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織控制是指設立審計質量控制機構或人員,依據審計質量標準,通過一定程序對各業務部門的質量項目提出要求,統一組織協調質量控制體系的活動,并進行經常的檢查和監督,組織協調質量控制過程中的信息溝通等。
1.根據審計工作計劃或學校領導指示,確定審計事項; 2.審計處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編制審計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 3.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通知的要求準備材料; 4.審計小...
內部審計控制和內部控制審計的區別: 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一般來說包括批準和授權...
審計控制是指根據的審計目標和既定的環境條件,按照一定的依據審查、監督被審計單位的經濟運行狀態,并調整偏差,排除干擾,使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運行在范圍內且朝著期望的方向發展,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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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部審查與評價被審單位內部控制,促進公司各 事業部、職能部門不斷加強管理,實現經營和管理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計法》、《公司審計基本制度》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內部控制體系是指公司為了保證資產的安全性、經營活動的效益 性,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實現企業經營目標而自行檢查、制約和調整內部業 務活動的自律系統,主要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風險管理、控制程序 和監督等五個要素。它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全部過程。 第三條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控制環境審查主要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的誠信原則; (二)被審計單位員工能力、各層管理人員的知識與技能、重要崗位人員的 權責匹配程度以及人力資源政策及實務; (三)員工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的有效性、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的有效 性; (四)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 職責劃
審計控制是通過審計活動對運用組織資源的業務活動的一種控制或者是業務控制的一種再控制,旨在使之符合組織的目標。其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1、審計控制的目標是合規性和效益性,通過審計控制使組織中納入審計控制范圍的業務活動提高合規性和效益性水平。
2、審計控制的內容是組織的業務活動,而不僅僅是財務活動;只要這些活動利用組織的資源,而不僅僅是資金、資產。
3、審計控制的方式是過程式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而不是僅僅是結果式的、事后的。
4、審計控制的范圍不僅僅是業務活動的結果,更主要的是結果產生的機制。
5、審計控制的性質是一種重點控制,而不是全面控制。納入審計控制范圍的是組織的重大項目、大額資金、重要資產、資源。審計控制遵循重要性原則。
審計組織管理是對建立審計業務機構、組織審計人員隊伍和組織審計業務工作所采取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創新等手段和措施的總稱。它是通過組織手段,協調審計組織機構內部、審計組織與審計環境之間的關系,以保證審計業務活動的效果。具體地說,也就是按照審計業務任務的需要,設立專業性審計業務組織機構,協調開展審計業務活動,從而完成審計任務。
(1)審計組織管理是提高審計業務管理有效性的保證。任何業務活動都離不開組織機構和人員,審計業務組織是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主體。審計組織管理構成了審計業務指揮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審計業務活動順利開展的組織保證。審計業務活動的開展是通過組織來實現的,組織內部各部門業務活動也是靠組織來實施的,可見,審計業務活動無一不是靠審計組織來實現的。
(2)審計組織管理有利于增強組織機構的效率。審計組織管理是為了更好地進行審計工作,為提高審計質量服務的。加強審計組織管理的目的是優化審計組織,利用系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合理地組織審計工作,提高審計的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3)審計組織管理可以促進審計人員進一步明確審計組織的目標。審計組織的職能范圍和任務的總目標,是審計組織業務職能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共同目標。加強審計業務管理的過程,也就是審計組織按照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的過程,統一內部審計業務機構和審計人員行為的過程。
第一, 審計控制的范圍是業務活動,而業務活動的改進是產生效益的源泉。
審計控制不局限于財務活動,而是利用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業務活動。而提高效益、創造效益正和業務流程改進、業務控制優化緊密相關。只有在對組織業務及其控制深入研究與把握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發現效益提高之源,為找到創造效益之路打下基礎。
第二,審計控制的方式是過程式的,只有這樣才能發揮預防控制的作用,切實提高效益。
與“結果式審計”只是檢查和評價不同,“過程式審計”在檢查和評價之外,更好地體現了審計的預防控制職能,并通過控制職能的履行,促進了效益的提高或直接創造了效益。其道理在于,在過程審計中,把原來結果審計中的審計依據變成了審計對象。例如,在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中,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審計)依據的招標文件、工程合同等資料在工程全過程審計中變成了審計的對象,這就使得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對于建設方的不利因素得以避免,使得工程造價在招投標階段得到有效控制。
“過程式審計”可以在過程中發現業務活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做到規范管理、防范于未然;可以通過對管理過程的控制來實現效益。而“結果審計”作為一種事后的檢查,只能發現過去業務活動中已經存在的問題,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采取這種方式來開展效益審計,那么,審計所能帶來的效益就大打折扣甚至于事無補。所以說,“過程式審計”能夠解決“結果式審計”所不能解決的問題。“過程式審計”更有利于效益審計目標的實現。
“過程式審計”融入了“事前審計”、“事中審計”的成分,變事后檢查為事前控制,變“事后沒辦法”為“事前有辦法”,才有效益之產生。而對于事前、事中審計的認識,目前,仍然存在著分歧。分歧主要在于:開展事前、事中審計是否有越位之嫌?本文認為,只要堅持這樣一條原則就夠了,即:在過程式效益審計中,必須堅持由業務管理方(被審計方)先提出意見或方案,審計方再進行審計。不能因為是效益審計就共同商量或先行提出意見,那更象是咨詢而不是審計。例如,在工程全過程審計中,對于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洽商,必須堅持先由工程管理方初步審核,再由審計方審計,而不能管理方先來征求審計方意見再做初步審核。
第三,審計控制更加關心機制的解決,而機制解決才是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
審計控制要使得組織業務活動提高合規性和效益性水平,而這種提高往往是通過建立機制而不是個案解決的。而且這種機制往往不是通過組織部門內部控制機制所能夠解決的。一般而言,如果通過部門內部控制機制就能夠達到組織合規性和效益性目標,就無須通過審計控制這一方式。審計控制的實施,從機制上解決了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能夠更好地實現效益審計目標。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