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14日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07年第52號令)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2007年第54號令)同時廢止。
主任 何立峰
2020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等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加快提高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建設工程中心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工程中心以國家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創新能力,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重大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工程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目標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關鍵領域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面向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以市場為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為企業應用國際先進技術、制定采用國際標準、推動國際技術轉移擴散等提供支撐服務;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或參與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三)批復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四)組織工程中心運行評價,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落實工程中心建設后補助資金和相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以及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給予工程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則,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布局,并采取適當形式發布通知。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地方和部門層面的工程中心優先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對處于籌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填寫工程中心評價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確認為工程中心的申請。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對申請確認的工程中心應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國家工程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的工程中心及總結報告、評價結果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送財政部;對以非法人形式運行的工程中心,將其依托單位同時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報財政部,納入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序列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確認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運行評價程序為: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年度5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于評價年度的5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當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統計(詳見附件二),于每年4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由各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匯總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第二十八條 進入籌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據建設需要,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及《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暫行管理辦法》(發改高技規〔2016〕2514號)等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規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價結果,根據《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財教〔2019〕226號)規定,組織工程中心申請國家后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條 通過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自確認文件印發之日起,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相關進口稅收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在海關綜合保稅區建設發展,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將工程中心建設單位或依托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工程中心建設單位或依托單位變更情況進行確認并函告海關總署。其中,對經確認取消工程中心資格的,自變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后向主管部門通報工程中心撤銷情況,并函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送財政部。被撤銷的工程中心,自通報文件印發之日起停止享受國家相關進口稅收政策。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八條 有關地方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2號)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4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建期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附件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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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頁數: 3頁
評分: 4.5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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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頁數: 7頁
評分: 4.7
1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 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提高產業創新能力,促進產業技術進步, 推進以企業為主體、 市場為導向、 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建設,加強和規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 根據《國 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市工 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據建設創新型城市、 培 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 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 目標,由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獨立或聯合 組成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 部分。 第三條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我市和行業利益為出 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理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理事),獨立董事(理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通過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三)、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附件四)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5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進入預備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對于已通過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七),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地方的意見,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變更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國家投資上繳國庫、撤銷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間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 ”。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門)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技〔2002〕76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理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理事),獨立董事(理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通過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三)、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附件四)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5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進入預備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對于已通過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七),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地方的意見,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變更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國家投資上繳國庫、撤銷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間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 ”。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門)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技〔2002〕76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與“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區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改委負責)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科技部負責)是國家科技部根據國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作為國家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