。
(一)對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損毀的,要由相關責任人按林政規定賠償,用于同規格的樹木補植;
(二)對林帶內放牧、毀林、占地的行為,按照林政資源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隨意堆放垃圾或進行開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毀壞林木、林地的,有關責任人要負責林地整理,恢復地貌,并按原規格進行補植補造,同時按相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四)對偷砍濫伐、盜代林木和毀壞林地等惡意破壞林帶林木行為,要經有關法律程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追究。
(一)管護人員要認真履行管護職責,按照規定對所負責的區域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對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對上報不及時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管護人員,要按照情節進行處理;
(二)對工作失職、管護不力造成苗木損失的,未按時完成管護任務的,根據考核情況扣減相應的管護補貼;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能勝任管護工作的,要及時調整更換。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根據管護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護實施細則,干線公路綠化及后續管護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貴港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6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所有保障農村飲水的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包括跨縣(鄉鎮或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供水工程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保障工作負總責。達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市人民政府。責任主體應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運行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規劃和審批。
財政部門按相關要求負責安排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扶持資金。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農村集中供水的衛生監督和水質衛生監督抽驗工作。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中小學校校內供水的供水安全。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
審計部門對政府投入的資金、水費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用電、稅收及水價等優惠政策,確保工程可持續運行。
第二章 運行管理體制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工程驗收,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0〕62號)及《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貴政辦通〔2015〕109號)要求,明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并頒發產權證書。
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
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
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工程產權有糾紛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積極予以調處解決。工程產權歸屬不明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工程產權難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將產權和管理經營權分離,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先行落實工程管理經營權。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圍跨行政區域且有糾紛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
第六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的正常運行。管理主體實行管理責任制,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應當依法依規明確責任和義務,接受水利、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七條建立縣級農村飲水經營管理機構,統籌本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國家投資建成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對供水規模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的,可由新成立的經營管理機構作為管護主體,采取統一管理的方式;也可以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市場選擇專管機構,創新經營管理機制。通過城鎮供水公司擴網建設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設完成后,由城鎮供水公司管理。對供水規模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的,可采用村民委員會、基層水利管理單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戶協會、投資者自營管理等機構進行管理。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技術服務體系,完善有供水經營任務的鄉鎮水利站建設,加強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范管理,可持續運行。
第九條加強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護隊伍建設,落實工程技術維修服務人員,設立服務電話,提供技術和維護服務,重點是加強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成后運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十條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專業化管理要求落實專業維修養護人員,實現標準化管理。對規模較小或分散供水工程,可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維護公司或規模以上的水廠提供維修服務。
第三章 飲水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要求,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水利、衛生計生、國土資源、農業、水產畜牧、林業等部門共同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點周圍半徑50米范圍內應設置明顯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標志。
(二)河流、山溪取水點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圍內,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標志。
(三)從水庫取水的,不得利用庫面水體從事養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不得向水庫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四)林業部門負責發動和組織對水源涵養森林的種植和保護,防止亂砍濫伐和森林火災。
第十二條當地人民政府應按照規范和標準技術要求,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對保護區內的排污口、污染源進行全面清理,加強農村小型供水工程水源保護,指導群眾制定水源保護村規民約,限制人為活動對水源的破壞和污染。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或擴建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企業;
(二)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四)向水體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種植速生桉樹;
(九)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體的行為。
本辦法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存在的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企業和已經種植的速生桉樹,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合理配置農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優先滿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應當統籌兼顧,有關各方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在不能確保生活用水的情況下,供水單位不得擅自擴大供水范圍和改變供水性質。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區域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中心建設,科學制定水質檢測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落實檢測經費,確保滿足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抽檢需求。
