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實施方案復核是指對審計方案的完整性執行情況,實施范圍等進行復核。
當前在實施方案中應注意的事項:
1.審計實施方案執行的完整性。如有的審計實施方案將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等方面一-一細化作為審計的重點,實際結果卻只能完成其中的一部分;有的審計實施結果與審計實施反應所列的審計內容不致,造成反應要求的內容沒有實施等情況。
2.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的實現不夠。有的審計項目在審計實施方案中列明的事項,但在審計報告和所附的審計工作底稿中卻沒有相應的表述和記錄。
3.未按程序及時編制補充調整審計實施方案。由于審計方案是在審計準備階段編制的,屬于事前的項目作業計劃。雖然事前作了周密細致的考慮,但在實施過程中因可能發生的各種原因,會使審計方案的某一方面或工作步驟、方法等與實際情況相悖離。以致造成復核階段再作修改補充的情況。
智軟冶金行業I-ERP實施方案 i-ERP(Internet/Intranet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業資源計劃是當今世界上最先進、有效的企業管理技術...
施工方案是根據一個施工項目指定的實施方案。1、內容方面的話,好的施組見仁見智,但核心還在于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組織”兩個字,如何根據項目的規模、特點、工期,根據業主的要求,根據所在地的實際情況,根據施工...
技術方案,:設計流程、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技術指導書;實施方案:實施計劃、實施過程、實施定額、實施檢驗、不合格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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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施方案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重慶市巴南區審計局年度審計計劃安排以及區政府交 辦審計事項的要求,結合審前調查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按審前調查情況填列。此部分應包括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及投資計劃、招投標情況、合同 約定情況、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情況、工程開竣工時間及實際建設規模、送審結算(決算)情況 及建設單位初審情況等,決算審計項目需調查項目總投資情況、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 情況等。 三、審計目標 通過審計,揭示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招投標規定、高估冒算、挪用建設資金等等違法、 違紀、違規問題,促進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的管理,規范投資建設 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四、重要性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一)確定重要性水平 本次審計采用固定比率法確定重要性水平。被審計單位此次投資項目應是非盈利性質 的,根據資料調查情況,選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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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詢服務方案及措施 一、 咨詢服務方案 造價咨詢服務方案及服務內容 針對本項目的實際特點, 結合我公司多年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經驗, 配備 專業齊全、審計經驗豐富、 職業道德良好的專業骨干組成審計組, 最大限度地降 低工程造價、降低審計風險, 確保審計質量。 我們按下述審計工作內容全面提供 從合同簽訂階段至項目服務期結束的造價咨詢服務具體工作還可視業主要求及 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1) 確定工程造價控制目標,制定控制實施細則; (3) 根據工程進度編制工程用款計劃及主要材料用量; (4) 負責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月完成量月報進行審核,并提出當月付款建議 書; (5) 審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造價控制目標,并于 五個工作日內向業主提供造價控制動態分析報告; (6) 會同業主、監理單位等到施工現場核定工程量; (7) 及時核定分階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結算; 提供整套結算報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復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 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 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 年度終結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對本年度審計復核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復核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布的《審計機關關于審計復核工作的規定》(審法發〔1996〕337號)同時廢止。
由于一張單獨的審計工作底稿往往由一名注冊會計師編制完成,難免造成在資料引用、專業判斷和計算分類方面的誤差。因此,對已經編制完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必須安排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復核,以保證審計意見的正確性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性。
⑴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制度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的人員級別、復核程序與要點、復核人職責做出明文規定,形成一項制度。通常,根據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規模和業務范圍,可以實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三級復核制度。審計工作底稿三級復核制度是指以主任會計師、部門經理(或簽字注冊會計師)和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經理)為復核人,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點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逐級復核的制度。三級復核制度目前已成為較為普遍采用的形式,對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加強質量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三級復核制度的第一級復核稱為詳細復核,指由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負責的,對下屬各類注冊會計師編制或取得的審計工作底稿逐張進行復核。其目的在于按照準則的規范要求,發現并指出問題,及時加以修正完善。
三級復核制度的第二級復核稱為一般復核,指由部門經理(或簽字注冊會計師)負責的,在詳細復核的基礎上,對審計工作底稿中重要會計賬項的審計程序實施情況、審計調整事項和審計結論進行復核。一般復核實質上是對項目經理負責的詳細復核的再監督。其目的在于按照有關準則的要求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把關、監督。三級復核制度的第三級復核也稱重點復核,是由主任會計師或指定代理人負責的,在一般復核的基礎上對審計過程中的重大會計問題、重大審計調整事項和重要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重點復核是對詳細復核結果的二次監督,同時也是對一般復核的再監督。重點復核的目的在于使整個審計工作的計劃、進度、實施、結論和質量全面達到審計準則的要求。通過重點復核后的審計工作底稿方可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然后歸類管理。
⑵審計工作底稿復核的作用
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明確復核內容與要求,實施三級復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規范審計工作底稿。通過復核,可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使納入審計檔案管理的各種審計工作底稿從形式上到內容上均能符合審計準則的規范要求。
2)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通過復核,可以減少、消除人為的審計誤差,使得審計證據更加適當充分、審計程序更為科學完善、審計結論更加恰當準確,把整個審計工作控制在審計準則要求的范圍中。
3)保證審計計劃順利執行,并能不斷地協調審計進度,節約審計時間,提高審計效率。
4)按規范要求復核審計工作底稿,這實際也是進行審計質量控制的有效程序,因此,它為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質量監控和工作業績考評提供依據和基礎。
⑶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內容
注冊會計師及相關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的內容包括:
⒈審計工作底稿從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規范。
⒉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事項所引用的資料是否翔實可靠。
⒊各種審計程序是否按計劃實施并取得相應的證據。
⒋各種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⒌審計判斷是否有理有據。
⒍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⑷審計工作底稿復核的一般要求
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不僅關系到審計效率與效果,而且也關系到審計質量及質量控制,是實施質量控制、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程序。因此,必須認真從事復核工作,制定明確的復核規則和要求。通常,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⒈記錄存在問題的答復與處理。如果復核中發現有不正確或不完善的問題,復核人應指示有關人員(主要是工作底稿的編制人)予以答復和處理,并做出相應文字記錄。
⒉簽署姓名和日期。每一級的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工作后,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規定的位置簽署姓名和復核日期,以示分清復核責任,也便于上級復核人對下級復核人的監督。
⒊簽署復核意見。各級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工作后應明確地表示復核意見,并簽署在審計工作底稿上。
⒋督促編制人員及時修正存在問題,完善補充有關資料。2100433B
1.增強對審計實施方案重要性的認識。組織學習、吃透《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等規定精神;將審計實施方案的質量情況列入審計項目考核,促使審計人員的質量意識。
2.加強制度建設。各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署對審計方案的要求和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有效的審計方案制度。如可增加審計實施方案的層層把關制度、質量考核制度和優秀審計實施方案評選制度等,有條件的還可開發審計項目管理軟件。
3.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針對審計重點不明確、審計重要性確定與審計風險評估技術不熟練等這些難點問題,可采取理論結合實踐的方式進行培訓學習。
4.用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分析。通過審前調查、查閱審計對象資料庫以及互聯網等渠道,大力搜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信息,確定審計重點,排出審計疑點,用于指導審計實施工作。每個方案要盡量定出一至二個宏觀分析題目,以便項目完成后,能寫出有決策價值的信息調研文章。