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2、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和工程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3、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城鎮體系、村鎮體系規劃;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對市縣重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4、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建筑市場準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咨詢、市政行業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管理和監督;參與全縣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設前期工作;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核并監督實施;組織全縣限額以上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的市場準入、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5、貫徹執行招標投標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全縣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全縣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6、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經濟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7、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含出租汽車)、城建監督、公共治安、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參與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監察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使用。
8、負責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及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辦法并指導初稿;指導并監督村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對市縣重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主管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9、負責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準及規定。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10、擬定全縣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轉化工作,負責全縣建筑行業、市政公用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11、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這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
根據上述職責,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會務、文秘、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及對外聯絡工作;承擔綜合性宣傳、政務公開、政務信息、保密、督辦、、提案和議案辦復...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秦皇島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為負責全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和房改工作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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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廣靈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以局長張有為為首的領導班子帶領下,以積極開展為全縣重點工程服務工作,對年內開工的全縣重點工程進行全程質量、安全跟蹤監督工作。
(一)將原縣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二)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縣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市客運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四)協助縣政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六)加強對市政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
(一)人員編制
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紀檢組長編制1名單列)。核定機關工勤人員1名。
(二)領導職數
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
(三)科級非領導職數3名。
沁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機構職責
沁縣城建局
(一)
(二)承擔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定全縣廉租住房和經濟實用房的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
(三)
(四)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參與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建筑市場準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設監理、工程質量;負責制定全縣勘察設計、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咨詢、市政行業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參與全縣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設前期工作;負責施工圖紙設計審查;負責組織全縣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的市場準入、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全縣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墻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管理全縣進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制品檢測、鑒定和推廣工作。
(七)貫徹執行招投標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八)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和無障礙設施管理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經濟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
(九)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和應急管理。具體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容環衛、數字化城市管理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使用。
(十)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城鎮體系、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及實施;研究擬定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辦法并指導實施,對省市重點小城鎮建設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主管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基礎設施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公用事業行業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縣公用事業行業和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縣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縣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抗震技術標準及規定并指導實施。
(十二)擬定全縣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認定和上報全縣建筑行業、市政公用行業、工程管理機構、園林綠化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公司等機構的的資質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