第十五條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質檢測制度。對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有專業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具備日檢9項指標的檢測能力。接受各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監督和抽驗,保證供水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對沒有設立水質檢驗室的規模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質檢測和凈化消毒設施,由區域水質檢測中心進行巡回檢測。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要加強對取水點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護,加強供水設施的日常檢修和維護,采取巡查、圍欄、視頻監控、生物等措施防止惡意投毒,發現水體異常應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供水水質檢測網絡,對小型村(屯)供水工程應配備生物觀察水質簡易設施。
第四章 持續運行保障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修給予適當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切實落實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大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的投入,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通過供水單位水費提取、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等多渠道籌措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良性運行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應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包括機電設備、凈水及消毒設備、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維修、維護及更新改造、水質檢測中心運行經費補貼。維修養護資金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電費、消毒藥劑等不屬于維修范疇的易耗品開支。
第十九條對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水費和維護資金的供水廠(站),均列入維修養護資金補助范圍,給予工程維修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需要維修、維護及更新改造的,當費用超過水費提存部分時,可申請使用維修養護資金。
第二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管理由各縣(市、區)根據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以及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供水單位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運營過程中的水質狀況、水費計收和大修基金等進行公示,接受水利、衛生計生、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供水管理單位必須保證水質合格,出現水質不合格的要進行整改,直至水質合格為止,否則不能申請使用維修養護資金。
第二十二條要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監督考核機制,實行跟蹤督查制、責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跟蹤落到實處。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責任人、凈水人員及水質檢測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制度,落實培訓經費,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技術培訓,提高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加強信息化管理,不斷提高行政監管能力、工程運行效率和水質達標率。各縣(市、區)要培育一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良性運行和水質保障有力的先進典型,為本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實行企業管理、獨立核算、自主經營,應當按規定建立內部財務制度和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民用水戶協會也應加強對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確保供水質量安全。因工程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供水設施損壞或者遭受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縮短停水時間。
第二十六條供水管理單位每天應記錄水廠供水量,并設立明顯標志;防護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相關構筑物內部每年至少進行1次清洗消毒;水廠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體檢,并持體檢合格證上崗。供水管理單位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定期觀測取水口水位、水質變化和來水情況;及時清理取水口處的雜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處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應對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文件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煙水配套工程是指各鄉鎮在規劃煙區內組織實施并經煙草、水利、發改等部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農戶自用和以村民小組、村或鄉(鎮)為產權單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條 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應遵循“誰受益、誰管護,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
第四條 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資金堅持“管護主體自籌與縣政府補貼相結合,縣財政籌集與煙草部門籌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實行分級指導、分級承擔管護費用補貼、分級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成立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煙辦。
第六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主體為農戶、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跨村項目)或縣(跨鄉項目)人民政府。
第二章 管護主體、內容及職責
(一)農戶為管護主體:指煙農按規劃和批準實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組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在村民小組管轄范圍內的項目。
(三)村民委員會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且未超過所屬村管轄范圍的項目。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區域內的項目。
(五)鄉(鎮)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且未超過所屬鄉(鎮)管轄范圍的項目。
(六)以鄉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鄉(鎮)、且未超過所屬縣級管轄范圍的項目。
(七)水管所為管護主體:毛栗水庫管理所管轄水庫供水范圍內的項目。
第七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內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網、溝渠、田間灌樁(龍頭)等水利設施的管護,確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網溝渠暢通無阻、水池灌樁滿足蓄水放水功能,項目長久正常運行。
(二)水費收取和開支。
(三)自然損毀設施維修資金申報及修復。
第八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職責:
(一)所有煙水配套工程都必須以村(組)為單位劃定管轄范圍,成立運行管護機構,細化管護措施,建立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人員,建立和完善管護制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管護臺帳。
(二)農戶職責:對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負責維修管護;對經過本戶承包地或向他人轉包經營的承包地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保護,嚴禁人為因素對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造成損壞。
(三)村民委員會及村合作經濟組織職責:行使業主職權,組織相關村民代表大會或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制定具體的項目運行管護辦法,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措施和管護人員報酬,并明確其責任和義務,報縣煙辦備案;簽訂煙水配套工程管護相關協議;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和村規民約;落實維修資金自籌部份或按規定和程序落實農民義務工以勞折資;對管轄范圍內的水源工程、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網、溝渠、灌樁等設施進行監管;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損毀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維修,并完善項目維修及運行管護檔案;向相關部門提交年度工程運行情況報告。
