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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2.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3.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para" label-module="para">
5.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
6.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
7.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para" label-module="para">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重點建設項目統計表
9.稅務事項告知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
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是指對非居民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管理。涉及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的管理,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一節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
第八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第二節 稅源信息管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監控機制,獲取并利用發改委、建設、外匯管理、商務、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關于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將信息使用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非居民或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同一涉稅事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后應當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見附件4),并按月傳遞給對方納入非居民稅收管理檔案。
第三章 申報征收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第十三條 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 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四)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附件1及非居民企業申報納稅證明資料或其他信息,確定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并將《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見附件6)送達被指定方。
第十五條 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非居民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收集該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的信息,包括收入類型,支付人的名稱、地址,支付金額、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項目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發出《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見附件7),并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包括非居民企業從事其他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得,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其他收入項目。非居民企業有多個其他支付人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信息準確性、收入金額、追繳成本等因素確定追繳順序。
第十八條 其他支付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協助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追繳事宜。
第二節 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第二十條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工程作業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應履行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
(一)非居民納稅人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及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資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內機構和個人代理事項委托書及受托方的認可證明。
第二十一條 非居民進行營業稅或增值稅納稅申報,應當如實填寫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或勞務作業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員的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
(三)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章 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項目建檔、分項管理的原則,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的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準確掌握工程和勞務項目的合同執行、施工進度、價款支付、對外付匯、稅款繳納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付款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進行事后管理,審核其提交的報告表和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其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進行認定。對于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情形,稅務機關應該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利用售付匯信息,包括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貿易款項的歷史記錄,以及當年新增發包項目付款計劃等信息,對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實施監控。對于付匯前有欠稅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繳納,必要時可以告知有關外匯管理部門或指定外匯支付銀行依法暫停付匯。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參與國家、省、地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建設、企業技術設備引進等項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參與的合同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施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對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常設機構判定、境內外勞務收入劃分等事項進行重點跟蹤核查,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實施情報交換、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將《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重點建設項目統計表》(見附件8),以及項目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收入和稅源變動情況的分析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納稅情況實施稅務審計,必要時應將審計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稅務審計可以采取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審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境內難以獲取涉稅信息時,可以制作專項情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國對方提出專項情報請求;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自動或自發情報,提交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有關規定將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告知協定締約國對方主管稅務當局;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有必要進行境外審計的,可根據稅收情報交換有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欠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條 對于非居民工程或勞務項目完畢,未按期結清稅款并已離境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見附件9),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告知該非居民限期履行納稅義務,同時通知境內發包方或勞務受讓者協助追繳稅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非居民、扣繳義務人或代理人實施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有關事項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19 號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 捷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是屬于專業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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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印發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 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 2005〕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 有關中央企業,各駐外使(領)館: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 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不斷增 多,對保證有關項目的按期完工, 促進此項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與 此同時,由于部分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存在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問題, 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 已發生多起外派勞務人員違反當地法 律到我駐外使(領)館靜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與當地警方發生沖突等群體性 和惡性事件。上述事件不僅影響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 也損害了中國企業 的整體形象,有的甚至對外交和雙邊經貿關系造成了負面影響。 造成勞務糾紛事件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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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工程管理辦法 為規范管理 , 維護企業形象和利益 ,實現與承包方的“雙贏” ,結 合市場實際情況 , 制定本辦法。 一、工程開工管理 1、工程中標后,應由經營部領取中標通知書,并辦理與業主簽 訂合同的事宜, 承包方協助。經營部負責將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 同、內部承包合同等相關資料傳遞一份給工程部。 2、內部承包合同簽訂時,承包方應認真閱讀本管理辦法,明確 如下主要事項: ①、必須同時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 ; ②、確認公司派駐人員及其相應的職責權限; ③、 3、在工程開工前,承包方應將施工組織設計報公司總工程師審 批,履行相關手續。工程前期資料按業主和監理的要求準備齊全, 并 已在公司相關部門備份留存。 4、工程開工前,承包方現場要做到如下要求: ①、在工地合適的位置樹立公示標牌(企業標志) :“新疆新亞鑫 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xx 工程”,兩邊設標語口號條幅。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27
