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黃岡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與監管
第三章 調查與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建(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四條治理違法建設實行屬地管理、源頭管控、分級負責、及時查處、部門聯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開發區、園區、風景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的相關工作,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治理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是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主城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負責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主城區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縣(市)城、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進行違法建設,不得利用違法建(構)筑物非法獲利。
違法建(構)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強制拆除時不予補償。
第二章 預防與監管
第九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法建設治理的宣傳。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獎勵制度。查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等,接受舉報,為舉報人保密;舉報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形成以查處機關、街道、社區、村組、物業小區相結合的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
(一)城鄉規劃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應當及時予以許可,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核實,對違法建設工程,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設工程,不得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備案;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嚴格登記備案審查,發現違法的建(構)筑物出租的,及時移交查處機關;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經查處機關依法認定屬違法建設的不動產,不得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
(五)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在違法建設治理中妨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行為;
(六)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下列組織和單位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一)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查處機關;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巡查,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制止并向查處機關報告,協助查處工作;
(三)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及個人不得承接違法建設項目施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在建(構)筑物加層、開挖地下室、在外墻開門開窗搭建建(構)筑物、在公共區域搭建建(構)筑物等;
(二)違法改變建(構)筑物規劃審批用途;
(三)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五條查處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機制,將違法建設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六條對舉報、日常巡查等渠道發現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經核查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屬于本機關查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權處理機關。
第十七條在違法建設調查過程中,查處機關有權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拍攝取證。
查處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查處機關需要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建設有關證據材料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
被請求協助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部門并說明理由。因協助發生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九條查處機關查處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條查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后,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查處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查處機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查處機關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違法建(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許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對違法建設是否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征詢城鄉規劃部門意見,由城鄉規劃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違法建(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因建(構)筑物不可分離性難以實施拆除,或者拆除影響其他部分安全及相鄰建筑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由查處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情況重大、復雜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認定。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查處機關的,應當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
第二十三條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查處機關針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條 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向違法建設當事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違法建設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建設當事人住所或者違法建設現場,由有關基層組織或者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實施強制拆除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個人的,查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查處機關應當在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的,查處機關應當在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由查處機關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并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三)查處機關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并全程錄像;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違法建(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查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及個人承接違法建設項目施工的,由查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一)巡查責任單位不履行巡查職責,對違法建設不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的;
(二)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投訴、舉報,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設項目通過規劃核實的;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違法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備案的;
(五)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依法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的;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對出租房屋備案審查監管職責的;
(七)公安機關對在違法建設治理中妨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
(八)其他相關監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治理中未履行協助義務的;
(九)在違法建設治理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村(居)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巡查、報告和協助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月18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批準《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由黃岡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該條例是該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擁有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3部實體性法規,也是該市和全省違法建設治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據黃岡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黃新國介紹,《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制定工作自2017年2月15日啟動以來,嚴格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有序推進,歷經市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后于2017年10月25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2017年12月15日向省人大常委會呈報關于批準條例的請示。市人大常委會將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后,于本月底正式公布。
《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共5章31條,明確實行屬地管理、源頭管控、分級負責、及時查處、部門聯動的治理原則,規定市縣兩級政府、城管執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職責,建立巡查管控機制,細化處置措施,強化法律責任,將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4月1日上午,《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啟動儀式在市遺愛湖公園東坡廣場舉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羅剛宣布《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副市長余友斌出席啟動儀式并講話,黃岡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劉新華參加活動。
此次頒布實施的《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是我市、也是全省設區的市第一部關于違法建設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規范和強化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我市城鄉建設管理實現科學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條例》于2016年10月著手起草,2017年6月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17年7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8年1月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黃岡市人大常委會于2018年2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活動現場,與會領導向市城管執法局、黃州區政府、黃岡高新區、白潭湖片區籌委會頒發《條例》單行本。黃州區、黃岡高新區、市城管執法局相關負責人分別作表態發言 2100433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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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
部門解讀瀘州首部實體法規--《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瀘州落實《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向城市違建亮劍
3月29日,《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查批準。這意味著瀘州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正式誕生,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是2015年12月3日瀘州擁有地方立法權后率先著手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地方法規。近年來,隨著瀘州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違法建設行為也日漸突出,加蓋樓層、挖地下室、非法搶建房屋、侵占公共綠地、亂搭亂建等違法行為時有出現。
為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將違法建設通過法制化的方式加以治理,制定違法建設治理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啟動了《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的立法調研,經過深入調研形成《條例(草案)》,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論證協商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使《條例》能夠集中民智、體現民意,以切實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該《條例》也成為我省21個市州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在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為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消除安全隱患,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治理城市、鎮、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違法建(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四條 違法建設治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安排,負責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負責跨區縣的、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縣城、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以上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為查處機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