(四)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內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工作,對煙水配套工程長久發揮效益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制定轄區內用水收費標準,報縣物價部門批準執行;組織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監督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狀況,對工程的運行管護工作進行考核。
(五)煙葉站: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對管護人員工資補貼、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和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和簽字把關;收集、匯總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護情況、損毀維修情況,并將情況及時報送縣煙辦和煙草公司。
(六)管護人員:對所管轄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水費征收、簡單維修;監督施工單位按時完成損毀設施的修復任務;負責向村民、合作經濟組織等收取水費,交鄉(鎮)(跨村項目)或村(跨組項目)管理機構管理;對人為破壞煙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管理責任;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損毀設施上報村委會或業主;填寫工程運行情況月報表。
(七)水管所:作為管護主體,代行業主職責。
第九條 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可以采取村委會集體管理、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村民代表大會推選人員管理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章 資金籌集及管理
第十條 管護資金由地縣兩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十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06〕6號)文件規定,產煙縣(市、區)按上年煙葉稅款不低于10%列入縣級財政專項預算。其中30%上交地區財政專戶儲存,統籌集中用于地區補貼范圍內各縣(市、區)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和煙葉生產保險;70%由各縣(市、區)自用,專戶儲存,其中50%用于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及其相關補貼,剩余部分用于烤煙生產。
第十二條 運行管護補貼的范圍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網、溝渠、灌樁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損毀設施的修復、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管護人員工資補貼。由于人為因素破壞、運行錯誤等造成的損失、修復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
地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源、山塘、提灌站及水池的維修和煙葉生產保險;縣補貼資金主要用于管網、溝渠、灌樁等維修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和管護人員工資補貼;5000元以內的自然損毀設施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修復。
煙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庫不屬于補貼范圍,維修經費的申報按照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06〕124號)和水利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運行管護費用補貼標準:
(一)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原則上按管護工程受益土地面積每年每畝1元進行補貼。
(二)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原則上按提灌工程受益土地面積每年每畝補貼2元。
(三)自然損毀項目維修補貼:屬于管護資金補貼范圍的,對審查批準的維修設計方案中的維修資金,屬縣級審批的項目,縣級財政按90%補貼;屬地級審批的項目,地級財政按90%補貼。由申報地區或縣維修資金的,管護主體自籌部門不低于10%。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村委會申報,煙辦受理,煙草、水利審核,政府審批,財政撥付”的原則。
第十五條 煙水配套工程補貼資金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了管護機構;
(二)有具體項目運行管護辦法;
(三)落實了管護人員和村規民約的集體性工程項目;
(四)落實不低于10%的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補貼程序:由村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煙葉站確認簽章,報縣煙辦核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財政逐級劃撥。
第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的設施補貼申報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煙葉站確認簽章,報縣煙辦核實、登記、匯總,并組織縣級水利、煙草部門共同審定,由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管護委員會向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地區水利部門負責對工程維修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報地區行署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區管護委員會進行管理、監督和竣工驗收。
(一)管網、溝渠、灌樁: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煙葉站確認簽章,報縣煙辦核實、登記、匯總,并組織縣級水利、煙草部門共同審定,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管護委員會進行管理、監督和竣工驗收。
(三)損毀項目申報和維修時間:原則上每年4月份申報,10月底審批結束,次年3月底前維修結束。
第十八條 單項維修工程批復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按招投標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原則上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地區管理的維修項目,地級財政按批準維修資金的80%下撥到縣財政,縣財政按工程進度劃撥資金,竣工驗收合格后補足余額。縣管理的維修項目,按批準維修資金的80%按照工程進度劃撥資金,竣工驗收合作后再進行結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煙辦:承擔縣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進行管護的日常管理;監督和考核受益鄉(鎮)項目運行管護情況;定期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損毀情況等進行核實、統計和匯總;組織縣水利部門、煙草部門對年度煙水工程維修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審核各地項目管護人員工資、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其水費收支情況;向同級管護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相關情況;組織維修項目的建設、檢查和驗收;每年定期向同級政府、水利、煙草等有關部門提交煙水配套工程年度運行管護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水利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煙水配套工程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維修項目的施工及竣工驗收進行質量把關。
第二十二條 縣煙草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維修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對上報項目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收集、掌握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護狀況。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按有關要求管理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專戶,滾動使用;按要求撥付煙水配套工程所需維修補貼資金,并對各項目管護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批準實施的煙水配套工程損毀項目進行審計,對水費收支、管護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監察部門: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及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公安等政法部門:加大對破壞煙葉生產水利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運行管護工作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第二十七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及水費收支使用情況必須由管護主體在各項目區向村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嚴禁在資金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資金,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在本規定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縣管護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