【生效日期】1989-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
稅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1989年10月27日上海市稅務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的稅收管理,根據財政部(83)財稅字第149號《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外國承包商在本市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室內裝修(裝飾)等工程作業或對有關工程項目提供設計、技術指導、管理等勞務取得的業務收入,均應向本市主管稅務機關(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下同)依法繳納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擁有并使用車輛的單位,應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為完成承包工程作業派來本市和在本市招聘的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條外國承包商應自簽訂合同后三十天內持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因修改合同、改變企業名稱、更換負責人、遷移辦公地址,應在變更后十五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國承包商雇用的境外人員應自其來華從事工程作業之日起十五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納稅登記。
第四條在外省市合法登記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滬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服務,持有當地稅務機關的外出施工稅務證明文件的除企業所得稅可回當地繳納外,工商統一稅應在本市繳納。
外國承包商在我國境內分別承包幾項工程或提供勞務,在本市(或其他省市)設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其在華各項工程和勞務服務項目的,除工商統一稅可分別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外,企業所得稅可由其管理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沒有管理機構的,其各項工程或服務項目均系各自獨立進行和核算的,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各項稅收。
第五條外國承包商辦理稅務登記后,稅務機關應根據其業務情況,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確定其應納稅的稅種、稅目、稅率、納稅期限、納稅環節、征收方法等。稅務機關核發納稅鑒定通知書,通知外國承包商和工程發包單位,據以納稅和代扣代繳稅款。
第六條關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納稅期限和稅款的計算:
一、外國承包商應納工商統一稅的營業收入額,以當期取得的承包收入和勞務業務收入為依據、或減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部分后計算納稅,為了簡化手續,稅務機關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核定扣除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計算納稅。
二、外國承包商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凡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原始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期限超過十二個月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得稅的納稅年度和預繳、清繳所得稅的計算方式,臨時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務項目結束后,按實際工程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四、《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中簽訂貿易合同的含義,是指簽訂銷售生產性的機器設備的貿易合同,如銷售工業、農業、能源、港口建設等項目的機器設備。貿易合同,不應包括為旅館、游樂等服務性行業提供的水暖電器設備、游樂設備等。
五、外國承包商為完成工程作業或勞務服務聘雇來華或在境內聘雇的人員,在支付工資、薪金、獎金等各項報酬時,外國承包商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六、外國承包商及其聘雇人員擁有或使用的各種車輛,應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領取車輛牌照和實際使用為征稅原則,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計算,按季或半年一次繳納。
第七條外國承包商應納的稅款,稅務機關采用由工程發包單位代扣代繳和外國承包商自行申報繳納兩種征收方法。按扣繳征收稅款的,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根據稅務機關核發的通知辦理。采用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工程發包單位有義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全部直接發包的承包商的戶名清冊,承包合同付本等有關資料。并督促外國承包商依法納稅。
外國承包商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一部分轉包給其他外商的,這部分轉包業務,外國承包商是發包方,同樣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第八條外國承包商每次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收取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用款時,必須持收款憑證(或原始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由稅務機關印制的“外商企業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統一發票”憑以向工程發包單位收取工程價款和勞務費用款,發包方必須憑上述統一發票支付工程價款和勞務費用,并憑以記帳,沒有上述憑證一律不得入帳。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外國承包商如不按我國有關涉外稅法,財政部的《暫行規定》、補充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進行納稅登記,納稅申報的,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罰。若匿報收入、虛列成本,弄虛作假偷稅、抗稅的,除依法追繳應納稅款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本市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收入和稅收管理,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企業在津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便于納稅人依法納稅并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設計、裝飾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須經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繳納:
(一)工商統一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三)車船使用牌照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種;
對外籍人員的稅收征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在市內六區(和平區、南開區、紅橋區、河北區、河東區、河西區)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外國企業,其稅收征管由市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負責;在其他區、縣的,由所在區、縣稅務分局(以下統稱稅務機關)負責。
第五條 對能提供健全的會計帳冊和全部的原始憑證,并采用中文記帳或中外兩種文字記帳的外國企業,可按實際收支計算繳納所得稅;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核定利潤率征收所得稅。
第六條 外國企業應在有關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持合同副本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合同期少于三十天的,外國企業要在開始作業(工作)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稅務登記有效期為合同有效期。在合同有效期內,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合同期滿,要立即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與外國企業簽訂合同的單位(以下簡稱出包方),應在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將合同中文副本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第八條 外國企業與出包方結算價款前,應持已填寫結算金額的憑證(發票)以及出包方的結算證明到稅務機關辦理該結算憑證的使用批準手續。外國企業憑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與出包方結算價款。
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為非法憑證,出包方不得以此支付價款及列為費用開支。
第九條 外國企業應根據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通知書的有關規定,在與出包方結算價款時,按次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并持經稅務機關審核計稅后填開的完稅證(或繳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外國企業不便納稅時,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外國企業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價款前,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在支付價款時,按照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或繳款書)的稅額從應支付的款中扣除,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外國企業,或者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應付稅款外,還應從納稅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對不扣或者少扣應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除限期追繳應扣未扣稅款外,可處以應扣未扣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偷稅或者未按法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外國企業,稅務機關要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稅,對其中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應繳納稅款外,并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對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稅款繳入國庫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規定納稅,然后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納稅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市稅務局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外國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外國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外國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是對外經濟合作的代替指標,實際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咨詢三部分。
在1994年及以前,由于對外設計咨詢的數據較小,未單列名統計,而是歸入對外承包工程中統計。年鑒中列名的指標有鑒約合同的國家(地區)數、簽約的合同(份)數、簽約的合同金額、完成的營業額4項。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