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計劃的項目實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經貿委是技術創新計劃的編制單位。
第二十一條 計劃編制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技術創新計劃;
(二)下達年度計劃和項目經費;
(三)組織、檢查、協調項目實施,并會同項目主持單位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
(四)根據計劃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進行復議,對有問題的項目,決定調整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持單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的大型企業(集團)。
項目主持單位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與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成。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持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技術創新計劃的立項原則和程序,向國家經貿委申報項目,并附項目建議書;
(二)對申報項目組織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論證,向國家經貿委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負責與貸款銀行的有關分行銜接項目評估;
(四)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項目合同書》并將合同書報國家經貿委備案。按計劃與合同的要求,監督、檢查合同的執行;
(五)定期檢查項目進度,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并促其達到目標。每年一月將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的總結(包括項目的執行情況、取得的階段成果、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報國家經貿委;
(六)經國家經貿委同意后,組織已完成項目的鑒定驗收;
(七)對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連續追蹤3年,在申報每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的同時,將上一年新產品開發工作總結及執行情況報送國家經貿委。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手段、人才、資金投入強度和其他相應的技術實力。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技術創新計劃的申報與立項程序,按隸屬關系,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與項目協作單位共同完成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關文字材料;
(三)與項目主持單位、項目協作單位簽訂合同書,按合同要求完成項目;
(四)落實自籌資金及銀行貸款,合理分配項目協作單位所需經費,并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結算報項目主持單位;
(五)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并抄報國家經貿委。
第四條 編制技術創新計劃的依據是:
(一)市場需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三)國家產業政策;
(四)全國技術創新綱要;
(五)全國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條 編制技術創新計劃的原則是:
(一)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聯合,進行跨地區、跨行業協作,開展國際技術合作,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和封閉式發展;
(二)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形成商品化、產業化生產;
(三)以產品為龍頭、以工藝為基礎,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礎件、元器件以及相關的設備,形成系統配套性;
(四)技術創新計劃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計劃緊密銜接,發揮整體優勢,全面有效地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技術創新計劃的選項范圍是:
(一)經濟發展急需的重大關鍵技術、主導產品;
(二)在國內外市場有競爭力,能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進結構調整的產品、裝備與相關工藝、技術;
(三)改造傳統產業的新興技術及產品;
(四)適用于多個行業的共性技術;
(五)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產品質量的工藝、技術與裝備;
(六)保護環境的關鍵技術、產品與裝備。
第七條 申請技術創新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項目申請,填寫《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與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初審后,將建議項目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
第九條 國家經貿委聘請有資格的咨詢機構或有關專家對建議項目提出評議、咨詢意見。
第十條 國家經貿委審定建議項目,并將審定的項目送貸款銀行進行初評估。
第十一條 通過銀行初評估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有關領域的經濟、技術與管理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報送國家經貿委。
第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審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項目,編制技術創新計劃,下達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申報新產品試產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申報表》,并附部省級新產品鑒定證書、技術總結報告、專利證書、獎勵證書、用戶意見和檢測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對申報的新產品試產項目初審后,報國家經貿委。
第十五條 國家經貿委聘請有資格的咨詢機構或有關專家對上報的新產品試產項目提出評議、咨詢意見。
第十六條 國家經貿委對新產品試產項目終審后,編制下達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
第十七條 國家經貿委對列入年度計劃的新產品試產項目頒發“國家級新產品”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為鼓勵平等競爭,國家經貿委對一些特別重大的技術創新項目,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標。
第一條 為了使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計劃)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計劃是國家科技計劃的主體計劃之一,是在財政、金融支持下,引導和吸收企業和社會力量(包括人才和資金),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國家計劃。
第三條 技術創新計劃包括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高技術產業化、技術中心建設和新產品試產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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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好不要填
這個題目很大,在這里很難講清楚。簡單地講應該包括:合同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資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購管理、環境管理、信息管理、風險管理、溝通管理等。給你發份資料你可以看一下。
第二十六條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應多渠道籌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效利用外資和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資金構成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國家金融機構貸款、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與國家撥款補助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下達給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撥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財政部《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其規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利用外資和向社會籌集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主持單位須將當年項目經費的下達、落實和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合同書所規定的任務后應及時作出總結,并將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及有關資料逐級上報,申請項目鑒定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鑒定驗收由項目主持單位報國家經貿委批準,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項目鑒定驗收。鑒定驗收報告報國家經貿委備案。項目鑒定驗收參照國家經貿委《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不得由個人占有。
第三十四條 技術創新計劃取得的技術成果的歸屬按照項目合同書的規定執行。合同書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的有關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撤銷:
(一)市場需求發生急劇變化的;
(二)技術經濟指標低于國內已有同類技術成果的;
(三)同時列入兩種以上國家級科技計劃的;
(四)銀行貸款、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不能落實的;
(五)項目資金挪作它用的;
(六)與其銜接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劃難以落實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
(八)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管理不力的;
(九)因其它原因應予撤銷的。
第三十七條 項目撤銷,由項目主持單位提出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后執行。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提出書面報告。項目主持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進行清理,處理其資產和追回的國家撥款,并將處理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計劃執行過程中,需對項目的目標、內容、進度、經費等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出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專家評議后,報國家經貿委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可參照本辦法,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業和地區技術創新計劃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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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項目目標與計劃管理辦法 編制:廣西聯建鳳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編制日期: 2013 年 5 月 18 日 2 目 錄 1、 目的 ............................................................................................................................................. 4 2、 適用范圍 ..................................................................................................................................... 4 3、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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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未知
評分: 4.6
最近,國家經貿委主任王忠禹發布第4號令,頒 布《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管理辦法》。據悉,制定此辦法的目的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管理更加規范化。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是我國科技計劃的主體計劃之一,是在國家財政和金融部門的支持下,引導和吸收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國家計劃。該計劃由國家經貿委組織編制,其中包括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高技術產業化、技術中心建設和新產品試產等內容。
環辦[2010]86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在相關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2002年10月29日
為規范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是指運用招標投標方式為重大國家技術創新項目選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活動。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負責該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圍繞國民經濟發展急需解決的產業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國家技術創新項目和裝備研制項目選項范圍內確定招標項目。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工作應當委托國家有關部門認可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45個工作日。
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載明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后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后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投標者對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第二階段招標按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中標人。
國家經貿委與招標機構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國家經貿委決定撤銷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并向社會公開說明。
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鼓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投標。
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開標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公開進行。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國家經貿委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人選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確定2至3個擬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接到評標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確定中標方,并通知招標機構。
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貿委確定中標方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
經招標投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為依據,由國家經貿委委托項目主持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經招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的,國家經貿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鑒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該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